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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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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检察院监督检查制度

111111检察院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政工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院领导班子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是否重视到位;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听取和整改反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局、室、队自查和纪检、政工日常督查。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各局、室、队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党务公开情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查阅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同被督查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四)要求被督查部门就党务公开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以网站、信箱、电话等多种方式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进行民意调查和测评。

(七)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

(八)对发现和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四、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院纪检、政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部门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院领导找本人诫勉谈话,要责成被检查人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检察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现检察机关奖励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努力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同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重大改革建议,对改进工作、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成果显著的;

(四)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五)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

(六)保守、保护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事迹突出的;

(七)在对外交往、查处涉外案件中,维护国家声誉和利益成绩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检察工作方针,依法办案,服务大局;

(二)领导班子团结、坚强,有凝聚力,能充分发挥表率和核心作用;

(三)全体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四)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奖励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个人奖励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派出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凡因公牺牲或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给予奖励。

第八条个人奖励按下列标准给予:

工作成绩优秀,事迹较为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记二等功或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第九条集体奖励适用于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编制序列设置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省、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因查办大案、要案而临时组成的办案组或其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十条集体奖励按下列标准给予:

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给予记二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卓著,贡献重大,给予记一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个人和集体可以参加地方或国家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并接受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记三等功,由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记二等功、一等功,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一等功,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需要由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县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嘉奖以上奖励,地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三条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嘉奖由所在院批准;

记二等功、一等功,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一等功,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需要由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对个人给予记一等功以上奖励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记二等功以上奖励,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对集体给予记一等功以上奖励,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的意见。

第五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2至3年组织召开一次本地区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4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对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的公开评选程序,确保事迹的真实性和先进性。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奖励意见,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七条审核机关应根据呈报单位的奖励意见,对事迹进行审核和考察。拟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奖励的应有书面报告,并附考察报告和奖励审批表各一式五份。

第十八条批准机关应对上报的事迹材料作认真的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考察,提出拟奖励初审名单,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再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批准机关予以公布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公布。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奖励的标准

第二十条对个人奖励的标准为:

嘉奖,颁发奖励证书,给予一次性的奖品或奖金;

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给予一次性的奖品或奖金;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一条对集体奖励的标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定式样并负责监制,式样设计方案送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实施奖励所需费用列入业务经费预算。

第七章奖励的监督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检查《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受奖个人和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1.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3.个人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4.集体获荣誉称号后,严重违法违纪,发生重大错案或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撤销奖励,应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也可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七条撤销奖励后,批准机关应及时下发撤销其奖励的决定,收回奖牌、奖章和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国家人事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原国家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高检发<人>[84]26号)即行废止。

第三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8月13日将修改结果或意见、建议反馈市局基层科。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确认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三调联动”机制可以纠正解决矛盾纠纷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明确调处矛盾纠纷主体、规则和程序,避免解决矛盾纠纷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提高诉讼能力的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出多发性、易发性和偶发性等特点。实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避免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的弊端,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当前,派出所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大多数由民间纠纷引起。派出所处理案件时,遇到了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适用法律差异大、调解工作量增大的突出问题,从而加重了派出所工作压力。实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机制可以整合调解资源,缓解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助于公安机关慎用警力、善用警力,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二、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张掖”为主题,以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调解工作,

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基本原则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要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联动配合、自愿公正、重在基层”的原则。

党政领导就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牵头就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依靠综治中心,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多方参与配合调解时,由综治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公安派出所、法院(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

联动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不仅要各负其责,而且要相互衔接联动,主动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自愿公正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协议的形式和协议的内容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调解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实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止纷息争的目的。

重在基层就是重点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职责任务、工作措施上狠抓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处理在基层。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

(六)行政调解,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

1.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土管所、水管所、民政办、计生办、工商所、妇联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司法所长兼任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乡镇(街道)各行政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矛盾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无论是牵头负责,还是协助配合,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把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单位解决,或依法应由行政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引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3.督查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工作流程上实行受理、交

第四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北流市检察院:五项制度维护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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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检察院:五项制度维护群众权益 作者:黄典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2期

广西北流市检察院在“群众工作年”活动中,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推行五项制度,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一、推行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将办案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加强沟通,最大限度地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高度重视对疑难信访案件进行回访反馈,变群众上访为检察官下访,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感化工作。今年1月,北流市某镇村民李某举报该镇某村委会陈某等人贪污五保户低保人员的费用28000多元。经调查后,发现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陈某所领取的五保户、低保户人员费用用于村公务开支,剩下4000多元在文书手上,后已退回给民政部门,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李某,李某对答复及解释非常满意。

二、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制度

对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不捕、不诉、不抗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2012年3月,该院在办理覃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覃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办案人员及时来到被害人黄某家中做好不捕决定的法律解释工作,平息了被害人家属的怨气,表示听从检察机关的处理,今后不会就此案件进行上访。

三、推行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对群众诉求作有理推定,妥善处理。加强与社会调解机构的密切配合,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的和解力度,确保案结事了。2011年4月,该院在办理梁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时,鉴于梁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的检调对接机制,对黄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梁某亲自送上一面上书“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锦旗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四、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台了《北流市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规范性文件,2012年来,先后向18名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4万多元,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

五、推行群众工作考评制度

第五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关于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落实情况的报告

贵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

心得体会。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败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措施。(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

措施。)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基层所人员。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

的检查。在乡镇显著位置制作国土所公示栏,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结果、办事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巡回检查、抽查、相互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加强了对基层所的资产管理,今年7月份局已对基层管理所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疏理清查,了解掌握干部在基层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局层层签订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强化了责任。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在改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此,我局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继续加强与贵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各项措施,减少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六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检察院例行公开制度

11111检察院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县委《全县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工作情况,本院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包括本院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本院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包括对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听取、采纳和反馈,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各党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门户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院外网、党务公【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开网公开。

4、短信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院党支部分类制定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篇: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2015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5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 请 示

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检察院征求意见制度】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三章 答 复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 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检察长后,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发文件进行答复。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可以先通过其他方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告知答复意见,并立即制发公文进行正式答复。正式答复应当与其他方式答复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答复意见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一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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