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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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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篇_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对于上述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

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是: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该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②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①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②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情况:①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须

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已经生效的裁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高级人民法院指引

1、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通过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 本院管辖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是在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原告可以要求立案窗口经办人出具签收材料的清单。

4、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下列行为起诉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行政起诉有期限规定。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诉权、起诉期限的,或起诉期限另有其他相关规定,请向立案庭咨询窗口咨询。

6、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7、法院审查起诉有时间限制。

对行政起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起诉。 8、被告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原告举证: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经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10、法院审理期限

本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篇_行政案例庭审流程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被告XXX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被告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被告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5条、 第46条之规定,XX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诉XX错误下达停产通知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X担任审判长,X、X担任审判员,书记员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法定代表人请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向法庭提交营业执照

原告法定代理人:我是X公司法定代理人XX,X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请法警提交法庭;本公司位于X;这两位是我的委托代理人XX。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陈述本人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代理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2: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请法警向法庭提交我们的授权委托代理书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执法权限,并向法庭提交职务证件

被告:我是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XX、XX,现在向法庭提交我们的工作证件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拘留。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停产通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2、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XX公司停产期间的损失2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21日11:47分X省X县X村渗水井水体颜色发生变化。经市、区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为我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水渗漏所致。为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我单位作出立即停产通知。然而截止到2008年11月25日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对我公司生产设备、管网及处理水池等处进行检查,未发现渗漏点。直至2008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X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决定我公司可以生产。我公司是拥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130名,工程技术人员30人,无过错停产一个月零4天,我的员工带薪休假费32万元,生产设备运营维护费100万元,停产致使合同违约违约费120万元,并且在停产期间因无生产间接损失高达数百万。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4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在厂区排污口下游约200米处存在渗漏,且发生渗漏的管网周边回填杂土、不密实。如果本工程生产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开发区管网,则可能发生废水渗漏事故,废水将沿地表或包气带岩层中迅速侧渗,流向地势低洼处。2005年12月底该工程试生产期间X村饮用水井污染事件表明,该工程废水渗漏事故对下游低洼处浅层地下水影响较大,必须杜绝废水渗漏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对X公司做出停产通知。

审判长: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请问被告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被告:存在

审判扎:被告,该停产通知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原告?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被告:2008年10月21日做出,当天送达,并已告知其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警提交证据

审判长: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属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

审判长:本庭确认X市X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停产通知内容)

审判长: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被告方请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告:根据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做出具体行政处罚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证据不存在异议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提出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被告对其进行质证。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有二组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是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用以证明XX公司间苯三芬搬迁、扩建工程是合法的,并履行了正当程序,证据二、冀4验[2007]79号文用以证明该项目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证据三是排污许可证,用以证明X公司排污是达标排放的,是合法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被告方质证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被告:有异议,对于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早在2006年的时候,XX公司就有过事故性排放造成地下水污染而停产事实所以对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省环保局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工人工资等资料,证据二是生产供应协议,证据三是损失鉴定申请,用以证明是保局对我公司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第一份孟家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污染

审判长: 原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我们不能认可,这次事故和2006年是不一样的,2006我公司在没有试生产报批手续开工的情况下造成的,是造成过污染,我公司已向受污染区域的人民道过谦,并且我公司以开会解决了此问题,这次我公司不存在污染行为。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我方的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关于XX公司水污染事故报告证据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XX公司污染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过污染问题,及总局对它的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第三组证据证据一监测报告说明X村泉水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与人为性所为有关.证据二会议被告要,证明对周边企业排查未发现企业违规排污。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原告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法庭提供?

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篇_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对于上述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

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是: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该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②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①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②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情况:①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已经生效的裁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也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高级人民法院指引

1、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篇_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

(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

(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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