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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例

时间:2014-07-03   来源: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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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例(一):几个银行案例

存折被掉包诈骗,起诉银行获赔偿

文/陈红岩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16日,一自称是郑州炮院的张志峰警官等几人找到中牟县银山加油站的原告李银山,说部队后勤部有若干油,价格便宜,问是否需要,李表示可以考虑。17日,经过商议,张让李到银行设立一个帐户,以便打入油款。18日,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604910204200253XXX。之后双方再次洽谈买油事宜,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过目,张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19日李将16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存折”。20日,李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元钱。

经调查发现,张志峰于原告李银山开户的当天,又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604910102200415YYY,并办了邮政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趁机将该存折与李的存折掉换,李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11月19日即李存入16万元的同日,张等人用手中的邮政储蓄卡以“李银山”的名义从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取走现金10万元、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取走现金5万元、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取走现金1万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前将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等五被告一起推向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分析意见

受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如下分析:

(一)、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邮政储蓄卡而应承担过错责任。 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下简称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正当付款义务。京广南路邮政所于原告开户的当天,又为他人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并办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工作人员未要求开户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而且登记的军官证件号码又是虚假的,银行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伪造的身份证件,而开立了60491010102200415YYY虚假账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为如果没有银行开立的虚假存折,那么就不可能有原告的存折被“调包”的情况出现,所以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二)、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纬五路邮政所(以下简称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以下简称东太康邮政所)存在违反《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致原告的大额存款被冒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中提取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该规定虽然是针对储蓄机构内部操作行为进行的规范,但柜台业务员未执行该规定,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足可以说明,储蓄机构没有很好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审慎的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时,没有很好地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也没有提供取款人提前一天预约的相应证据,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的审慎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三)、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借鉴该规定中付款人有审查义务及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原则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持伪造存款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金融机构在审核冒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时,未尽到仔细审查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真伪之责,致使冒领人用伪造的原存款人的身份证取走了原存款人的存款。目前对身份证真伪的辩别,金融机构以现有的工作条件不但可以由工作人员用眼睛察看、询问储户、实地调查,还可以用其他特别方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比如与公安机关人口登记信息联网等。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快速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储户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储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其自身发展。因此,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否有效储蓄机构应该有判断的义务,储蓄机构应具备识别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伪的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和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取款人伪造的身份证件,也未能按严格授权审批制度付款,导致原告的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银山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人调换,其对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一定过错。储户在金融机构办理开户存款,双方就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金融机构在与储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储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被告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办理开户手续时,未留存军官证复印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李银山”进行了实名制审查,为原告存款被冒领埋下了安全隐患,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与该被告应以7:3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被告郑州市邮政局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不应承担责任。

四、由本案引起的思考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深刻体会到邮政储蓄管理系统的混乱!“外人”很难获悉邮政储蓄系统的隶属关系。在一般人看来,郑州市邮政局应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经查询工商档案,发现它仅仅是国有分支机构;邮政储蓄所和邮政所应该是不同的,前者的业务是储蓄,后者的业务是邮递,可经调查发现,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各储蓄机构原名为“郑州市邮政局XX路邮政储蓄所”,在郑州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显示的是正常经营,查询工商档案,也显示正常经营,可实际上已经被注销,全部重新注册为“郑州市邮政局XX路邮政所”,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邮政所与邮政储蓄所的人员、经营场所都不变,却是不同的两家机构,而且这些邮政所的经营场所要么不悬挂任何经营证件,要么仅悬挂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模糊,根本看不清显示的是什么名称。笔者试着存少量钱开户,以便从存折上所盖的公章来获得其全称,可存折上盖的只有各该储蓄机构的简称,问工作人员,可工作人员非常警惕,拒绝回答。被告代理人也以名称不符为由抗辩,导致此案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前后历经一年半之久。笔者及当事人均被案件拖得筋疲力尽。

原告通过判决获得的赔偿也许很少,但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对原告、被告及对社会均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如果原告保管好了自己的存折,不贪图小利,那么他就不会被掉包;如果京广南路邮政所认真审核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严格执行国家实名制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就不能顺利开户;如果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等哪怕有一家严格执行大额取款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原告就可能避免了巨额损失;如果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能够健全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就可能使更多的储户避免遭受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自动履行二审判决,本案已经终结。【银行,案例】

天水:58秒银行劫案“装疯” 罪犯在铁证【银行,案例】

前倒下

2013年08月09日09:03 每日甘肃网

新闻纵深

银行劫案“装疯”罪犯在铁证前倒下

【银行,案例】

制图/钟文静

2011年6月19日,光天化日之下天水市发生的银行抢劫案震惊全国,两名无辜的银行女职员在案件中丧生。

2013年7月25日,制造这起血案的案犯被执行死刑。案发至执行死刑的两年中,案犯富荣从起初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认罪交代到后来在法院一审、二审时的装疯卖傻,无不显现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和对自己应受惩罚的畏惧。案件终了,他企图用“疯癫”逃脱法律制裁的诡计,被一环紧扣一环的证据链击溃。 本报记者王兰芳

A 58秒抢劫银行震惊全国

2011年6月19日,距离甘肃公祭人文始祖伏羲大典还有两天时间。

与此同时,中国·天水伏羲庙——麦积山自行车骑行旅游活动在天水鸣锣开赛。江苏、河南、青海、四川等七省十二市29个代表队的600多名运动员从四面八方赶来参加比赛,喜好骑行活动的市民们的呐喊助威声此起彼伏。

正当人们将目光聚焦在精彩的比赛上时,在天水闹市区,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银行抢劫案在人们的眼皮子底下发生了。

“案件发生在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罪犯乔装改扮后,持凶器闯入正在交接班且暂无客户的七里墩一储蓄所,丧心病狂地将两名手无寸铁的女职员残忍杀害,抢走人民币3.9万余元。”曾参与侦办此案的秦州公安分局民警石小城说。 “6·19”案件的侦破工作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案件发生后,省上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案发当天下午,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胡义带领省厅物证技术鉴定处处长耿小鹏、刑警总队侵权科科长谢天英、兰州市公安局技术科教导员寻成阳赶赴天水指导破案工作。与此同时,公安部刑侦局一行三人也连夜从北京飞赴天水。

案件发生后,天水警方迅速组织刑侦、治安、技术等部门的大批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场成立了“6·19”专案组,立即安排出警民警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设卡盘查等侦查工作。

此案的发生给天水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尽快破案,一场公安严查、群众勇跃揭发的破案战役在全城打响。经过警方地毯式搜索和严密布控,案发54小时后,准备潜逃的罪犯富荣在麦积区一眼镜店落网。

据当时的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富荣从进入银行实施犯罪到抢劫结束逃离现场,只用了短短58秒!眨眼而过的这段视频,真实记录了被害人从自卫到遇害的惨烈过程。

“我从事法院工作也有些年头了,手中也判过数百起的恶性命案,但那些命案中有绝大多数因矛盾纠纷引起,类似于这种公然抢劫金融机构且杀害银行职员的还没遇到过。”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宋一泓对记者说。

银行,案例(二):银行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留下不了之的回忆

11月1日,**银行**营业中心先后收到X公司存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该银行营业中心负责人刘某于11月10日将此客户中的1,000万元自开“特种转账凭证”,要求运营主管、临柜经办人员通过同城交换系统将款项划给Y证券公司。当经办人员办理此项业务询问原因时,刘某声称该行与客户有协议要求这样处理,于是挪用客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就在正常的程序中完成了。12月3日该存款户要求汇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经查,才知道刘某个人与Y证券公司签定了协议,协议书留在了刘某手上,既没交接,又没有该行公章,纯属他个人挪用客户资金行为。Y证券公司所用资金的成本以利息方式付给存款户,该行却承担了风险。刘本人从中收取好处费,只是怕事情败露暂将好处费挂在该行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后来,款项被追回,但对该银行信誉已造成不利影响。

分析:

1、该案例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银行的风险。

首先,该银行营业中心负责人刘某利用职权,违规自开“特种转账凭证”方便挪用客户资金,以权谋私,这是银行对违规作假风险疏于防范的后果。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落到实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另外,会计、交换经办人运营主管、临柜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地违规操作,没有对相关协议进行核对,没有予以有效复核,致使作假单据顺利进入正常操作流程。银行内部人员口头复核,且未核对相关凭证单据即予以办理转账流程。这完全违背了岗位职责和内

部控制的要求,使得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正是由于银行疏于防范造假和复核的风险,才酿成了这一影响银行声誉和增加风险的内控事故。

2、针对该案例的预防措施:(1)经办人员应事先知道该帐户协议划款对象,并留存有最新协议的复印件,以便划款时核对。(2)授权复核应对单据进行审核并要对协议进行复核。(3)营业中心负责人不能制单划账。

4、如何防止我行出现类似案件。(1)加强会计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协议扣划款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于关系客户、大客户因需定期扣划到指定帐户要签定扣划协议的由总行或支行一把手代表签约,原件由营业部专夹保管。由专人制单,专人审核单据,专人授权复核,专人经办,各个岗位互相独立,合理分工,相互制衡,不能出现混岗,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各人手中均有一份最新协议复印件或由一把手签署的协议清单明细,以便在各操作流程中核对。(2)加强对员工进行合规风险意识教育,对员工定期进行思想教育,树立员工风险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防范信任代替制度。(3)加强对员工行为排查。定期对员工进行行为排查,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排查员工是否存在有异常行为,对属“九种人”范围的员工要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防范员工道德风险。

银行,案例(三):2015银行案件心得体会

第1篇:银行案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种金融案件频频发生,发案率高居不下,案件防范形势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制度缺失,管理缺位。

一是防患意识不强,忽视管理。近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基层银行,效益第一,任务至上的现象更是普遍现象。在这些单位,仅注重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忽视安全教育,淡化责任意识,为数不多的警示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二是法纪意识较差,疏于教育。银行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下降、法律法规观念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稽核力度较弱,监督不足。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通过学习,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我认为,要在银行系统减少案件的发生,使防控机制行之有效,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当然,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制度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是十分重要的。一切要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第一,每位员工首先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是凭“经验”操作。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从。要树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银行队伍。

其次要加强防范机制完。机制漏洞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案件的发生。比如,我们要把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提上重要日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特别是将员工的的“六看”当做大事来对待。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行为是否失真,举手投足是否失措。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避免员工在同一岗位长期工作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因熟知了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犯罪诱惑。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要加强风险教育管理。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突出防范重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职工都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稍有不慎就会形成损失,酿成风险。所以要把案件防控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风险案件专项案件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要加强案防软环境营造。一要关心员工的疾苦,解决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困难,解决一线员工诸如中午吃不上热饭,饭后得不到休息等柜员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一门心思干工作,满腔热情搞服务。二要提高员工收入。事实充分证明员工的收入高低与案件发生频率有很大的关系,员工的收入高、工作稳定、无后顾之忧的单位和行业,其案发率就低些或为零。增加员工收入水平,起码能够保持与物价指数涨幅持平,使低收入员工无后顾之忧,精心工作,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违规。三要倾听员工的心声,关注员工思想变化。各级领导要到基层充分与每个员工广泛接触,善于用领导的艺术和方法使他们把内心的、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以利于掌握思想动向,注意疏导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各种生活、学习、工作困难和矛盾,及他们所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化消极为积极。

第五,要加强防控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要加大学习教育力度,通过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来增强学习效果,让制度规定等合规文化在员工中熟记于脑,烂记于心,不断提高防控意识。要让员工在教育中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居安思危,善于从平静中发现暗潮潜流,将案件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始阶段,做到自我警觉,自我防堵,自我保护,自我提高。进一步提高内控执行力。要从案例教育、制度学习、业务操作、检查和被检查及问题的发现、整改等过程中,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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