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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大包

时间:2018-05-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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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大包 第一篇_药品大包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00011

签约地点

药品大包代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共同发展的目标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生产的以下产品在的独家代理商。双方签署本合同后,7日内乙方交给甲方信誉保证金元,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于违反本协议的利益补偿,信誉保证金必须满仓,发生情况时经乙方同意也可以从货款中处罚,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无违约责任,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代理产品内容如下表:

产品名称

规格

批发价

零售价

供货价

合同标的、销售指标分解及结算方式:

乙方年月日前首次进货且数量不少于盒。

乙方年销售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其中第一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15%;第二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25%;第三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30%;第四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的30%。 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甲方不接受承兑汇票)。

供货及相关细则:乙方首次要货前需提供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以便发货开票。

供货时限:

乙方要货需提前将签字后的要货清单传真给甲方,每次发货不少于盒。

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甲方货发出后及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单(产品发货单)为接收货物的有效凭证。货物运到乙方后,乙方应在产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产品发货单返回甲方留存备查。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铁路、公路,海运事故等)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乙方不能按期交纳货款的情况除外。

运输方式及收货人信息:

甲方承担从甲方到乙方所在城市的长途运输费用,短途运杂费双方自理。甲方根据运输方式确定运输时间:

运输方式

汽车带货

铁路快件

中铁快运

特快专递

运输时间

乙方必需在所代理的区域内提供固定的收货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地址

邮编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3、货物验收:乙方在收货时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须要求承运部门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索赔或补货,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有咨询、调查、督导权。

②甲方有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2、甲方义务:

①按照合同规定,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②有义务帮助协调解决乙方在代理中出现的困难;

及时供货,保证货物量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保证不向乙方代理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货;

为乙方提供产品上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培训期间甲方交通费自理,甲方住宿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帮助乙方处理市场冲货的义务;

甲方如有重大经营策略改变,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经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合作; 甲方应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承担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

乙方的权利:

①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②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乙方的义务: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好产品上市的一切相关手续;

负责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物价备案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按甲方要求每月书面通报乙方的终端销售情况,以备甲方核实,作为保护乙方市场,防止冲货的依据;

对甲方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和市场拓展策略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的义务;

不得经营假冒和侵权产品;有协助甲方共同处理上述问题的义务;

不得跨合同规定的区域销售。

乙方在各地媒体投放广告必须以甲方提供的广告批文内容为准,不得夸大宣传或有其他违反广告法或药品监督法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价格管理及招投标管理:

为保障全国代理商利益和市场秩序,甲方实行相对统一的零售价,乙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的促销、展销供货价格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备案后执行,各级,各类代理商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让利、优惠活动)降低销售终端供货价,招标采购的除外。如乙方发生违反价格行为,乙方同意接受处罚,按违价货物金额2倍扣罚给甲方。

乙方在代理商区域内参与招标采购的,招标费用乙方自理;如投标价格低于本协议之规定,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严禁低价投标进行恶意竞争。

招投标价格:

区域

产品名称

规格

销售终端供货价

本协议供货价格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定和调整价格。①国家政策法规要求价格调整;②本产品进入医保目录;③进入国家OTC目录;④本产品甲方进行全面广告宣传。

六、开票与税收:

乙方提供()家固定的合法开票单位,并提供相应的开票资料,甲方每月根据乙方要求的时间(填写开票申请表)按照发货先后顺序和实际数量提供一次税票,甲方不实行总额开票法开票。

甲方只开底价税票,乙方要求超过底价开票的(但不超出批发价,乙方另承担底价以上部分17%的税金‘先交后开’)。增值税票开票以盒为最小单位,普通发票可以开零头。【药品大包】

代理商变更开票单位及开票单位开票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导致错票的,每票罚款100元。

退票重开的必须原发票开出后30天内,否则不予退票和重开。

乙方货款回到甲方帐户,要求返回高开票部分货款的,甲方在收到货款7个工作日完成结算返款。

七、返利:乙方在签约年度内完成件以上,可享受按甲方供货价回款总额—%的货物返利,返利货物计算下一年度销量。

八、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

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在甲方的,甲方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无偿退货,退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销售及销售量规定:

第一季度末累计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60%以下的,保留三个月代理权;三个月后的累计销售额仍未达到合同指标的6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季度末计划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70%以下的,保留三个月代理权;三个月后的累计销售

额仍未达到合同指标的7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底末,累计完成合同计划销售额50%以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每季度具体销售目标见本合同‘二,2’条,双方签字后执行。

退货的相关规定:

乙方退货总值不超过解约前一次的进货总值。

乙方保证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从甲方货发出开始计算)退货,且产品完好无损。

退货须先填写甲方统一的《退货申请表》,甲方同意后方可将退货发出,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产品在30天内,甲方按其中合格产品的实际数量,并结合效期给乙方汇出退货款项,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效期与退货价植对应表

效期

360天以上

360-270天

270-180天

180-90天

90天以下

货值(按供货价计算)

90%

75%

60%

30%

不予退款

说明:“效期”是指截止到甲方收到退货,所退药品剩下的有效期(扣除发货时过去的效期)以天为单位。

乙方不得超出自己代理区域建立的销售网点或委托商业网点销售我公司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资格。

九、对代理商冲货的处理:为了维护各代理商的利益,如出现冲货乙方同意按本协议之附件《市场冲货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解除合同后的有关条款:

乙方对甲方经营内容,包括经营计划、价格、市场信息等全部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12

药品大包 第二篇_营销新模式医药大包会

营销新模式:医药大包会

.cn/ 中国联合商报 2005年12月12日

本报记者 贾爱军

如何能把小品种做大,把优势品种做强?这是一个一直困绕中小型医药企业发展的最头痛的问题。由中国医促会国医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首届全国医药大包品种交易会暨大型医药营销成果交流会为中小型企业的这一发展中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

专家指出:“医药大包会将成为我国医药产业生产与销售专业化分工的一个助推器,一个大的交易平台,由此,一种新型的医药营销方式及惯性将拉开序幕。”

特色产品效果明显

记者从组委会了解到,从11月5日前回访的情况来看,有83%的企业有意向客户,66%以上的企业有5个以上的意向签约客户,其中谈成的占31%。

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云南金不换集团7个参会的大包品种,现场成交额达2000万元;重庆齐美药业已签订1000万元的大包协议,东北虎药业本次大会就签订500万的大包协议。载止到11月5日,本次大会共成交金额达2.3亿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参加专场推介会的四家药企成绩菲然,昆明中元堂民族制药有限公司、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北京迪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海唐古拉药业等。这四家公司尤以昆明中元堂最有代表性:一没有广告支持,二资金基础较弱,三没有队伍,四又是首次招商。大包会现场却签订了360万元合作协议,已打款的有270万元。总经理惠松生说:“幸亏参加了大包会,否则,真不知道要走多少弯路。”

云南金不换集团有限公司的营销副总莫定龙则认为:“大包交易会是一种新的模式,效果非常明显,目标集中,针对性强,有利于深入沟通、了解,洽谈的双方成功率很高。”

营销派对

本次成果会共收到包括有修正药业、哈药集团、江西以岭药业、荷泽王氏药业、西藏药厂等在内的30多个问题项目。这里涉及的问题包括:仿制药如何招商?如何刺激代理商进一步销货?企业营销人才流失严重,管理越来越有困难,如何解决?如何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有效抵制跟随者?如何绕开普药的低价竞争,另辟新径使销售上规模?如何解决新产品上市及第三终端的模式选择等近百个问题。

山东荷泽王氏药业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博说:“我们与大会组委会推介的一些专家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我们对派对的过程和结果都很有新意。”

调查结果表明,对于参加本次大型医药营销成果交流会的营销派对的企业来说,有一半以上,获得了满意的派对结果,有的在大会现场,有的则是在会后;不一而同。

沈阳推动策划公司总经理聂德彬会后专程造访大会组委会,他认为,“营销派对非常有生命力,一下子拉近了策划公司与企业的距离,能解决实际问题!”

此项增值服务,已成为本届大包会的一大服务特色。

凸显市场趋势

全国各类型药交会一年有近百个,每个参会的企业都希望能通过药交会找到一些有实力的经销商。然而,不知是组织者的原因还是参会项目不吸引人,每每失落的总是那些厂家。 品种较少是导致相当多大包经销商感觉不解渴的主要原因,这些大包经销商普遍认为:

1.希望有更多的优质大包品种和特色品种参展,尤其是一些海外品种;2.需要继续关注并参加全国医药大包品种交易会;3.希望有一些产品推介,深度地了解某个有兴趣的品种。

据大会组委会的统计数据,本次大会共接待参观商4106人,其中81%以上为全国各地的大包经销商。还有一些是生产型企业、医药公司及软技术类企业的人。

药品大包 第三篇_医药行业产品大包代理制的生存选择

医药行业产品大包代理制的生存选择

由于我国中小药企众多,受资金链、人力资源储备、习惯和认知等因素的影响,药企的招商形式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主要为大包代理模式。大包代理模式解决了生产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是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或无融资能力时不得不采取的营销模式。同时,大包代理模式解决了生产企业自营营销网络的风险问题,在企业没有全国性人力资源储备尤其在中小企业营销人才已经流失,或企业缺乏系统先进的营销战术与管理操作经验的情况下,大包代理模式管理简单方便,资金安全,营销执行、营销管理、营销决策风险相对于自营营销网络低,且企业投入的管理精力少。此外,对于一些市场进入壁垒高的产品,如大输液和部分中高端针剂抗生素,或新兴企业的处于市场导入期的产品,大包代理制的优势也十分明显。

然而,即使大包代理制有很多优势,但在业界却鲜有单纯依靠大包或代理商投入而实现全国市场的普遍成功的开发佳绩。这与我国招商代理的发展趋势及新医改诸多政策的推进密不可分,但深究其内因,大包代理模式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不容忽视:

首先,企业与大包代理人在战略目标与战略利益上是不一致的。大包代理通常不会做目标区域市场的大多数终端的全面大规模的开发投入,往往只在自己控制能力最强的某个或某几个终端有较强的营销力,因此很难帮助企业实现核心产品在全国市场的普遍及深度开发;

【药品大包】

其次,大包代理模式下企业产品的市场开发所需时间更长。因为不管企业是参加药交会、进行网络发布、DM邮寄、广告等都无法在短期内寻找到足够多的大包代理人,因此企业要建立全国性的与企业产品匹配的营销网络往往比自营营销网络要长3-4年甚至更长;

再次,大包代理模式下企业的客户资源属于大包或代理人,而不是属于企业。大包代理人与企业的关系也仅限于招商产品的利益合作。企业对客户资源的把握与运用能力差,网络稳定性差;

此外,大包代理模式的赢利能力也逊于自营营销网络。国内大多数医药生产企业的经验证明,如果撇开营销投入期,大包代理模式的盈利能力不如建立自营

营销网络的盈利能力强,同时,自营营销网络更能实现规模化销售,即便承续原大包代理的分配格局,也因更大规模化的销售从而给企业创造更多利润。

除了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外,招标对药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原材料价格、人员工资等的上涨,都进一步压缩了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使企业大包代理的产品选择范围和价格操作空间逐步减小,大包代理环节可分配利润也随之下降。但不能否认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大包代理形式仍将是有优势产品但无自营营销网络的生产企业招商的重要形式。不过,大包代理形式也将随单纯依赖招商的企业的减少而减少,未来生存的空间会被压缩,但因大包代理人对终端资源的占有程度高,其可能有三个发展方向:

1、大包代理自然人加入生产企业营销组织。大包代理模式虽会逐步萎缩,但做大包代理的人依然存在,其客户资源依然存在,有优势产品的企业要从无到有组建自营营销网络,为迅速实现规模化销售和降低营销投入风险,必然选择有良好终端资源的个人,以正式员工或编外员工的形式实现对目标终端的开发。这为前期大包代理自然人在大包代理模式萎缩后提供了可能的出路选择。对于企业而言,这些员工的忠诚度、战术经验化、对企业文化的融入能力和团队性格的认可、客户网络资源共有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2、向专业区域推广公司方向发展或加入专业区域推广公司。专业的区域推广公司通过整个区域内的自然人资源,专注于区域内的中高端、中端或低端的处方、OTC市场或县乡市场的普遍开发,为没有自营营销网络的生产企业提供集约化专业推广服务,这或将是大包公司最后的转型出路。在不久的未来,随着没有自营营销网络的企业减少和率先转型的推广公司的占位效应,再转型专业区域推广公司的机会选择也将失去,而只能选择加入已有的专业区域推广公司或加入生产企业的营销组织;

3、退出行业或大包代理人坚持原有模式,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销成本,但随价格空间压缩,在中长期将失去比较优势,从而造成客户资源流失。

药品大包 第四篇_换药包物品清单

换药包物品清单

【药品大包】

碘伏

酒精

灭菌棉球

灭菌大、中、小方纱 3裂、5裂绷带 脱敏胶布

药品大包 第五篇_药品包装材料的分类

药品包装材料的分类

药品大包 第六篇_药品包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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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注册商标在药品包装中的使用

几个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发到这里,大家讨论一下。

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是否需要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请阐明您的理由。

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那么是否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同样请您阐明您的理由?

3、能否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

举一个例子: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33020303。是一个中成药,不能使用药品商品名,其注册商标前列康也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但是在包装中已久使用,广告中也经常出现。

问题1 需要在省药监部门备案

问题2 这种批准已久的可以使用,药监部门只对是否批准做核查,没有批准的一律不能用,已经批准的是可以使用的。

问题3 不清楚

同意楼上的意见,据我所知1、需要在省药监部门备案;2、如果商标已被注册了,药监局只是看看商标注册证有没有;3、只要文字商标注册了,没有太大歧义,就被认可。

1、 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是因为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明确规定,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类别之一(其他如烟草)。

经过注册的商标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没有需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法律依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控制的仅是药品的通用名称。

2、文字型注册商标,原则上是不能含有揭示疗效、扩大宣传或者使用人群的。 但如果未带有欺骗性,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通过审评和注册的。而 经过注册的商标就可以使用在药品包装上。

目前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有关不可申请注册的商标明确规定为:“。。。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

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9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文字型商标,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中规定:“三、。。。。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个人见解,虚心接受批评。

问题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可以按照补充申请“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上报。

问题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目前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因为已经批准)。但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又指出: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名称的规范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估计很快就会展开此项工作。同时期待药用注册商标的治理整顿工作

问题3: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毕竟文字性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6]216号),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通知要求,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

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2006.05.26)

zcgkiller wrote:

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是否需要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请阐明您的理由。

需经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

依据:已注册商标印在标签上,也属于标签的内容.须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执行.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zcgkiller wrote:

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那么是否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同样请您阐明您的理由?

不可以.

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三条 ------------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注册商标也是一种标识,所以,若注册商标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则不可以使用.

zcgkiller wrote:

3、能否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

可以.

文字型商标经批准可以作为商品名使用时,就可以在广告中使用.或者注册商标与药品通用名同时出现在药品广告中.

依据: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是否需要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请阐明您的理由。

己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要看各省药品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广东省处方药在按局24号令备案时,注册商标项只需打上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即可,之后企业使用什么己注册的商标由企业自行使用,呵呵,注意啊,一定是要己注册商标,之后再更改注册商标只要符合局24号令及相关商标法即可,不再需要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当然,各地要求可能不同,按各地具体政策要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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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那么是否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同样请您阐明您的理由?

呵呵,我认为可以使用,局24号令中可没规定这方面的问题目呀,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3、能否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

可以,可以在国家基础数据查询中,在药品广告中看,商标名称上都有批的,具体文件前面几位都有引述

学习了

1、《商标法》和24号局令的地位

《商标法》属于法律,而且是上位法;而24号局令则属于部门规章,和《商标法》不属于一个级别;《商标法》是一般法,24号局令是特别法。两者属于不同位阶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那么,对于在药品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执行哪一个法律?

2、商标法中规定除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其他采用自愿注册的方式。国家工商总局1988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不过,国务院2002年修改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上述的《通知》就自然废止了。而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1985年《药品管理法》中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条款删除,因此并没有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3、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才可以使用,只是对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有专用权的规定。

4、综上,在药品包装中使用TM商标是合法的,如果我的TM商标不存在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那么为什么不让我用呢?

yzysnake wrote:

问题1 需要在省药监部门备案

备案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只不过许可的方式不同。那么,怎么证明我备案了呢?盖一个备案专用章么?一般意义上的备案应当是,我告知你了,只要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我就可以执行了。但是很多时候,备案不是这么干的。

zcgkiller wrote:

1、《商标法》和24号局令的地位

药品大包 第七篇_医药销售承包协议书

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家庭住址: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

区),负责 地区办事处的 级经理。

第二条 乙方自愿选择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经营甲方指定产品,并在指定

区域内的销售,具体销售区域(县、区)为 。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有培训指导的义务。

第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通过销售大包取得的销售提成,提成具体比例

由经营方案规定,经营方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取得的销售提成,含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下属人员的工资、费用、自身的工资、各种费用等。乙方取得的销售提成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甲方为乙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如果乙方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原因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又通过仲裁、诉讼等形式请求甲方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通过诉讼要求乙方返还与社会保险费用等额的,多发放的销售提成款。

第五条 乙方收入按公司年度营销大纲中相关规定执行。省总、地

总、县总均实行底价承包政策,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归省总;地总低价与县总底价差额归地总;县总赚取县总底价与供货价的差额。提成(差额)的支付方式采取月结方式,每月乙方将已销售的货款全部汇往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次月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额一次性付给乙方。

底价承包:是指一切市场开发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房屋水电费、

交通费、大店进门费、冲货补偿费及罚款、交通费、上车费等,乙方不得挪用货款开发市场。各级经理在市场上的铺货不能结款的风险(含企业

倒闭)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省总实行省总底价承包政策,省总是本区域内第一责任

人。省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意外风险由省总承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省总享受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一切经营费用、

损失、责任由省总承担。

省总对地总、县总等下面的欠款由省总承担,对在甲方办理了相关

【药品大包】

入司手续的,甲方协助清缴欠款,对没有办理有效相关手续的,证据链

不齐的欠款,省总自行清理。

第七条 地总实行地总底价自主经营承包责任制,地总是第一责任

人,地总对本区域内发生一切费用、损失、意外风险及责任均由地总承

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对其下面县总的欠款由地总

承担,手续齐全的甲方相关部门可以协助清理,不能清回的由造成损失

的本级负责人承担,上级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县总对自己经手的货物损失、责任承担风险,包括市场铺货不能结款的

风险等(含倒闭企业不能结款的风险)。

货物退货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责任,县总、地总离任无法交清的由省

总交清。县总离任无法交清的责任由地总交清;市场交接应分清过期、

临近效期等需承担退货费用的药品品种、数量,当时能分清应承担退货

费用的由离任者承担退货费用,破损不能销售的由离任者承担。接收后

的责任由接任者承担。对逃离市场,不做市场交接产生的近期、过期货【药品大包】

物按离职者欠款处理,能做退货处理的,退货费用由离任者承担。因手

续不全无法追缴的县总欠款由地总承担,地总欠款由省总承担。

对大店、连锁店“进店费”的交接,按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

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

冲货责任按权责发生制由经营者本人承担,县总、地总离任补偿不

了的由上一级负责人承担。省总对本省的药品冲货按冲货文件承担责任。

第八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甲方需向乙2、甲方依据市场需要投入广告和指定促销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甲方自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各种证件等经营手续,给予乙方适当的首次市场铺货。

主实施。

3、甲方有权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规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4、乙方开发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经营秩序。 5、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和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

6、不得兼营未经甲方允许的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其他厂家的任何产品,合法经营,违规者按冲货规定赔偿损失。

违规者甲方有权单方给予解除合同。【药品大包】

第九条 乙方享有其合理市场收入所得的成果的权利。甲方鼓励和支持

乙方长期经营。乙方如因工作调动,正常离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着修

药法【2006】5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乙方享有稳定工作岗位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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