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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辅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药用辅料的执行标准:
1、国家药用标准
2、地方药用标准
3、企业标准。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标准系指药品生产企业所用的药用辅料,无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但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企业依据国外药典标准、食品标准、化工标准等制定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制订药用辅料企业标准,应将该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连同三批样品一并报送省药检所复核。企业标准应能全面科学的评价和控制辅料的质量符合药用要求。其中药品注册时所附的相关辅料标准,已随药品注册经审评、批准的,可作为企业标准,直接执行。
二、药用辅料的使用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持有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并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料质量负责。
2、已有国家或地方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采购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用于药品生产。如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市场上确无供应,企业采购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品检验所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3、采购没有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药用辅料,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4、无批准文号、无药用标准又没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以及我国未生产过的药用辅料,按新辅料有关规定申报,待国家局注册批准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5、变更辅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
三、供应商审计
1、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对辅料供应商审计的管理制度、审计标准和操作程序。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辅料供应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符合要求。
不直接从生产厂家购入的辅料,应对生产厂家及供应商家分别审计。
2、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程度、使用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主要辅料目录。
3、对辅料供应商的审计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有关资质证
明,厂房、设施、设备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标准和质量,供应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对主要辅料供应商审计必须进行生产现场考核,对其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评估。
4、应保证药用辅料供应商相对固定,以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变更辅料供应商,应严格按企业变更供应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供应商变更后的药用辅料若是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首批使用前应送市级(含)以上药检所按药用标准、经复核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四、药用辅料的使用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用辅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使用辅料的质量和在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性。
2、药品生产企业购入辅料应要求辅料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性文件。进口辅料同时应提供口岸所检验报告单。
3、药用辅料使用前必须按标准按批次进行全检。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所使用药用辅料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个别检验项目仪器配备有困难的,可委托药品检验所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报省局备案。
4、药用辅料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贮存。
5、药用辅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未制定有效期的辅料,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制
定贮存期限。临近贮存期限应进行复检,复验合格的可重新确定贮存期限,但该贮存期限不得大于原贮存期限。确定贮存期的方法和数据应科学、充分。
有效期、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以确定是否可继续使用。
6、进入青霉素类、头孢类、激素类、肿瘤类等药物生产车间的辅料,退库后不得再用于其他类别药物的生产。
浙江省药用辅料企业标准审查表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这里交待了“上位法”
根据法学原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最低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如若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当然了,《药品管理法》据说也在探讨如何修订
而混身贴满了补充规定补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差不多该再次升级了吧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 由此可见,首先中药饮片这个顽疾还是得不到更高位面的监管
饮片依然是各省市诸侯监管,或者不监管
此外,2005年就征求意见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至今还没有看到搞出了什么名堂来
这么些年了,SFDA可以拿出来作为依据的只有一个函《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而药用辅料监管事实上还是诸侯割据,各地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出台
例如《天津市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
对于药用辅料,挺根本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都没有界定清楚 相应的,什么是“新”辅料也就说不清楚了
最后,我们发现,我们中国特色的DMF是和制剂注册捆绑的,这无疑也是中国创造,后有详述
第三条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
虽说还没有出台细则,但这个信息平台如何搭建的确很引人遐想,或瞎想
全英文提交就不要想了,这是个主权问题
就是不知道能否实现全电子提交,这应该不至于需要提供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吧 如果电子提交,如何防范侵入,篡改和失窃?
该系统是不是要去做一个信息系统安全认证?
如同SFDA要求企业这认证那认证一样
该信息平台是否也需要出示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毕竟,DMF中的技术秘密,是攸关企业身家性命的
第四条 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也按此管理。
直观的理解就是双轨制
就好比避孕套,既要按医疗器械注册,又要按卫生用品备案
显而易见的,对于企业而言,工作量增加了,从增进就业来看,是好事
注射用辅料还好说,“新型”辅料如何界定?
这么多年来,药用辅料的监管一直都是乱的
别说药用级了,食品级的辅料都不知道用了多少
至于包材,在中国虽说已经“注册管理”了
但事实的真相是,一样的乱
江浙一带的塑料作坊,往往都是十几家作坊凑份子,用一家最拿得出手的设施作门脸儿,取得注册证
所有股东都可以“分享”该注册证,各自拉活儿,然后各自在自家作坊加工销售 卖着狗肉,挂着羊头
难保在DMF备案的时候,也是凑份子备一份,真正开工做活儿的时候依然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近年来塑料粒价格一直在涨,利润已经比较薄了【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凑份子也是节约成本的一种无奈吧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实行国家局和省级局分级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 不知道近来是不是好些了,前些年审评中心网站老被人种灰鸽子病毒
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也要像对药品安全一样长抓不懈啊
当前,审评中心的“电子提交”系统,对于附件的大小要求很苛刻,这样的容量显然不适用DMF的全电子提交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授权调取的问题,审评员调取DMF,需要怎样的授权程序?
与该制剂注册无关的DMF,是否也能被调取?
通读该征求意见稿,没有发现“授权引述”方面的规定
而我认为,这恰恰是DMF的精髓,制剂商注册,必须有DMF持有人的授权信,才能够在申报资料中引述指定的DMF文件
没有这个授权信指引,应该是谁都不能调取DMF文件来看的
基于信息系统安全和风险评价的原则,调取DMF时应该有审评员电子签名,以及调取时间记录等信息存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境内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合法的生产企业提交。
境外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提交。
我可以把这理解成一个好消息
早些年,大家还拿DMF当作美国FDA认证炒作的时候,滋生了一批专门给国内企业做DMF的公司
但是,现在这块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了
2005年时,做一套FDA归档DMF可以要价10多万,如今3万多也有人接活儿 一旦中国特色DMF实施,这又是好大一块市场
那帮做熟了欧美DMF的内行,须得赶紧行动起来,挖掘这块市场的客户资源了
估计又会有很多内行打工仔单飞出来开公司了,没办法,国内辅料包材生产商的技术水平太差
凭他们自己,估计没几家能捣鼓出一套DMF来
而且,国外的辅料包材生产商也必须寻求代理进行备案
相对而言,鬼子的钱更好赚,而且内行转换服务更容易(从中译英变成英译中当然更简单) 商机啊
要提醒一点的是,和鬼子签合同,金额一定要是人民币,美元一定要以签约时的汇率结算 最近人民币升值可是越来越厉害了
第七条 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可作为药品制剂企业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这一条本身并没有错
问题是,备案信息如何作为“药品制剂企业审计”的依据?
这至少要求中国的DMF向欧洲、加拿大的DMF一样,有公开部分和不公开部分 而且公开部分需要有足够的深度
但是对于原辅料包材生产商而言,即便是DMF的公开部分中,也有不少商业秘密的
这就意味着,制剂商和原辅料包材供应商之间,要建立一种新的商洽模式,要签订保密协议,要有严密的审计
更可怕的是,如果DMF持有人在制剂商不知情的情况下造了假
一旦被发现,根据本征求意见稿,DMF会被撤销,而对应的制剂也就陪着死了
这也为日益激烈的药品竞争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把竞争对手的原辅料包材供应商搞死,间接的弄死竞争对手
或者干脆手笔大一些,把竞争对手的其中一个辅料的供应商买下来,然后自宫DMF,一样可以把竞争对手弄死
制剂企业基于自保考虑,可能得盘算入股或者干脆收购辅料包材供应商了
毕竟,国内辅料包材普遍不规范,被有心人算计的可能性不低
本规定是否会导致一场血色拼杀,我们拭目以待
第八条 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接受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的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上述,这很难
原辅料供应商是卖产品的,不是卖技术的,技术是人家保命吃饭的秘密
一旦接受制剂商的审计,大量的技术秘密都必须展示出来
而说到药监局的监督检查
很纠结的一个问题就是辅料和包材的GMP问题
而且,如果按照药品现场核查一样的核查标准,去辅料包材厂参观访问,基本上是去一家灭一家
有心人如果要灭掉某家的DMF,整理点黑材料往药监局一寄,来个有因检查端掉它真的不难
第九条 药品制剂厂商应当与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厂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对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材料负有审计责任。
制剂商有审计责任,这无疑非常正确
问题在于,国内的制药行业中,有多少企业具有审计能力?
现在各企业采购部混的,都是些什么水平的人?他们具备审计能力?
齐二药的采购去买丙二醇,结果买到了二甘醇,但愿只是个例
难道说,这又是咨询公司的一个商机?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单独进行审核。
但是按照后文
第二十九条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无任何制剂链接使用的,其备案信息予以注销 可见,DMF必须和制剂注册捆绑,也就是说是一定需要审核的
关于和制剂注册的捆绑是否合理,容后详谈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这也是企业最担心的地方
把技术秘密袒露出来,就等于美女主动解衣
只能考验对方是不是流氓了,觉悟,觉悟问题
当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不仅仅是义务和觉悟问题
同时也是刑事问题
科技发达了,保密问题越发的难以控制
即便设置了不能下载的只读格式
一部手机,就能够把所需要的东西都拍摄下来
第三章 备案信息的提交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厂商,应当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提交原辅材料的信息。
用于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使用该原辅材料的制剂情况。
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与其相链接的制剂注册申请提交后20日内进行备案。
这是非常厉害的一条
不但是新药注册需要DMF,已上市的制剂也躲不过这一劫
同样的,什么才算是“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得给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是这个物料首次使用呢
还是这个厂家生产的该物料首次使用?
第十三条 原辅材料厂商提交的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起始物料、中间产物、生产工艺、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
稳定性呢?工艺验证呢?检验报告呢?原辅料的包装容器呢?
当然,细则还没有出来
但愿是按照CTD格式和内容设定的,可别玩儿太多邪乎的东西
此外,对于生物制品呢?
重组DMA序列?质粒构建?单抗杂交瘤细胞?原始细胞母细胞工作细胞终末细胞的遗传稳定性?
另外,对于包材呢?
塑料的配方?色母粒的成分?钠玻璃的工艺?药物相容性?
这资料应该详细到什么程度?
CMC部分,可都是公司的核心秘密啊
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
原辅料包材供应商之所以要备案DMF,就是因为不想让制剂商知道技术秘密
但如果制剂商不审查DMF,实在不放心供应商的DMF资料是不是合格
万一审评的时候,因为DMF不过关把你的制剂申请毙了,你找谁哭?
所以供应商和制剂商之间,的确会很纠结
总的来说,咱SFDA也是希望以此提高药品质量
但显而易见的,如此施为,企业要增加很多审计成本和管理成本,乃至生产成本(原辅料包材价格肯定要因此上涨)
可是,药价还在不停的被打压
不过不要紧,死就死吧,很多年了,一直有个声音说,中国的制药企业太多了,死它90%都没有问题
第十四条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完成后,备案信息平台自动赋予备案号。
本来还想着原辅料包材生产商能备个案,然后拿着备案号招商
但如果按照第二十九条
没有制剂采用的备案会被撤销
那备案还有什么意思?还有什么意义?
两年前,国内有些企业在背后推DMF制度的时候,其中一个想法就是原料药走注册途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
如果能走DMF备案,弄个备案号就能招商销售多好
如今看台,这个想法没有得到SFDA的理解
第十五条 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对起始物料、中间产物和生产过程等进行质量控制,对外购的起始物料和中间产物,应当对供应商资质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作为备案信息一并提交。
试问国内的辅料和包材供应商,有几家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难道又要掀起一轮群体造假?
如前述,达不到这个要求的,一查就死,再把相应的制剂也连坐弄死
第十六条 药用原辅材料生产发生变更时,原辅材料厂商应当进行相应的研究,评估其变更对该原辅材料质量的影响,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包括变更研究资料和评估报告,同时通知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
如果DMF持有人没有通知到制剂商,一旦事发影响了制剂,这帐又该怎么算呢? 当然,根据本规定第三十条
SFDA说,要么你们私了,要么找法院公了
反正到时候SFDA该怎么罚制剂商就怎么罚,你冤?找法院
第十七条 当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备案信息将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备案号加注变更的标记。
还好,似乎没有学美国那样要求你定期更新维护,否则先失活,然后撤销,最后撤档 变更是个大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仿制药用辅料的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仿制药用辅料的研究和注册申报行为,确保新注册仿制药用辅料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公开:主动公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仿制药用辅料注册
第一条 仿制药用辅料申请人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申请的药用辅料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二条 申请人提出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应当在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和样品试制后,按照《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报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表》(附表1)、《仿制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附表2)、《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表3)和相应的资料。
第三条 省局在收到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确保所申报产品的处方、工艺合理可行,质量稳定可控。根据专家技术审评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按要求补充全部资料,逾期不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批准的,予以退审。
第五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现场核查要求》(附件2),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对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填写《仿制药用辅料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样品和全部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处方、工艺和研究情况,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如需修订或拟订新的质量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质量标准修订情况或新拟订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送交省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七条 省局综合现场核查情况、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注册检验情况,在收到全部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局领导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发《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批
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对省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仿制药用辅料注册审批意见通知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审、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申请人如申请撤回仿制药用辅料注册,需向省局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省局出具撤回意见书,注明理由。如样品已送检,通知省药检所停止样品检验。
第二章 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
第十条 变更仿制药用辅料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省局提出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申报要求》(附件3),填写《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表》(附表4),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报送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三条 省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改变影响仿制药用辅料质量的生产工艺、修改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标准、仿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等补充申请,必要时由省局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由省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或质量标准复核。【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改变影响仿制药用辅料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省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根据专家技术审评意见,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按要求补充全部资料,逾期不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不批准的,予以退审。
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核发《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仿制药用辅料审批补充申请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
第十七条 由省局核发的仿制药用辅料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申请再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人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要求》(附件4),填写《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表》(附表5)、《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情况表》(附表6),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九条 省局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省局必要时可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对申请再注册的仿制药用辅料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取1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省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仿制药用辅料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递交的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资料均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签收,并出具资料签收单,在1日内将资料移交药品注册处。注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文书均由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现场核查要求
3.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申报要求
4.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要求
附表:1.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请表
2.仿制药用辅料研制情况申报表
3.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4.仿制药用辅料补充申请表
5.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请表
6.仿制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情况表
主题词:政策法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及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委托研究协议;
(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使用已上市的药用辅料用物理方法制成新的药用辅料的,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
(4)供应商审计材料;
(5)制订或提供的内控质量标准;
(6)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生产、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贮藏、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说明书起草说明应当说明各项内容的起草依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8、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已上市销售的化工产品、食用产品等直接进行精、烘、包的,应当提供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并详细说明所使用的原材料、溶剂、催化剂等。申请人对原材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签订质量合同,制定内控质量标准。精制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必要时应对可能引入的杂质和有机溶媒的残留情况进行研究,制订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
(2)使用已上市的药用辅料用物理方法制成新的药用辅料时,所购入的辅料应已批准上市。如无上市药用辅料供应,申请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合同,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内控质量标准,必要时进行精制,并提供精制方法。申请人应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计。
所使用的药用辅料之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相容性,申请人应进行充分的研究,所制备的产品在使用前后均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3)采用从天然物质中提取分离方法制备药用辅料的,所使用的原材料应制订内控标准。应详细说明工艺原理,提供工艺方法及生产工艺参数,使用有机溶剂的,应进行残留研究,根据原材料和工艺特点,必要时应进行重金属、砷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研究。
(4)用化学合成方法或发酵方法生产药用辅料,应按化学原料药申报的要求进行有关研究工作。
(5)药用辅料在进行工艺研究时,应同时进行工艺的优化和验证,制订详细的操作方法和工艺参数,申报生产前,应进行工艺的放大验证,以确保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11、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质量标准:应提供被仿制产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如需修订质量标准的,应说明修订原因,在质量研究资料中应对所修订的方法进行研究和验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3、自检报告:连续3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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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试题
姓名 职务 考核日期 成绩
一、填空题:5分*12
1、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 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2、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 质量管理 体系。
3、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 审计 、并经 质量管理 部门批准。
4、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 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 进行检验,确保符合 药用 要求。
5、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应按 注册批准的 或与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 全项检验 ,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6、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 供应商审计。若发生 生产工艺 、 原材料来源 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
二、问答题: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是如何分类的,分别有什么要求?(10分) 答: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
2、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申报药品注册时,应向省局提交哪些与药用辅料相关的资料?(15分) 答: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注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药用辅料种类、供应商、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审计结果等资料,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的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不改变辅料种类仅变更供应商的,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审计结果,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的重点是什么?(15分)
答:重点检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工艺处方生产;是否按供应商审计的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审计;是否按照要求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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