首页 > 语录大全 > 说说大全 > 梁伟,法院

梁伟,法院

时间:2015-09-20   来源:说说大全   点击:

【www.gbppp.com--说说大全】

梁伟,法院(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二元。

委托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艳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明。

委托代理人袁士文,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妹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妹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欣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铭宇。

以上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晨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

原审第三人中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光。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艳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葳公司)诉被上诉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物资公司)、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大酒店)、江苏天

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集团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陈铭宇、原审第三人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昊公司)、中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津葳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昌昊公司、中铝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兴、郑艳丽,被上诉人天铭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士文、杨晨光,被上诉人天铭大酒店、天铭集团公司、金茂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陈铭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晨光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查明:

一、天铭物资公司与昌昊公司、中铝公司之间相关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事实。

2013年4月25日,昌昊公司与中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中铝公司向昌昊公司采购各种规格型号共计25,000吨热轧卷,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30元/吨,总价100,750,000元,中铝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不计息),供货完成后昌昊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实际数量结算。合同另约定了交货地点、质量标准要求、验收及异议期限等内容。

2013年4月26日,中铝公司以履行上述《购销合同》付款义务为由,向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申请以信用方式开立为期6个月金额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遂开立13张共计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由中铝公司交付昌昊公司。

2013年4月27日,昌昊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昌昊公司向天铭物资公司采购热轧卷,单价4,000元/吨,总价1亿元,其余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3年5月2日昌昊公司将中铝公司前述共计1亿元的13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天铭物资公司,作为履行上述昌昊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之间《购销合同》的款项。同日,天铭物资公司向昌昊公司出具了两份收据,确认收到昌昊公司支付的1亿元。

2013年4月27日,中铝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中铝公司向天铭物资公司采购热轧卷,单价4,080元/吨,总价102,000,000元。其余内容与前述两份合同基本一致。

上述昌昊公司、中铝公司、天铭物资公司之间分别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除了中铝公司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经昌昊公司背书转让给天铭物资公司之外,各方并没有交付货物的履行行为。

2013年9月22日和27日,昌昊公司分三次共计支付中铝公司100,799,966.40元。同年

【梁伟,法院】

10月,中铝公司向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交还银行承兑金额1亿元。

二、天铭物资公司等八原审被告与昌昊公司之间就系争《购销合同》担保的事实。 2011年9月30日,龚妹芳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龚妹芳以陈铭宇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授权龚佩芳代理陈铭宇办理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及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产的抵押事宜。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2011年10月8日,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作出编号为(2011)熟证民内字第2736号公证书,证明龚妹芳本人在前述《委托书》上签名属实。2013年1月17日,龚妹芳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龚妹芳委托龚佩芳以其名义代为办理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切相关事宜。2013年1月22日,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作出编号为(2013)熟证民内字第296号公证书,证明龚妹芳本人在前述《委托书》上签名属实。

2013年4月27日,天铭物资公司与昌昊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天铭物资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天铭大酒店83.61%的股权出质给昌昊公司,作为天铭物资公司向昌昊公司交付1亿元货物的担保。

2013年5月3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XXXXXXXX-1)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3]第XXXXXXXX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将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进行登记。

2013年4月21日,龚妹芳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龚佩芳代表龚妹芳与昌昊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龚妹芳将其持有的天铭大酒店16.39%的股权向昌昊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为陈雪明向昌昊公司借款6,000万元。2013年5月2日,龚佩芳代表龚妹芳又与昌昊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陈雪明向昌昊公司归还6,000万元借款后,昌昊公司解除股权质押,龚妹芳16.39%的股权解押后同时应为天铭物资公司向昌昊公司提供1亿元货物提供质押登记担保;解押与再质押应同时进行。

2013年5月2日,昌昊公司与天铭大酒店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天铭大酒店为确保天铭物资公司按约履行《购销合同》项下供货义务,自愿为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昌昊公司权利的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013年5月3日,双方又签署一份《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天铭大酒店的保证责任及其权利限制等细节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约定。

2013年7月12日,昌昊公司与天铭集团公司、天铭物资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天铭集团公司为保证天铭物资公司履行其在《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意向昌昊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债务,及任何相关

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金额,(2)担保权人为执行《购销合同》和本合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诉讼费、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3)担保权人为实现担保权所支付的合理其他费用”。

2013年7月12日,昌昊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金茂公司、陈雪明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如下:天铭物资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无力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天铭物资公司承诺2013年7月19日向昌昊公司归还购货款1亿元;如天铭物资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之前归还上述购货款,将向昌昊公司承担未归还部分30%的违约金;金茂公司为昌昊公司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抵押人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以位于茶花苑小区15幢、16幢、腰娄南45、46、49、51、58号房产为昌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货款本金一亿元、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差旅费等。龚妹芳、陈欣宇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2013年7月16日,陈雪明、陈铭宇(由法定代理人龚妹芳授权龚佩芳代签)与昌昊公司、天铭物资公司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补充协议》。内容为龚妹芳、陈雪明、陈欣宇、陈铭宇同意将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香山路XXX号XXX室的房产(龚妹芳、陈雪明所有)、上海市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陈雪明、陈铭宇所有)、上海市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陈欣宇、陈铭宇所有)抵押给昌昊公司,为天铭物资公司因履行《购销合同》而应向昌昊公司承担的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义务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22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向昌昊公司出具浦XXXXXXXXXXXX号抵押权登记证明,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为昌昊公司;房地产权利人为陈雪明、陈铭宇、陈欣宇;房地产坐落地址为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及银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债权数额为1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2013年7月30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向昌昊公司出具黄XXXXXXXXXXXX号抵押权登记证明,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为昌昊公司;房地产权利人为龚妹芳、陈雪明;房地产坐落地址为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债权数额为1亿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附记部分载明“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另有他外房地产共同为上述债权作担保,本抵押物担保主债权1亿中的2,000万元”。

三、昌昊公司与津葳公司之间债权转让的事实。

2013年7月21日,昌昊公司与津葳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约定昌昊公司将其于《购销合同》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10,000元的对价转让给津葳公司。 2013年7月23日,津葳公司、昌昊公司及天铭物资公司签署两份《补充协议》,明确:

考虑到昌昊公司将《购销合同》及其与天铭物资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之权利转让给了津葳公司,各方同意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进行调整。

2013年7月22日,昌昊公司与津葳公司共同向天铭大酒店、天铭集团公司、金茂公司送达了《担保权转让通知并担保义务履行催告函》,通知上述各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并督促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013年7月22日,昌昊公司、津葳公司以及天铭物资公司、金茂公司、陈雪明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昌昊公司将《购销合同》及其与天铭物资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之权利转让给了津葳公司,各方同意将《购销合同》及与之有关的所有担保合同项下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进行调整。

此后,因天铭物资公司并未向昌昊公司供应任何货物,亦未向昌昊公司或津葳公司返还任何款项,津葳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梁伟,法院】

四、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涉案事实。

津葳公司就本案诉讼事务,向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律师费100万元。津葳公司因本案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向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35万元。津葳公司因“常熟海虞北路XXX号房产估价”事项而向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昌昊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签订系争《购销合同》,并依据系争合同向天铭物资公司支付了1亿元,而天铭物资公司并未依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或返还款项。昌昊公司此后将其于系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于原告津葳公司,并通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天铭物资公司及为天铭物资公司提供担保的本案其他原审被告,故该债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津葳公司以受让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向八原审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同时,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基于本案原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主张与抗辩,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天铭物资公司与昌昊公司签订的系争《购销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二、津葳公司起诉主张八原审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可予支持的范围;三、龚妹芳、天铭大酒店、天铭集团公司、金茂公司、陈雪明、陈欣宇及陈铭宇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及方式。对此,原审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系争《购销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首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系争合同约定天铭物资公司于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应型号、数量和价格的钢材,昌昊公司则预付全部货款,故在形式上属买卖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在昌昊公司与天铭物资公司

梁伟,法院(二):最新民事司法精神讲稿(开发区法院)

审监二

最新民事司法精神讲稿

梁伟

2012年2月29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为贯彻落实今年的“司法形象建设年”活动,按照庭里的工作计划,我们审监二庭要搞一系列的活动,今天的活动是我们审监二庭“司法形象建设年”系列活动的第一场,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结合前些天省法院转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及上周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向大家传达这两个文件的精神的同时并结合日常审判工作实际,向大家汇报自身对这两个文件的体会和心得。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之言,还有不成熟和不准确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一、《两个文件》提到,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梁伟,法院】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1款(2)项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讲到这里,我结合38条、39条一起谈。我们认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的合同是否认定无效应区别对待。该两条规定的大部分条款为行政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该法第38条第2 ,3 ,4项的规定则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几项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在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是普通的房地产管理行为,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明令不得转让的行为,如将该款规定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该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仍认定转让合问有效,则会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查封等行为形同虚设,严重损害法津的权威。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情形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标的自始不存在,此类合间应认定为无效。至于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只有经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转让人事后取得共有房地产全部产权的,转让合同才能认定有效,否则应认定无效。同理,39条,也是作为一种房地产管理机

关的行政管理要求,而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我们认为,只要是不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民事再审中对《房地产法》第38、39条与原审存在不同认识时如何处理?

近年来,对房地产转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是逐步在放宽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从2004年才开始转变对相关条文的司法见解。这样就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判当时系根据《房地产法》第38条和第39条某款项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根据目前主流司法见解,此类合同应判定为有效,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或案件已经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此种情况下,再审法院应如何判定合同效力?此类案件,由于原审裁判系判定合同无效,因此房地产的现状应为仍由转让人占有,而受让人在审监程序中多张合同有效并要求交付、过户。为解决纠纷并避免当事人讼累,也为了维持社会中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笔者认为不宜以此类合同应判定有效为由启动再审或再审改判。

附: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此处个人理解为: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房

屋是否设定有抵押权是清楚的,双方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由买受人支付首付款以消灭抵押权,如果双方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多是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利益驱动所致。因此,认定合同有效符合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此处个人理解为:从法理上讲,《物权法》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在买受人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无法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买受人主张有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比让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在实际审判中,可以这样论述: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转移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讲一讲合同的解除问题:)

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梁伟,法院(三):2015政府接待方案

方案一:政府接待方案

由省委宣传部文明办及建设、工商等方面的专家、领导一行12人于2015年8月30日下午5:30分左右到达,9月1日下午3:40分离店,在酒店日程安排如下:

1、就餐:

8.30晚餐(主桌:百合厅1+3桌,工作人员:多功能厅)

8.31早餐(自助餐:领导在樱花阁,工作人员在万福阁)

8.31午餐(自助餐,地点:万福阁)

8.31晚餐(同8.30晚餐)

9.1早餐(同8.31早餐)

9.1午餐(同8.30晚餐)

说明:百合厅主桌18人,安排4名服务员,准备席位卡,鲜花;副桌3桌,10人,各安排2名服务员;还需准备:欢迎标语、台前的鲜花盆景、立式话筒。以上由陈小燕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2、住宿

a.豪华套间(A501、B501)2间

b.标准套间(B418、B518、B521)3间

c.单人间(B403、B412、B416、B417、B419、B423、B503、B512、B519、B523)10间d.标准间(A505、A506、A507、A508、A509、A510、A515、A416、A419、A420、A421)11间

e.县领导午休房:8.31日15间,9月1日15间

说明:每天早晨7:15分叫醒,9月1日县领导午休房2:40分叫醒;房间里准备水果、点心、雀巢袋装咖啡、鲜花。以上由缪艳、吴颖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3、会议

长江厅:汇报会(约1小时),8月31日8:30开始,安排80人左右的回字型,准备席位卡、茶水、香巾、音响、话筒。

5F贵宾厅:省检查团工作室

6F会议室:工作人员及驾驶员休息室

2F会议室:创建办档案室

玫瑰厅:来信来访接待室

以上由吴颖、沈松华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4、备用活动

KTV:芙蓉厅、百合厅,准备:茶水、水果、小吃、鲜花。由沈松华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游泳馆:邱洪飞负责。

棋牌室:安排四间棋牌室,准备:水果、茶水、点心。由吴颖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足疗:常红林负责。

夜宵:中厨房负责安排,何志刚负责,汤荣配合。

方案二:政府接待方案

20xx年x月x日,市委、市政府第八督查组xx等一行5人来xx专项督查我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x发〔xx〕x号)文件精神情况。为做好接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督查组组成人员

组长:xx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xx市质监局特检分院x长

xx市农机局x长

xx市安监局x主任

xx市安监局x科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l/166544/

推荐访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