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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全文

时间:2018-04-10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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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全文 第一篇_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来源: 深窗综合 | 2013-10-30 16:34:16 编辑: 实习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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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是什么 新消法全文 官方解读新消法

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如今,“三包”规定

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 网购商品包装拆了还能否无理由退货?

“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消费者网购回商品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那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这样的商品还算不算“完好”?

阿里巴巴集团人士表示,主要看是否影响二次消费,无理由退货都是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决定。商品是否完好,应该保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腾讯公司则认为,“商品保存完好”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具体完善,应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昨日下午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也强调了这个问题,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称,东西到底和想象的是否一样,有没有质量问题,都得拆包装,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他表示,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但法律还是强调,只要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就可以。当然,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还需要举证。

2 网购平台只要给消费者提供卖家真实信息就能完全免责了吗?

平台提供卖家信息后也不能一推了事

新消法第44条专门对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难道网购平台只要提供了这些卖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责任了?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网购平台提供服务的时候,也有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是作为经营者一般的经营义务,应该向消费者履行的。比如除了告知消费者一个真实的卖家信息外,平台还有其他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义务、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费者找到平台,平台也不能“一推了事”,应协助调解。

“面对庞大的网络平台,消费者是弱势的”,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建议,如何让消费者很快获得赔偿,而平台也不会为此受到太大损失,主动设立先行赔付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从各地消协处理投诉的实际情况看,凡是网络平台加入到快速和解平台的,都得到了快速处理。所以,当消费者实在找不到卖家时,平台赔付完全没有问题。

3 无理由退货的7天期限遇到节假日和长假怎么办?

新消法全文 第二篇_新消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该法施行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对《消法》进行修订加以解决。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法》修订工作;2012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消法》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4月和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消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10月25日的第三次审议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为使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新《消法》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两方面规定。一是在新《消法》的第16条第3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新《消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有关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的坚实道德屏障。为落实好新《消法》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工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方案,准备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相关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打造社会诚信信息平台。

第二、充实细化消费者权利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

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9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新《消法》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垃圾信息”问题也将会得到规范。

(二)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解读】:“三包” 指的是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等,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问题。新《消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20余种商品。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

(三)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解读】: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1、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义务。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4、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新型购物方式中可能出现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内容修改最多,较好地体现了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

(一)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新《消法》

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

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

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规定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是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二)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举证难、鉴定费高、关键证据收集不齐,是消费者在维权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新《消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购买机动车、家电等商品和装修等服务中遇到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主张进行投诉后,就要由经营者举证来“自证清白”,否则就得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三)强化广告经营、发布各方的责任。新《消法》在现行《消法》

第39条基础上,突出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和服务,规定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有: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欺骗消费者;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等。

新《消法》在现行《消法》的基础上,突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而且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和个人(广告代言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有效填补了广

告法监管上的一个真空地带。

(四)经营者承担的侵权和赔偿等责任进一步细化。在现行《消法》的基础上,新《消法》新增了5项经营者责任:第48条第2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0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

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二)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

新消法全文 第三篇_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十大亮点解读免费下载

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在沿袭既有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处罚办法》结合市场环境的实际,重新对欺诈行为的表现进行了梳理和整合,进一步惩治欺诈行为,对保障消费者的惩罚性索赔权,必将起到更加重要的维护作用。

对将于今日正式实行的《处罚办法》,郑州市工商局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列举负面清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违法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规定予以处罚。

亮点二:细化误导情形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原因之一。《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亮点三:确保责令落实

《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工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处罚办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亮点四:故意拖延受罚

《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中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亮点五:保障无因退货

《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亮点六:护航预付消费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56条予以处罚。

亮点七:保护个人信息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进行处罚。《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亮点八:惩治霸王条款

《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2010年51号令)一致。

亮点九:打击服务侵权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十:明确欺诈情形

《处罚办法》第16条参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规定,将经营者违反第5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第5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6条和第13条规定的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于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新消法全文 第四篇_新旧消法区别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颇多,该法对网络购物维权、消费举证责任、商家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力图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新消法让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使用‚反悔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受到新消法约束,消协可以公益诉讼等等。同时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进而改善消费者维权难困境。新消法更加注重公平和规范、正义,同时旗臶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

一、 反对浪费入法(第五条)

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这一条主要针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铺张浪费不断增多的现象而制定。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大报告里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有非常明确的一些要求。我们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还提出要引导形成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在光盘行动风生水起之后,节约环保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消费新理念,新‚消法‛在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的同时,积极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体现了引导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立法思路。 二、消费者九项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

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以往,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时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房地产公司向装潢装饰公司提供购房者个人信息,使得购房的消费者不断受到垃圾短信或电话的骚扰。公民的个人信息长期处于‚裸奔‛状态。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新‚消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该条款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新消法全文】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强制交易禁止(十六条)

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强调诚信、公平经营:诚实信用一直被奉为商业界的金科玉律,新消法再次着重申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安保义务重要(十八条)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缺陷产品召回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确规定召回制度及费用承担者: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此次‚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中,同时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扩大缺陷产品召回范围。并将召回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六、经营者履行全面、真实告知义务(二十条)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费纠纷层次不穷。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且不得作虚假或令人误解的解释,显然加重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旧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信息且信息是真实的”,没有规定提供哪些信息;而新法的表述:着重强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规定了提供信息的内涵,对于应当由消费者知悉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全部提供。同时把旧法中的“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改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旧法只规定了虚假宣传而且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新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虚假宣传(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二是未导致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其中也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引人误解宣传是虚假宣传;二是宣传不虚假但引人误解)

七、强调提供服务也要明码标价(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明码标价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的规则,可现实生活中,随着新兴行业的兴起,趁火打劫式的漫天要价,宰客绝不心软等潜规则,严重干扰消费市场价格的稳定。对此,新消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着重强调提供服务,也应当明码标价,规范服务者的收费行为。一是明确了服务也应当明码标价;二是把“商店”换成“经营者”表述范围更广、更全面、更准确。不光商店应当明码标价凡是提供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

八、拒开发票违法(二十二条)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树立索要发票等凭证意识:消费者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强,出现消费纠纷后,苦于维权没有证据,常吃哑巴亏,甚至自认倒霉者大有人在。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样明文规定发票作为购货凭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意识,为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九、举证责任倒臵(二十三条)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全文 第五篇_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比较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比较

华图教育 张碧草

上一篇文章为大家介绍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对新旧法律进行了对比。而由全国人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新法往往是考试考查的重点对象,而且新实施的消法修改之处非常多,所以我们这篇文章通过图表的方式为大家对比新旧消法,方便学员备考。图表中左边为旧消法内容,右边为新消法内容,红色字体为修改之处。

旧 新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新消法全文】

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政法干警 | 招警 | 军转干 | 党政公选 | 法检系统 | 路转税 | 社会工作师

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并说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 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并采取防止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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