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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

时间:2014-06-03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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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一):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

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到了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在资源税方面,对1984年的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近几年来,我国在资源税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了全额征收;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份上调了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了盐资源税收政策,又在7月份下发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以及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率加以提高。从这些调整上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变革。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已经大不相同,因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资源税制应当随着

经济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变革。2010年,资源税改革开始升温。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些年的改革已经让资源税逐步获得了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实现改革 。

(三)关于资源税的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

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版)及说明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资源税有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1 —

填表说明:

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填写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4.第3栏“折算率或换算比”:反映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或者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比值。除煤炭折算率由纳税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其他应税产品的折算率或换算比由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

5.第4栏“计量单位”:反映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6.第5栏“计税销售量”: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从价计征税目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视为计税销售量自动导入到本栏。计税销售量即课税数量。

7.第6栏“计税销售额”: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8.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①=6×7;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②=5×7。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三),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1.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2.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13.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进行纳税申报。

— 2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原矿类税目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3 —

填表说明:

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

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平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 4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精矿类税目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 5 —

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三):2015市地税稽查局涉外企业专项检查年度工作总结

市地税稽查局涉外企业专项检查年度工作总结

根据市局部署安排,市地税稽查局4至6月份组织检查人员对15户涉外企业2015年至2015年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调帐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详细地检查了企业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目前15户企业已检查完毕,共查补税(费)21.89万元,加处罚款5.42万元,加收滞纳金1.25万元,合计28.56万元(有4户尚在审理之中)。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查前吃透税收政策4月上旬,国际税务管理科就有关涉外税收政策,召集检查人员进行了查前辅导,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通过学习,检查人员吃透了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到了有的放矢。

(二)查中宣传税收政策由于涉外企业大多成立时很短,加上一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掌握和理解不深,应在日常申报的税而未申报。检查人员问其原因,回答说是不知道要交某种税,或是说没人告诉要交某种税,甚至对要缴的税产生疑惑。究其原因是对税法知识不够了解。检查人员根据这种情况,不失时机的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耐心解释征税的依据和规定。很多纳税人感慨到,通过这次检查,学到了不少税收知识,避免了今后不出现或少出现类似的问题。

(三)查后及时沟通和交流大多数涉外企业,被查出的税款,并非主观故意偷逃税款,而是上面所说的,对税收知识不清楚不懂所致,他们对查出的税款不想因补税而罚款。很多外商主观意识上不想偷税,更不想在税收上而受到处罚,一旦受到处罚他们会责怪财务人员的。所以每查结一户,检查人员都要与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座谈,一是讲解税法的规定,取得理解,二是给企业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通过交流沟通,企业感受到税务人员的严格执法和真诚服务,不但按规定补交了税款和罚款,而且称赞地税良好的作风形象。

二、发现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申报不足在对涉外企业地方各税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外企业在增值税等大的税种缴纳方面还是足额的,但在地方小税种缴纳方面,尤其是印花税缴纳普遍不够足额,大部分纳税人仅对销售收入这部分分月(季)按购销合同核定申报缴纳,但在企业经济交往中,经常与对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借款合同、产权转移等一些合同或协议,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些合同或协议不知道要缴纳印花税,有的企业在收到实收资本和增加的资本公积也没有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他们在被查时都感到很冤枉。有一户企业在被查补的印花税中,仅上述列举的合同协议中就有六项未申报,加上资金帐簿印花税,共查补补缴了近2.8万元的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一是少数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认识不足,认为全年平均每月达不到标准就不扣;二是大多数企业对工资以外的收入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如用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值班补助费、加班费等,显然造成代扣不足;三是少数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代扣;四是个别企业没有把担任董事职务并且取得年薪的外籍个人在外国取的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五是个别企业代职工缴纳的应由个人支付的保险,未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2015年在管理费中支付职工储金保险32万元,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2万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申报缴纳有不足现象。城市房地产税是由于企业计税依据弄错或疏忽漏报;加上责任人未及时宣传辅导造成少缴纳。

(四)个别企业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例如:黄砂、石子等不能足额代扣代缴。

(五)水利基金缴纳仍重 视不够。我们在检查的15户企业中有12户存在补缴水利基金,尤其是职工个人水利基金缴纳不足,如某公司两年补缴职工个人水利基金4000多元。

(六)发票问题。少数企业在取得对方的发票时,不能对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规定掌握得很清楚,不能严格把关发票,出现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帐,如某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应取得建安发票,却收到国税普票和外地建安发票,容易造成对方偷逃税款。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尤为重要,企业对地税部门征收的一些地方税种不是主观故意不缴,而是对税法知识缺乏了解所致,征管责任人要常到企业走走,及时把税收政策、容易出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

(二)要注重对涉外企业个人工资以外发放的现金和实物的检查,了解企业是否将工资以外的发放给个人收入部分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担任董事职务并且在本企业取得工资或年薪的外籍个人同时又有来自外国任职公司的收入部分,要督促其提供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和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资料,以便与国内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印花税征管工作中,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印花税的概念还是不清楚,有的容易忽视,有的认为只要是对方交了,自己就不用交的错误想法,所以应加强对涉外企业印花税的宣传和管理,每次申报时要经常提醒和督促。因为涉外企业的外籍老板大多是讲究纳税信誉度的,他们不想因不懂税法而受到不应有的处罚。

(四)要重视城市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五)要加强企业取得发票的审核,督促财务严格把关,从源头控管,加大处罚力度,防止错用发票的现象。

代扣代缴资源税报告(四):2016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承揽修建 工程 标段,并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劳务投标,乙方在确保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的前提下,甲方将所属 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及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证件(如果授权)

(注:以上证件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红章,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内。)

2、人员

施工负责人:——职务:队长职称: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职务:总工职称:工程师

第二条 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及劳务报酬

1、分包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2、劳务报酬

(1)按不同分项工程的综合劳务计件单价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分包项目清单》见附表。表中的工程量不作为结算工程数量。

(2)甲方按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综合单价(或业主批复的新增单价)收取 的综合管理费,最终结算依据为业主批复的乙方承担的工程费用结算书金额。

(3)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得调价,除非业主调整。

(4)劳务报酬单价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相应劳务分包清单项目所有工作内容需要的劳务、材料、机具、机械设备、水电费、安装、质检(自检)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建设、拆除与恢复)缺陷修复、税金(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其他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其它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建筑税等由均乙方负责缴纳)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有关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5)本工程的临时工程建设、施工便道、便桥、拌合系统、安全文明施工等一切为之相关的费用均已含到第100章总则费用或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如有索赔按索赔条款处理。

(6)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费用除101-1保险费、102-1竣工文件、104-2项其他不进行分割,其他项目乙方占 %.

(7)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前期费用(包括公关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8)修建炸药库发生的费用(即含库房临建工程、看守人员工资、避雷设备、所有相关附属设施及按业主和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必须配备的设施费用),乙方承担费用 元( 元)整。

(9)乙方所承建工程的税金及地方规费(业主或地方政府收缴的)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

第三条 对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时,要取得甲方同意。

2、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难以履行合同条款,要求撤换时,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7天内撤换,重新委派继任者。

3、因更换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分包工程期限

1、总工期以业主和公司的工期为准。

2、节点工期以监理、业主确定的节点工期为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业主以及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工程一次性验收(检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2、乙方按照《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交通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甲方技术交底及公路现行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设计文件和相关的国家、省部现行的《规范》、《验标》要求,并令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

3、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技术人员、质检员的质量管理,同时也应无条件地接受甲方施工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指导。对于施工中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而出现的问题,甲方有权作出不给乙方计量或返工、停工、罚款、辞退等处理决定,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2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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