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北京房政策2013

北京房政策2013

时间:2018-05-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北京房政策2013 第一篇_2013北京市落实房产国五条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3-03-30 京政办发〔2013〕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

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

北京房政策2013 第二篇_北京购房政策

新年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

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国管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很多媒体采访的专家解读这一政策是打击了投资购房

保护了刚需,纷纷为这一政策叫好。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国管公积金新政策的内容其实主要有两条,其中:首次

贷款结清后5年才可以再次使用,这一条的影响并不大,却作为了很多媒体报道的头条主要内容。反而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很多媒体忽略未见: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

之前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400元

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一般简单的算法是夫妻双方如果贷款30年的话,缴存额月大于540元的就可以贷款到80万,个别贷款人资质高的可能贷款额会上涨。按照这一标准,北京大部分工作几年的年轻人家庭都可以享受

到这一政策。

但新政以后,年轻人享受到这一优惠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首先是个人贷款一般最高的额度依然是之前的80万,但评估的标准变成了主要以个人账户的余额为基础,以天津公积金政策为例,购买首套商品房或私产房,贷款额度是账户余额的15倍。

举例来说:之前一个已经缴纳2年,家庭每月缴存余额

1200公积金的家庭来说,之前完全可以贷款80万,但如果按照新政,这一家庭,可能只能贷款账户余额2.88万的15倍,也就是43.2万。对于年轻人来说,在现在的北京,贷款只能贷款40多万的话,对首付要求非常高。国管公积金也就可以说对缴存余额少的年轻人基本是关上了大门。

对于年轻人来说,同样贷款80万,使用公积金和使用

商业贷款的月供差距接近1000元每月。

从2012年开始多地公积金贷款激增,包括贷款与提取

在内的公积金使用增速明显高于缴纳归集增速。由于公积金封闭运行自行放款的性质,很多城市不得不紧缩公积金贷款或延长办理周期,以此来延缓部分需求入市。为解燃眉之急,借用商业银行资金支持自住需求,以期维持刚需的入市进程。国管公积金的这一政策,主要原因更多是减少贷款数量。反而是缴存额较多的高收入者,在这一政策的改变中受到的影响不大。

新政之后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增加,相比之前大部分国

管公积金缴存者都可以申请到80万的贷款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使得缴存年限短,缴存比较少的人贷款额度明显受限。

另外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才可以

再次申请,基本上改善型二套贷款利用国管公积金的难度将明显提高。

整体能够利用国管公积金贷款难度明显增加,预计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购房者将大部分必须选择商业贷款。

公积金政策的本意就是职工互助基金,在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对低收入人群有所倾斜,可惜我们看到的恰好是公积金新政策弃穷。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

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

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北京房政策2013 第三篇_《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

京建法〔2013〕2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

- 1 -

开展。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 。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 - 2 -

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3 -

北京房政策2013 第四篇_G2013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

福田汽车集团管理制度 Foton Motor Group Management System ————————————— ★ ——————————————

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

FTOP.10007.14.2-2013

2013年3月4日发布

Issued on 3/4 /201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Beiqi Foton Motor Co., Ltd.

1. 目的

为建立公司周转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集团周转住房周转速度,切实保证周转房发挥真正作用,并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 术语

周转房:指公司为解决已婚员工短期住房困难,为符合条件员工提供的只租不售、临时过渡性住房。

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指公司为解决员工短期住房困难,按期定额发放给符合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费用。

3. 优惠租住周转房政策

3.1 适用人员范围

可申请优惠租住周转房的人员范围为:

3.1.1公司成立以来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校园人才(以下简称应届校园人才);

3.1.2签订1-4年往届毕业生招聘协议的往届校园人才(以下简称往届校园人才);

3.1.3 2005年7月1日之后签订社会人才招聘协议的全国招聘人才和调京人员;

3.2优惠租住人员条件

申请优惠租住人员需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租住条件,方可申请。

3.3周转房的租住和退出

3.3.1凡符合允许租住公司周转房条件人员,经个人申请(校园人才需填写《校园人才周转住房申请表》(附件1)),公司对个人基本情况公示核实后,统一纳入可以租住公司周转住房人员范围。

3.3.2租住公司周转住房时,须签订租房协议(附件2),租期2年,期满可续租,最多不超过6年,原则上6年满后需退出租住周转住房。特殊情况需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续租。

3.3.3 凡租住公司周转住房人员,经个人申请,可退出现租住周转房。

3.3.4 凡租住公司周转住房,已自购房员工,自购房满半年后(以购房合同中交房日期为准)需退出租住周转房。

3.3.5 凡租住公司周转住房的人员,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则公司收回住房。对于承租人配偶同时符合集团优惠租住周转房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人变更。

3.4 周转房房租价格及优惠期规定

3.4.1校园人才租住周转房的,最长享受3年优惠期,在优惠期内按市场房租价格标准的50%收取房租;优惠期结束后,按照市场房租价格收取房租。

3.4.2全国招聘人才居住公司周转房的,一年期内免房租,第二年按照市场租房价格的50%收取房租;第三年及以后按照市场房租价格收取房租。

3.4.3调京人员及不符合公司优惠租住周转房范围经公司特批租住的人员,不设置优惠期,一律按照本办法市场房租价格全额收取房租。

3.4.4市场房租价格如下:

3.4.5周转房市场房租价格原则上每一年度根据市场实际房屋价格调整一次。

3.4.6校园人才、全国招聘人才在享受优惠租房期间,对于因市场租房价格与优惠租房价格之间的差价而引起的房租差额部分,根据“谁用人谁承担”原则,由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并列支单位福利费。

4. 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政策

4.1 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人员范围及申请条件

对于以下人员,且满足申请过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可申请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北京房政策2013】

4.2 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标准及期限规定

4.2.1对于计划内招收的校园人才,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税前7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

4.2.2全国招聘人才、调京人员第一年的社会住房补贴额度为每户每月税前2000元,第二

【北京房政策2013】

年为每户每月税前1500元,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不再发放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

4.3对于已领取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的员工,不允许再申请居住公司单身宿舍或公司周转房。

4.4各类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后,取消补贴发放。

4.5 过渡性住房补贴申领规定

4.5.1申请人初次申请社会住房补贴的,填写《校园人才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招聘人员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4.5.2住房补贴申请采取集中审批方式:北京厂区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每月10日前统一向集团党群工作部提交本单位申请人员的申请表,并同时将过渡性住房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报集团人力资源本部薪酬福利政策科备案;集团总部由各职能部门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请人申请表统一提交集团人力资源本部人才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统一审核。

4.5.3住房补贴自申请人申请获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兑现,与工资合并计税发放,并列支各单位应付福利费用。

4.6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人员条件,并建立校园人才过渡性住房补贴发放台账(附件6),人力资源本部将定期抽查,对提报虚假信息申请住房补贴的将严格考核。

5.对于享受公司原住房相关政策人员的相关规定

5.1对于现租住公司周转房 ,但已自购现房人员,要求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退出现有周转住房;对于购买期房人员以购房合同中交房日期为准半年内退出现有周转住房。

5.2 对于现租住公司周转房,但实际租住年限已超出原《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优惠期人员自本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全额收取房租。

5.3对于原执行租住6年优惠期未满的人员,继续执行6年优惠期政策,并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房租标准的优惠比例收取房租。

5.4对于原按照《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租住公司周转房,优惠期未满,但在办法实施之日起退出的校园人才、全国招聘人才及调京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社会住房补贴,按本办法补贴标准重新折算补贴额度进行发放。对于双职工人员按照两人同时发放补贴、同时核减房租进行补贴发放。

6.其它规定

6.1公司提供的周转住房应是员工本人(携家属)居住,一律不得外租、转住。

6.2对于现租住集团周转房员工,集团将利用公示等手段,对是否已自购房进行核实,对于不如实上报的人员,公司一经核实,将责令其退出租住周转房。

6.3公司建立内部诚信机制,对于不符合租住公司周转住房的人员要主动退房,发现违规租住的员工,强制退房并一次负激励2000元;经举报并核实确属违反政策的,负激励5000元;同时记录诚信档案,并在职位晋升、评优评先及享受其他住房相关政策中予以应用。

7. 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7.1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7.2党群工作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原相关流程、协议等材料进行更改、完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

7.3 人力资源本部负责制定、解释本住房政策,并协助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员类别及其工作期限等人员信息的确认。

8.附则

8.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本部、党群工作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党委要积极做好宣传、保障工作,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9.附件

附件1:校园人才周转住房申请表

附件2:租房协议

附件3:校园人才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4:招聘人员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5:校园人才过渡性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件6:校园人才过渡性住房补贴发放台帐

------------------------------------------------

附加说明:

本办法提出部门:人力资源本部

本办法归口部门:人力资源本部

本办法起草人: 李凌潇、周笑竺

本办法审核人: 潘平、唐林林

本办法审定人: 邢洪金、樊文堂

本办法批准人: 张夕勇

本办法使用范围:北京厂区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

本办法阅读范围:北京厂区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

北京房政策2013 第五篇_购房秘笈:2016年北京买房都需要啥条件?

购房秘笈:2016年北京买房都需要啥条件?

首先,针对军人、外籍、港澳台人士、未成年人和公司购房,政策各有不同,侃家网咨询师整理的详细信息如下:

(一)北京户口

(1)单身

北京户口+单身=1套房

自2013年3月31日起,北京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贷款:首付比例30%

若个人名下存在一次住房贷款记录(全国范围内,贷款记录均是全国性的),包括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以购房名义的公积金支取,(以下简称住房贷款记录)首付比列提高至70%,若个人名下存在两次住房贷款记录,则不再能使用住房贷款。

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贷款个人需要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实践经验上,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的月收入水平是月供的2倍以上)

税费:契税、印花税、登记费、配图费等

购买90平以下住宅且唯一的: 契税1% 印花税0.5‰

购买90-140平住宅且唯一的: 契税1.5% 印花税0.5‰

购买140平以上或购买二套住宅的: 契税3% 印花税0.5‰

(2)家庭

家庭+北京户口(夫妻一方拥有即可)=2套房

拥有北京户籍的家庭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

贷款:家庭首套房:首付比例30%

家庭二套房:首付比例70%

夫妻均无贷款记录 购买首套30% 购买二套70%

双方有一次贷款且未还清 购买首套70% 购买二套70%

双方有一次贷款且已还清 购买首套30% 购买二套30%

双方贷款次数不少于两次则不能贷款

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贷款家庭需要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实践经验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的合计月收入水平是月供的2倍以上)

税费:同个人

(二)外地户口

①工作居住证

侃家网咨询师提醒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可以在北京购买住房。

工作居住证,俗称“绿卡”,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国内符合条件来本地区发展的人才颁发的一种证件。持《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

在购房效力方面,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户口

(1)单身

工作居住证+单身=1套房

自2013年3月31日起,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贷款和税费同北京户口,材料需额外准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暂住证

(2)家庭:同北京户口,材料需额外准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暂住证

②纳税、社保

外地户籍无北京工作居住证但满足连续60个月的社保缴存或连续5年的纳税记录的,无论是单身还是家庭,都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社保缴存记录在五年内必须连续,每月缴存;纳税记录只要每年从1月到12月有一次缴税记录就可以。

贷款:首付比例30%

若个人或家庭名下存在一次住房贷款记录,包括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以购房名

义的公积金支取,首付比列提高至70%,若名下存在两次即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则不再能使用住房贷款。

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

贷款需要提供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实践经验上,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的月收入水平是月供的2倍以上)

税费:同上

北京房政策2013 第六篇_、《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

北京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应用示范文本

(2013年版)

二零一六年四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的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确应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需要,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版》(以下简称《应用文本》)。

二、《应用文本》的主要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文件》);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

【北京房政策2013】

8.《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55号);

9.北京市关于电子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应用文本》的编制原则【北京房政策2013】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文件》编制说明中的相关规定。

3.《应用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的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四、《应用文本》针对《行业标准文件》补充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区别“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和“适用于非电子化招标投标”两种情况进行编写,同时对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求表述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便于招标人进行标准化填写。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对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对废标条款、电子化评标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同时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纳入评审因素。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增加了政府投资工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时,竣工结算与审计的相关约定。

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进行了相应内容的调整。

6.第六章“图纸”:保持与《行业标准文件》一致。

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工程的计量计价依据。根据绿色施工规程,增加了扬尘治理要求。

8.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增加了“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五、《应用文本》的适用

《应用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使《应用文本》在实际使用中不断完善。

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2340322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179/

推荐访问:2013刘德华北京演唱会 2013权志龙北京演唱会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