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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登记表

时间:2015-08-01   来源:说说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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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登记表(一):学籍管理登记表

学籍管理登记表(二)

班 号:

学籍管理登记表(一)

班号: 入院时间:

学籍管理登记表(二):学籍管理表格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甘电大字[2006]85号

关于印发《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

为了适应开放教育试点发展的需要,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

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省校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了《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校。

附件: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开放教育 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签 发:陈炳璋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加强我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甘肃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的特点,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开放教育试点春秋两季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新生入学注册每年3月和9月上旬进行。通过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在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新生数据上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统一生成新生学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信息反馈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

第二条 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在接收到新生数据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由学籍管理人员携带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核准的“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开放教育学生注册登记表 ”到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并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三条 新生注册工作结束后,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根据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对新生的确认结果,在一周内将新生注册情况汇总并打印“开放教育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一份存省校,一份寄中央电大备案。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二、课程注册

第六条 课程注册严格按照《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注册管理规定》(甘电大字„2005‟178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八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各专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选修课程、补修课程、免修免考课程、重修重考课程、集中实践环节课程均必须根据学生择课情况按学期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1.学生首先在所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经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汇总、核对所辖教学点课程注册数据后上传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省校核对后上传中央电大教务处学籍科。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和个人实际情况,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三、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要求,按中央电大、省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统设必修课程、限选统服课程考核要求按中央电大课程考核说明执行;限选省开课程、选修课程按甘肃电大课程教学实施意见中考核要求执行。

第十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

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比例,按每门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和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文件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课程结业证书》。

四、免修免考

第十一条 试点专业课程免修免考工作于每学期期末进行,免修免考材料于每学期期末上报省校,省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报中央电大。

第十二条 试点专业学生的免修免考课程由试点教学点负责统计汇总,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填写省校试点专业学生免修免考审批表,报请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免修免考复审结果报中央电大教务处终审。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次性办理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免修免考审批手续。如学生在学习期间通过其他学习方式获取了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学分,可再次申请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课程免修免考比例、申请程序,按照《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字„2002‟0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审核后上报中央电大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录入。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和课程开放的课程不能免修免考和进行学分替换。

五、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学校或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3.省内转学的学生持《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省内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4.省外转学的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2)。

5.省外转学的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省内外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6.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7.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8.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9.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3),经省校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学籍管理登记表(三):2015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5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第2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

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第3篇: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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