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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发票

时间:2018-05-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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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发票 第一篇_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误区: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

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 啊!!!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建筑劳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42560

【建筑劳务发票】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8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建筑劳务发票】

贷:银行存款100

第一种处理,发放后的工资表及缴纳的社保单据应交回用工单位,这劳力本身属于用工单位的雇佣员工。【建筑劳务发票】

第二种:就是收到结算款时按应提的劳务服务费开具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并同时开具代发工资代缴保险的收据给用工单位,待代办款项结清后将劳力发放工资单及保险单据交回用工单位,并取得用工单位开具的代办事项结清证明,冲销往来。 (会计分录略)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建筑劳务发票 第二篇_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问题

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建筑劳务发票】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注意: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注意: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劳务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

外省一建筑公司(已认定一般纳税人)到珠海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完工后的余料在珠海销售,如何申报纳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建筑劳务发票 第三篇_劳务发票营业税抵扣及操作流程

开具劳务分包发票要求抵缴营业税的操作流程 现要求所有施工项目提供的劳务发票及相关资料均符合我方开发票时办理税务抵扣条件。

一、开具发票要求:

1、我方给甲方开具的发票与劳务方给我方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在同一开票机构开出。

2、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必须与我方与劳务方的合同对应,均指向为同一个施工项目。

3、给开票机构提供资料方面:劳务方需提供的资料,与我方给甲方开发票提供的资料一样。

4、劳务队挂靠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同一地点的,提供公司自开劳务发票的同时,还应提供该劳务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包方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劳务分包合同原件

4、合同备案:各地要求不统一,我方备案的合同,劳务方必须以我方项目编号为准进行备案,并出具相关备案文件:

1)北京、天津、济南、厦门、云南:要求合同备案

 北京:备案在山东建管局驻北京办事处;

 天津:备案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

 济南:备案在济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厦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云南:云南建设厅(项目施工所在地地税局开发票)

2)广东地区、沈阳、长春、重庆: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对合同备案做要求。(深圳2012.8.1日期,要求征收1%的个税,具体免征条件,财务正与人力协助提交相关资料。争取免征)

5、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即甲方发票与劳务方发票均已开完的,均不能再抵扣,按规定可以申请退税,但程序非常复杂,能否申请成功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请尽量不要采用先缴税再申请退税的办法。

二、开具发票流程:

1、了解确定各项目每月结算进度款的大致时间;

2、提前与劳务队沟通劳务费发票开具的要求;

3、接到甲方或总包的开票通知时,做好我方开票的各项准备工作;

4、同时通知劳务队与我方同时或提前到指定的开票机构开票――我方项目部人员应主动配合,或陪同办理,或与我方同时开票;

5、我方提到劳务分包方提供的发票时,经审核确认为我方可抵扣营业税发票后予以支付劳务进度款。

6、我方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携带分包的劳务发票及其他开票资料,到指定开票机构办理营业税抵扣事项。

7、待发票开具完毕并办理抵扣后,及时将发票联送交甲方,其

余资料保存完整邮寄回公司财务存档,进行账务处理。

三、提示

劳务费应抵的税金,如不能办妥抵减手续,按照绩效考核的一般原则,将做为成本费用的超支,税金的50%从项目绩效奖励中扣除。

计划财务部

2012-8-10

建筑劳务发票 第四篇_建筑业开票一览表

附件1

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备注:1.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劳务发票 第五篇_收到劳务费发票怎么做账

建筑劳务发票 第六篇_劳务合同开票用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乙方(派遣单位):【建筑劳务发票】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工作地点及内容: 内江市东兴区龙骨村〃内自宜铁路引入内江北站压浆工程 。

二、派遣合同期限: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 年 月 日派遣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必须符合甲方的施工要求。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1、劳务费用标准:本次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用为 元,大写: (包括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劳务管理费为来无非总额的1.5%)。由于此次劳务派遣用工属临时性用工,工期短,故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按劳务人员所在地的标准每月与工资一并发放,有劳务人员会当地自行缴纳。

2、结算时间和方式:甲方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分期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六、乙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1、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同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

2、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七、合同的变更、接触与终止

1、双方并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和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和解除。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一 份。工期结束,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劳务发票 第七篇_个人劳务费发票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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