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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时间:2017-12-26   来源:宋词三百首赏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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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篇_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08.31 )

【颁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篇_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8340-1-1.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现予公告。

(以上均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三篇_《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篇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

年修正)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篇_2015报案材料范文

第1篇:报案材料范文

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15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XXXXXXX

帐号:XXX银行,XX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

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第2篇:报案材料范本

XXXXX: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第3篇:报案材料范文

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

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一会,回来的时候是1点15分(在我姐姐家睡,离门市部有20米)。睡觉之前开机上了会网,2点30分关机睡觉,上网过程中听到外边不时的有汽车喇叭的响声,后来我去外边看了一下,旧南街口处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轿车,灯亮的,车来回走动,持续时间大概有10分钟。

今天上午7点开门市部门时,发现卷闸右侧已被撬开,里边玻璃门的锁子已被剪断。立即拨打110,之后110开车来了,武队长拿工具进行现场取证工作,脚印拍照,最后记录了所丢失的物品概况。

附:具体丢失的物品清单如下:

戴尔笔记本(型号:DellInspiron1420)1台,购买日期:20XX年XX月XX日;全球服务编号:XXXXX;发票金额:XXXXX元

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一是笔记本是3月份买的。用了4个月,里边已存储了非常重要的数据,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

XXXX-XX-XX

第4篇: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关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lhy,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案由: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2015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我当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XX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万元,一张250万元),约定

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5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万元。事后,我多次催促h、h二人完善hcl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5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也没签字更没还款。2015年1月23日晚hcl突然打电话约我在XX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和hy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当我转而联系hch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踪影,事实上hch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二人所谓的a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5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1、hch已经畏罪潜逃。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XXXX、XXXX、XXXX、XXXX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XXXX)、办公地(XXXX)、出租房(XXXX)、其“女友”(情妇)XX的老家(XXXX)、其好友XX在XXXX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XXX、侄女XXX和XXX、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XXXX,开户行为农商银行XXXX分理处。该账号已在2015年12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也并非如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XXX”与hcl系母女关系。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二人是合谋诈骗。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在经济方面,h、h、h二人也关系密切。hcl曾将其控制的XXXX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因为hch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

5、h、h二人有长期勾结违法的事实。自2015年起hy及其丈夫XX曾数次以私人名义向hch提供高息贷款,每次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这些款项来历不明,鉴于hyXXXX信用社主任的特殊身份,其贷款极可能挪用自信用社的公款。

三、h、h、h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h、h、h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且属团伙作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hch和hy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h、h二人找我借钱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周转还贷和hcl是a公司法人的事实,又出具约明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据”进一步制作签订合同的假象,赃款到手后h、h二人互踢皮球,hch畏罪潜逃,合同诈骗的事实和意图已经昭然若揭,案发至今已4月有余,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hcl事前参与谋划,事后转移赃款,也是重要犯罪嫌疑人。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是hcl提出hch到外面以其名义骗钱,二人又拉身为信用社主任的hy入伙,事成后钱款打在hcl所控制的公司账户,hcl再将账号清零,转移赃款。可见,具体操作是h、h二人出面,而h参与谋划,在幕后操纵并提供帐户转款,事成后清空账户,转移赃款。

3、hcl、hch和hy三人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额高达450万,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三人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h、h、h三人事前通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hcl、hch和hy三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报案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5篇:报案材料范例

_________县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厂财会室金柜被撬,柜中现金17.2万元被盗,特向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厂收回一批货款,为了近日购买几部电脑方便,临时将这些现金存放在本厂财会室的金柜里。当晚有雨,更夫杨______凌晨1点左右查看各办公室,尚没发现被盗,早晨5时左右再次查看时,发现财会室屋门与室内的金柜、书桌抽屉被撬,金柜内现金17.2万元不见了。

据分析,我厂财会室很少放现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这天,因用房交来一批货款,当晚便被盗,故本厂内职工作案或者参与作案可能性较大。

由于被盗钱款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请立案侦查,以便挽回损失,惩罚罪犯。

附:1.本厂更夫杨_______证实1份;

2.本厂财会科科长姜________证实1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篇_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取消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实际是加大了打击力度。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

对此,一些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这些高官还是会有重见天日的一天,死缓会不会成为官员的“免死牌”?

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幼教“虐童”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该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如果单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的情形,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对于幼教虐童行为无论是虐待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均无法适用。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的内容,将幼教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也纳入了“虐待罪”的范畴。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七篇_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八篇_2016法院工作总结

范文一: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6年以来,威县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忠实履行司法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6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来,我院在案件审理上稳中求进,积极应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案件数目创历史新高的压力,优化审判资源,整合审判力量,狠抓办案第一要务。1-6月份,全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385件,审、执结81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59%。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1-6月份共收案42件,结案31件,判处罪犯49人,审理了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案2件,严厉惩处了两名被告人邢祥生、刘亚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从重从快审结了被告人王兰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和被告人宋书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并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社会综合治理,在办案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抓好源头治理,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调判结合化解民事纠纷。1-6月份,共审理民商案件1091件,审结案件602件,调撤案件377件,解决诉讼标的3000多万元,平均审理天数37、1,远低于全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重视涉民生案件审理,依法妥善审结涉农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住房消费、交通损害赔偿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案件215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224件;依法慎重处理好各类群体性纠纷,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商事案件54件,依法稳妥审理了一批涉及外来开发商的案件,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协调妥处行政争议。1-6月份,依法审查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执行案件68起,执结率86、5%。在加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加强行政协调和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落实“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为重点,健全当事人诉权保护、非诉案件审查等长效机制,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深化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的执行新机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200多次,反馈信息800余条,1-6月份,有效执结案件52件。穷尽执行措施,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38次。加大执行曝光力度,借助法院门户网站,将一批“老赖”身份信息予以曝光。

(二)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打造亮点工程。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强化审判管理。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先后投资120余万元,增添了服务器、UPS电源,开通了网上视频接访、远程提讯、12368服务热线,更新了内网页面和版面,改造了两个高清数字化法庭,购置了两套巡回审判设备,全员配备了协同办案系统。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审判管理,促进了审判管理的机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了审判质效。1-6月份,审判质效继续保持了全市第一的位次。先后有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南皮县、衡水市武强县、安平县和市内四家法院来我院交流学习。

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新模式。作为全省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单位,今年对繁简分流审判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大胆尝试,专门派出8人的考察组到深圳盐田、罗湖、宝安三个法院学习经验,致力于破解当前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和审理高效化。按照“小额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的原则,以甄别案件、科学分流,优化流程、速审速判,送达多样、明确时限,引入联调、强化调解,审执衔接为主要做法,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自5月份运行以来,适用繁简分流审判机制简化审理案件88件,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大胆推行了裁判文书改革。改革的思路是“繁简分流,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文书说理标准化,条文引用标准化”,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简化的种类暂定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裁判文书。主要做法是:(1)、推行“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速裁审判方式改革;(2)、推行“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文书”为特色的简易程序改革;(3)、推行“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为特色的文书说理改革。自5月份运行以来,已适用三种简化裁判文书判决各类案件54件,收到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诉讼指引等良好效果。

基层法庭工作稳步推进。“一乡一法庭”的建设,在2016年完成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后,2016年扎实推进,(1)、加强法治宣传,将发放宣传单、走村入户等传统宣传方式与微博、微信、官网等新媒体宣传相结合,突破原有的宣传广度和深度;(2)、及时组织陪审员培训,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学理常识到介入时机、交谈技巧、当事人心理等调解经验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集中培训,为基层纠纷的预防与调处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以来,我院已通过新建法庭调处纠纷402起,指导民调组织调解纠纷196起,开展法治宣传36场,组织集中培训4次;(3)、强化装备配备,为新设法庭配备了办案用车、巡回办案设备,配全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安装了空调,规范了法庭配备,使每个法庭都达到了“装备标准化,工作规范化”;(4)、拓展新法庭的办案权限。除规定的六项权限外,我们赋予了新设法庭的审理判决权、非诉执行权等,较好的发挥了新设法庭的作用。审理判决案件426件,非诉执行案件68件,执行标的72万元。基层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扎实做好立案登记应对工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1)、对立案庭法官、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认真学习登记立案范围,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程序,为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打牢基础。(2)、规范立案程序。为引导有序诉讼,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作和完善相应的诉状格式文本,方便当事人填写诉状;在醒目位置放置立案登记流程图解,(3)、增设立案窗口、新添了3名立案工作人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井喷式”案件数量的增加;(4)、实行院长带班制度,实施初期,赵振营院长亲自到立案庭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对当事人的反映、投诉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反馈;(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街宣传、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报刊等媒体,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序、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年以来共新收案件1289件,同比增长48%,其中民事案件1091件,同比增长55%。半年来共审理1385件,审执结816件,结案率59%。

(三)突出司法为民,努力提供方便快捷诉讼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有新进步。创新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立案、审理、裁判、执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每月上报,不定期检查,今年以来,我院新收案件全部可在网上查询进度,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案件68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300多份,都超额完成了规定的任务。推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建设,与媒体合办法制宣传专栏,开展首个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加强工厂企业和青少年普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组织“公众开放日”2次,上百余名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00%,威县法院在省法院组织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中,位居全省法院综合排名前十。

落实司法便民有新措施。在立案大厅实行当事人立案、法律咨询、案件查询、预收诉讼费、信访接待“一站式”窗口文明服务,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限时立案等举措,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伤残、失业、低保等人员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3、2万元,积极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为纽带、法官服务站点为触角的工作体系。

强化司法民主建立新常态。积极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做到年度工作定期报告、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开展庭审观摩、座谈讨论等活动,广泛走访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今年来威县法院共上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0多人次。利用“法院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庭审场所,旁听案件审理,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四)突出队伍建设,精心培育高素质法官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四风”、“不严不实”和“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提出以“四个着力”深化整治措施,力促落实整改,筑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有效提高法院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公正理念、宗旨意识和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集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开展案件交叉评查,重点监督发改案件;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加强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持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范业内行为,约束业外活动、守住从业底线。为干警建立廉政档案,坚持执行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推行廉政风险保证金、“一案一承诺”书、廉政监察员和廉政警示诫勉制度,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今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18期1200多人次,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判后答疑能力和案件执行能力。以法官讲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法律知识竞赛、岗位练兵为载体,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增强司法水平,加强司法调研和理论研讨,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业化法官群体。

二、2016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继续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调解优先,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办案,最大限度解决“同案同诉不同判”问题,提高全院整体办案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力促“个案公正”,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威县的科学发展。

(二)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到每一个司法裁判、每一项司法措施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正高效审理涉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性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积极探索构建司法协助和便民诉讼网络,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民生。

(三)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推动法院科学发展。

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对于我院正在进行的试点工作继续深化、推进、完善,努力总结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来推进,加快见诸行动。

(四)坚持文化建设,切实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引领作用,对内强化职业荣誉感,对外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文明的建设、法治信仰的树立开辟新途径。加强与法学会等机构的合作,开展法律文化系列活动,向社会公众全面展示法律文化,大力宣扬法治理念。

(五)坚持科学管理,切实增强公正司法能力。

认真贯彻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方针,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进一步健全组织架构、理顺审判管理关系,推动我院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着眼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法官教法官、老兵带新兵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

范文二:法院司机工作总结

也许在很多人的眼中我所干的只是个简单机械的工作——开车,是啊,当几年前我手握方向盘的那一刻我也是这样想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我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了解,我对司机这一行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渐渐爱上了这项工作,暗下决心,无论是过去、现在还将来,都要好好的干下去,为领导服务,为同志们服务,为法院事业服务。

一是加强思想,锤炼作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有了方向,行动上就有了坐标。上班以来,我一直没有放松对自身思想的严格要求。我自学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讲话。每天坚持收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与国家保持同呼吸,共命运。同时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理论学习,学理论,找差距,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思想的锤炼。

二是学习业务,提高素质。虽然我干的是司机这一行,但我清楚的认识到在现如今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如不时时学习,刻刻充电,就会被社会淘汰。在这方面我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2001年,我通过成人高考上了函授大专,系统学习了法律专业知识,上学期间我给自己订了学习计划,无论工作再忙,回家再晚,我都督促自己严格按计划学习,不敢有丝毫懈怠。通过这几年的学习,和自己比我感到有进步,有提高,但还远远不够,不足以适应现代税收“科技加管理”的需要,我一定会更好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断提高。

三是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算起来开车也有好多年了,熟悉的朋友常劝我早点改行,说毕竟开车不是能干一辈子。可我个人认为,革命分工不同,在这里我也能发光。在平时的工作中,无论春夏秋冬,无论刮风下雨,我都做到接送准时;无论是院机关的领导还是普通干部,平时还是节假日,只要是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毫无怨言;无论是哪位领导,我都兢兢业业、始终如一。我觉说:干好本职,就是对开发区国税工作最大的贡献,把同志们安安全全的送达目的地,就是我最大的愿望。

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去年底,我已安全行车92万公里。随着车辆管理的逐步规范,车辆的费用消耗逐步收缩。为了更好的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使用,我想千方设百计的在节约上下功夫。在车辆的保养上,通过自学和多方请教,我掌握了大量的基础保养知识,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保养,从来都是自己动手。对进修理厂的维修,修理费都要“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尽可能为单位节省开支。常常有维修部的老板同我商量,多开一点费用,给我好处,每次都被我一口回绝。每一次的过桥和停车,我都是尽量的节省,如停车的时候,如果附近的停车场收费,我放下乘客后,宁可自己多走几步路,也要省下停车费。车上配套使用的物品,如夏天的凉坐垫,冬天的沙发套,擦车的拖把等,我都仔细的收藏,别人用两年的,我可以用五六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院里车辆的油料使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在如何更好的使用油料方面,我和后勤的同志想了很多的办法,制定了许多的制度。一次,院里有位干部找我想要十升汽油加到摩托车里,被我婉言拒绝了,该同志十分不满,逢人就说我的不是,我都是一笑了之。

这几年来,我付出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多,这要感谢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肯定,我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的把工作做好,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

范文三: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的监督、关心和支持下,以及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做好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6月10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50件,结案688件,同比上升35、77%和10、61%,收案、结案均创历史新高。面对案件大幅上升,全院攻坚克难,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司法质效良好,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5、87%,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79%。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受理刑事案件177件278人,审结123件168人,收、结案数同比上升63、89%和66、22%,结案率69、49%。判处罪犯188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县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处罪犯111人,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司法反腐高压态势,审结生效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件,判处罪犯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5、79万元;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件,同比上升40%。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22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82人,对3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受理民商事案件766件,审结484件,同比上升30、72%和6、14%,结案率63、19%,涉案标的2048、86万元。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在解决纠纷基础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1、58%。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37起,化解成功34起,调解率91、89%。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审结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案件221件,促家庭和睦增邻里团结;依法审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险、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64件,解决争议标的830、4万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办理“三七”种植、销售纠纷案件20件。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同比上升20%,结案4件,结案率66、67%。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经协调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和解撤诉3件,占已结案件的75%,较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8件,准予执行7件,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4件。

加强执行工作,缓解执行难题。受理执行案件193件,同比上升30、41%,结案70件,同比下降14、1%。结案率36、27%,实际执结率68、57%,执结标的535、11万元。深入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清理执结各类积案41件,结案标的836、7万元。依法采用拘留、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联动,构建社会化执行大格局,查询当事人存款272件286人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16件次,扣划资金41、61万元,对11名“老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例。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采用网上布控方法,寻找到被执行人5人,并对出现的1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全案执行完结。

(二)强化窗口建设,践行司法为民。

完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立案信访大厅“门诊式”一条龙便捷服务机制,加强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共缓减免交诉讼费3、91万元,确保困难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tssc/4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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