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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时间:2018-05-0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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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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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

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必须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2元,这是法定义务。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学制体制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终生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何时何地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只要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有时间都可以按时通过考试录取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分基本义务教育、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和奇才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为基本义务教育;高中、技校、中专、大学为高等义务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为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包含在各个义务教育中。特招的奇才生所在学校只颁发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在国家成人统一考试中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条对每个人的教育都是义务的,基本义务教育阶段遵循号召和自愿的原则。本人或监护人愿意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都可以按时通过考试进入学校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监护人有义务指导帮助被监护人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基本义务教育不限制数量,只要在同级升级考试中,取得平均70分的成绩,都可以升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在同级升级考试中,未取得平均70分的成绩的,留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控制数量,保证质量。一年内招生的数量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制定,报请上一级学校协会批准,从参考的人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现奇才经学校考查同意后,可以招收和自己特长相适应的奇才生,每位教师最多带2名奇才生,管辖的学校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设置,由中华学校协会、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级学校协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备案。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一个县必须成立一所职中,设两个农业班和一个技工班,50人/班。招生对象:落选各级应届毕业生和务工务农的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每个班的学生不得超过50人,学生少的可以少于50人;超过50人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或学校协会要求增加老师和班数。(每个班学生过多教师照顾不过来,教不好。)

第二十六条一个市必须至少建立一所聋盲残疾学校,供本地区聋、盲人接收基本义务教育。呆、傻人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本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管辖的学校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中华学校协会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网络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第三十三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四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章学校协会

第三十七条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中华学校协会;在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成立各级学校协会。

第三十八条中华学校协会的任务:(1)负责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2)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招生的所有大学。(3)建立《中华学校、学生》网站,公布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三十九条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协会的任务:(1)在贯彻执行中华学校协会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增补教学内容、语言种类;(2)管理在本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内招生的所有大学。(3)建立《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条市学校协会的任务:(1)在贯彻执行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协会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增补技工学校教学内容、语言种类;(2)管理在本市内招生的所有师范、中专、职中和技工学校。(3)建立《市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县级市)学校协会的任务:(1)管理在本县(县级市)内的所有义务教育学校。(2)建立《县(县级市)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所有学校协会的工作人员和同级公务员的待遇相同。

第四十二条学校协会的管理范围:校长任免、教师招聘解聘、招生、评定教学程度、增添教学设备、校舍的建设和修缮、学校的建立和合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施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的呼声。教育战线广大干部、教师无不为之欢欣鼓舞,倍感振奋!大家深深地感到,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教育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提高全民族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影响。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为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奠定了法律基础。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关怀和共同努力下,在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干部的艰苦奋斗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成就。2005年,全国普九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5%,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的奠基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期望,需要我们在更高层次上实施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保证了普九历史任务的顺利完成,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实施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证。义务教育法修订取得的巨大成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前不久,教育部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强

领导,全面部署,学好学透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到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当前,在学习的基础上,教育系统要和各相关部门一道按照中央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推进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部署: ――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成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改进和加强德育,把德育放在首位,积极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课堂、进教材,成为学生行为规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全面发展。要自觉建立与社区、家长的互动机制,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从政府职责、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方面对均衡发展做出了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证办好每一所学校。把重点放在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上,抓紧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从严治教,依法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提高教育质量,关键*教师。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将会发挥重大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管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教师;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形成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依法落实保障教师待遇,使教师安心于教育工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校长、教师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着力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义务教育法强调了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的作用,这是对我国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在财政部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义务教育法在经费保障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制度创新,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快落实义务教育法确立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各地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综合改革进程,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使儿童、少年接受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同在蓝天下,共

同成长进步。 我们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扎扎实实地贯彻义务教育法,将法律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

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1.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义务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是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完成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任务,必然要求在新的广度和更高的质量上实施义务教育,全面发挥义务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现行《义务教育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的特点和要求。

2.国家出台的新的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推进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措施。2002年国务院决定实行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先后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和农业税。2005 年国务院决定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两年内,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 极大地改变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政策环境,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急需在法律上予以体现。

3.近年来义务教育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0年实现了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到2005 年

底, 中国普及九年义务教 育的 地区 人 口 覆 盖 率 超过95%,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1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 95%。但是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 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3) 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 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5) 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6)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解决以上问题,从根本上需要*法治,*修订《义务教育法》予以保障。 4. 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原则,较为简明、概括,但有些重要制度缺乏相应规定,相关的投入、保障和扶持政策不够具体, 法律规范也过于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随着我国教育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需要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规定的针对性, 使义务教育法律规范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利于法律的全面实施。

义务教育法之新规定

规定 1: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不得收取学费

规定 2: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2012年3月16日)

【教学目的】

1.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2.了解“法”的文体特点。

3.学习怎样阅读“法”

【教学重点】学习阅读“法”——1.用设问的方法对各条内容进行概括。

2.注意分辨具体说法和措辞。

【教学时数】一课时

【预习要求】

1.熟悉课文内容。

2.弄懂自读提示中列出的词语。

3.自己找有关资料看看什么叫“法”。

4.你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吗?

【教学步骤】

一:检查预习情况。(不看书)

1.今天要学习的这部“法”的全称是什么?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由谁通过的?(同时板书)

3.什么是“法”?

4.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

5.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给它下个定义。

二、进行新课

△对于“法”这类的文体应该怎样读呢?(提示:从“自读提示”中找读“法”的方法。)

△由上可知:阅读“法”可以用设问方法对每一条的内容进行概括。此外,阅读“法”时还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现在我们从“自读提示”中概括出的第一、二、三条的内容来看看具体是怎样说的。

第一条①为什么要加上“基础”一词?②通过预习,知道了我国有很多“法”,这里为什么只提“宪法”?(第一问从课文中找答案;第二问可能说不准,老师要作简单说明。)

第二条去掉“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什么不行?去掉后会产生怎样的误解?(可用本地区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步骤的实例加以补充说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句中的“必须”换作“应该”好不好?为什么?(“必须”措辞强硬,规定了一个政策界限问题)

△仿照“提示”中的例句和老师对一、二、三条的分析,请从以下几条中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教师可作提示:①练习一②第十六条“侵占、克扣、挪用”是按什么顺序排列的?能不能变成“挪用、克扣、侵占”的顺序?先解词“挪用”“克扣”然后回答。教师归纳时应强调语言的严谨。③前面一直是“第几条”,为什么第十六条里又用“款”呢?查“款”字,然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十八条,请思考一下是从几个方面来写的?(教师提示:第二条至第十四条与第十五、十六条提的角度是否一样?第十七、十八条又起怎样的作用?)

△在上题的基础上,可把本文分为四部分:

(一)第一条。(二)第二——第十四条。

(三)第十五、十六条。(四)第十七、十八条。

△请概括“法”的一般特点。(教师提示:从形式、内容、语言等几方面考虑。)

△学了“义务教育法”,你明白了哪些问题?

三、作业

1.阅读课文,巩固、掌握阅读“法”的两点方法。

2.思考练习一、三。

3.用“制定”“审定”“责令”“责成”各造一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新的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应用新的义务教育法,我将自己整理的学习材料提供给大家,由于我本人水平有限,这些材料仅供参考。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出台的背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新法)是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旧法)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从旧法的意义和价值、旧法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过程三个方面了解新法出台的背景。

首先,旧法是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有20年的历史。86年颁布的这部法律,我以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使我国的义务教育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二是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旧法共计18条。 其次,旧法的修订。据周济部长讲,理由有六:一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工资、危房、设施、设备) 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相应地,素质教育没有得到根本的落实) 三是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有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四是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五是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六是一些人利用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此,义务教育法有修改的必要。

再次,经过20年的建设 ,我国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旧法存在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比如,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现在正好相反。 据此,义务教育法有修改的必要。

此外,从2004年教育部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算起,到2006年新法通过 历时二年,国务院教育部 、法制办等 部委办、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部分学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等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最后终于使本法通过。

二、立法精神

新法与旧一样,在立法精神上我以为是一致的,都是依照法律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形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胡锦涛.2006.6.29.第52号)

四、文本解读

新法的学习,除大家细读原文外,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理解:本章提要、重要术语、背景资料。

(一)、文本结构

新法计八章六十三条。

这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文本,只所以说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文本,是因为它符合规范的法律文本的要求。这个规范是: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总则是法律法规中统揽全局的部分。分则是实施的条件保障,新法中是第二章至第六章。罚则是违法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是一些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各章解读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

总则是法律法规中统揽全局的部分。一般规定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等。是其后各章具体法律法规的灵魂和最高准则。本法也是如此。

重要术语:

立法宗旨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是生存权、发展权的体现。体现了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法思想;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的直接目的,只有实施才能保障儿童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

立法依据主要有二: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义务教育的性质: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强制性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性决定的,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统一性:1、全国统一。2、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统一。3、教师质量和配置要求的统一。4、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5、领导体制的统一。公益性:1、提高民族素质的要求决定的。2、非盈利性。

教育均衡发展:1、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2、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3、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管理体制: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适龄:是一个有一定弹性的概念,一般指适当的年龄。

适龄儿童少年:特指年龄在6----15周岁或7----16周岁的儿童少年。

背景资料:

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开展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规定标准”:1、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2、课程设置的要求。

3、教材选用的要求。4、课时的要求。5、教育教学组织的要求。

第二章.学生

本章提要:

本章是关于受教育者的规定。本章中主要规定了学生的入学年龄、入学原则、相关人的义务。

重要术语:

六周岁入学:国家做这样的规定的依据有三,1、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六周岁入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2、符合世界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入学年龄都是六周岁。

3、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六周岁儿童的大脑发育与成人相差不大,脑重量达成人的90%,六周岁儿

童的认识发展正处于由前运算阶段向具体运算阶段转化时期,教育的帮助能够促进转化。同时,学校教育的环境与教育活动对正处于从儿童期的自我中心向协调合作转化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入学原则:免试、就近。

背景资料:

皮亚杰心理学要点。

第三章.学校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从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原则、学校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范。

要解决的是谁办学、办什么样的学、和怎样办学的问题。

重要术语:

设置学校的法律原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学校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

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1、学校的基本设置标准,包括学校的规模、班额、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标准。2、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备标准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的配备标准、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的配备标准。3、老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概念是首次使用,它的意义在于使全国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和保障。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根本措施。

学校的均衡发展:1、办学条件教育投入均衡。2、师资队伍素质均衡(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等)。

学校的三大类工作:1、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2、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 3、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二十四条)

背景资料:

<刑法>138条:明知教育教学设置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制度的基本框架:1、建立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体系,校长要做为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全体教职员工各自的安全责任。2、健全门卫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3、建立危房报告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基本的应急机制:1、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能够及时疏散学生,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3、学生救护机制。

严重不良行为: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计9种: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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