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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

时间:2017-06-09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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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一):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要求,特制定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用1年左右时间,在试点省、市建立统一的屠宰监管工作平台(简称监管平台),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关键环节安装监控终端,并与监管平台加以连通,形成从省、市、县到企业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实现对生猪屠宰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肉品生产安全。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是推进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两部分组成。

(一)监管平台。这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载体,也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平台架构。采取集中式的建设办法,原则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监管平台,并预留与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省、市、县三级主体按照相应权限使用。监管平台应包

括前台主页面和后台操作页面。

2.模块化管理。设置定点资格审查、日常监管、证章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无害化处理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常态模块,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模块,对屠宰监管相关内容进行信息化管理。

3.信息的报送、汇总、分析和查询。具备信息的接收和存储功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可以根据权限登陆监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可按照特定要求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自动生成相应的报表;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和信息的查询服务。

4.在线办公。通过后台操作页面,进行定点设置、企业分级、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发布行业管理有关信息,开展宣传和培训等。

5.平台衔接。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城市,其屠宰监管平台建设应与可追溯系统建设统筹安排。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监控终端是商务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远程监控的依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覆盖范围。监控终端应覆盖试点省、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安装视

频资料接收和查看设备。

2.实时监控。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监控设备,对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关键环节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3.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和查阅。视频监控资料保存在企业监控端。商务主管部门在保存期内,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出相应资料进行查看。

三、责任分工

(一)商务部负责制定监管系统建设的统一技术标准(附后),以便将来与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联通。负责制定信息报送规范,对信息内容、报送程序和格式要求进行统一规定。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组织开发相关的软件系统,建设统一监管平台(市、县单独建设监管平台的,应与统一监管平台相连接),设置各级使用主体的使用权限;建设数控机房,配备必要的数据存储和管理设备,对所有后台数据进行集中处理;统一招标确定监控设备提供商,以及与屠宰厂联网所需的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制定规范平台运行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

(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平台市、县级页面的运行和维护;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装和调适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通;培训企业信息报送和监控终端维护人员。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安装监控设备,并负责日常运转和维护;负责建立存储视频监控资

料的数据库。所有生猪屠宰企业按照信息报送规范,报送有关信息。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试点省、市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的奖励资金,由试点省、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开发监管平台应用系统,购置专用硬盘、管理机、数据库服务器、视频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和数据库系统等软件设备,购买摄像机、云台等视频设备,数据传输专网租赁,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任务重,技术含量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要注重将建设监管系统与协助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确保监管系统运转流畅,发挥实效;要加强对技术标准的总结和研究,为监管系统在全国的推广积累经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二):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

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2010-08-24 14:57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经商财政部同意,2010年,商务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宗旨,从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畅通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推进企业标准化改造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

有效监督的全方位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执法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中心为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具备举报投诉、预测预警、信用分类管理、数据统计、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社会监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在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

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上下贯通,并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横向连接,保证实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五)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对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更新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加工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提升内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要统筹推进本地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试点地区在具体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

[2009]1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规定的具体任务实施。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

市,向商务部申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已建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等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申报项目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后)。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

[2009]3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1.项目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附后)要求,统一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2.申报项目条件。由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三):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73号)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秩发[2009]27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肉品消费安全水平,商务部、财政部决定选择部分

省市进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屠宰环节完善定点设置规划,健全监管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在肉品产业链上,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溯源机制,建设屠宰、批发、零售环环相接的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在产销方式上,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发展先进的生产和流通方式,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最终形成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有效监督四位一体的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杜绝发生

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建设内容

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试点省、市要围绕肉品质量安全这条工作主线,做好以下工

作。【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

(一)完善定点设置规划,优化屠宰行业布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本着严格技术标准、保证卫生质量、控制压缩总量、适当集中布点、经济合理便民的原则,制(修)订定点屠宰设置规划。新规划应尽可能打破完全依据市、县行政区划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做法,体现按经济流向和保供能力布点,支持先进、安全生产方式,切实减少定点数量的思路。要通过依据规划强制关闭、支持鼓励兼并重组、市场竞争自然淘汰等多种方式,分步压缩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及落后产能,为优化屠宰行业布局,

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二)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有关规定,并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网络;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

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建设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提高监管效能。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设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安装远程监控及数据存储接收设备,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在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以及市、县工作平台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加以连通,保证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

化处理、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四)建设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确保责任追究准确及时。在屠宰、批发、零售等环节安装数据终端和系统软件,以肉品质量信息卡为载体,实现相关信息在各环节间的电子化传递,并逐步实现与养殖环节信息的对接。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建立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屠宰、批发及零售等环节数据终端连接,实现辖区内肉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归集、查询、统计、分析、预警等功能,

保证生猪来源可识别、产品流向可查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支持大型机械化屠宰企业建设生猪养殖基地,推广“公司+基地”生产模式,搞“厂场挂钩”,扩大自养或协议生猪规模;在养殖基地建立生猪质量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

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疫、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及早发现并处置生猪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进厂(场)屠宰的生猪质量合格;发展低温仓储和冷链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品

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加强对肉品流通过程的质量控制。

(六)推动屠宰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保证当地供应的重点屠宰企业,推动其进行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的标准化改造;要求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ISO9000、ISO22000和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等体系认

证,全面提升肉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的执法力量,建立与职责相称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落实编制和经费;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

案管理,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主体及时限:本通知列名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申报,自本通知

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财政部(经建司)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报试点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进行或正在进行定点屠宰设置规划的修编(副省级城市除外),各项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2.所辖市、县中80%以上均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3.成立由省、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试点工作;4.保障措施完善,地方财政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资金需要。

(三)申报试点所需材料:1.《“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申报表》(附后);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思路、总体目标、阶段性指标、资金使用方向、具体步骤措施等;3.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生猪屠宰行业概况、肉品质量安全状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等;4.成立“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式文件;5.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副省级城市除外,尚未出台的可提供草案)、行业监管制度、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设立及工作经费等证明材料;6.试点省、市政府同意申报试点以及计划

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

(四)审核及实施。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省市后,与试点省、市签订“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责任书。试点省、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项目建设规范(另发),结合本地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放

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五)总结验收。项目完成后,试点省、市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提交验收申请,商务部会

同财政部组织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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