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时间:2018-04-3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一篇_如何申请购买郑州经济适用房、标准条件是什么

如何申请购买郑州经济适用房

问:咋知道哪里卖经济适用房?

答:11月1日,新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现在还是《办法》的过渡期,有些经济适用房楼盘,开发商已经销售了一部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正在进行统计汇总。11月1日后,中心会在 媒体上提前公布经济适用房的开盘信息,包括何时开始销售、在何地报名购买。

问: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资格认定上,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郑州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问: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8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房地产大厦十楼,政策咨询、投诉电话: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5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3.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知单”到小区报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3、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28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调动到郑州,如何将户口转到郑州?

(一)申请准迁证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一份(A4纸);(《人事代理合同书》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2、附带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A4纸);

4、毕业证原件、复印件(A4纸);

5、手写一份入户申请(黑笔)。

(二)入户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原件(单位代理提供单位介绍信);

2、户口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要求:迁移证上除职业一项以外每项必填); 说明:户口迁移证婚姻状况栏空白的处理办法:

A、 回原迁出派出所填写后盖章

B、未婚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从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至今,男22岁,女20岁)

C、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A4纸)

3、一寸白底彩色大头像2张。

带好资料到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陇海路与秦岭路交叉向西100米路北)办理。(周一至周五,早八晚五。)

具体的打电话:67186877【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外地公民落户郑州条件

郑州市从2002年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管理政策,外地公民入我市户口条件放得更宽了,主要解决以下4个方面的入户问题:

放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入户条件。外地公民,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正式聘用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房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外地公民在郑投资、经商、办企业纳税数额达3万元,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部异地调动的正式职工,准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调动人凭上一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入户。

公安局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在办理以上各类户口时,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纳入日常业务。以往有关政策、条件、范围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二篇_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者。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单身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5、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户口不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学历证书;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7、其他相关证明。

如何办理申购经济适用房

1.申请人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索取或通过青岛住宅网 下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3.符合条件者,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4.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为方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以通过青岛住宅网 在网上提出预审申请。

咨询电话:82681116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指南

一、什么叫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

(三)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申请人是如何核定的?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一)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

(二)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四、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薪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五、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六、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三篇_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时间:2010年01月04日 | 投稿人:(律师)毕志荣 |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 | 浏览:3826 由于房价的上展,转让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越来越活跃,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更加的突出,本文对此类房屋的转让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成为昆明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昆明市陆续出台了《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房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现就一些实务中常见问题,以昆明为例,做出解答。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此,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我国《》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附典型案例一:

明知经济适用房买卖受五年限制,还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浙江省海盐县的张林强用二万八千多元的损失买了个教训。

6月2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还在五年禁止转让期限内的购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006年6月1日,原告张林强与被告王建国、何小丽(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张林强将其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建国和何小丽,协议约定:该房的转让价格为400000元,由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支付王建国、何小丽购房款330000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8年9月26日前协助张林强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9月底腾空交付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30000元。直至原告起诉时,原告与二被告双方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也未腾空房屋交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国、何小丽所有的该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故不得进行处分。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4年3月25日领取了房产证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至

2006年6月1日王建国、何小丽与张林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尚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即使至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

2008年9月26 日,也仍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故王建国、何小丽无权处分该房产,其与张林强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来看,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对该房屋尚不能转让的情形是明知的,故双方对该协议的签订具有同等过错,对于张林强因支付购房款导致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张林强与二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各半负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共同返还原告张林强购房款330000元,并赔偿张林强一半的利息损失28762.69元。 (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郁菊红 杨朝辉)

典型案例二: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苏某与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原告宋某(女)和被告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长年在外施工,原告与孩子生活在东老家。由于夫妻多年两地分居,造成关系紧张。被告苏某在单位分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但苏某未与原告协商,并且没有告知原告分房一事,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被告唐某。当原告得知后,苏某与唐某已经签订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找被告唐某交涉,要求退回房屋,但协商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决二被签订的《协议》无效。

被告苏某辩称,在我分房的时候,有两次需要交纳房款,每次都是唐某交的,当时我一个人生活,此房屋无人居住,于是就把房屋卖给了唐某。

被告唐某辩称,单位分房是先交款后给房,涉诉房屋都是我交的费用,而且已经和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此房屋我不同意归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二被告所交易涉诉房屋,系二被告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建设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己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本案涉诉房屋的产权情况及二被告的交易情况,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摘自北京法院网,作者张建丽)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毕志荣、张文超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四篇_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也简称为经适房,主要是国家对于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提出来的政策性安排,那2015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要求呢?下面给您具体介绍一下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什么价格?由哪几部分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为3%,税金不到6%,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在内的开发成本占91%.问:哪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依照规定,不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来源: 艾逸装修网(业主装修管家)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五篇_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须知有哪些呢?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住满5年”的时间计算,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本文将介绍这两种情况下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一、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在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就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因此建议出卖者一定要认真考虑。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但是在出售家庭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如若购房人经相关部门核定职业、职位等购买标准后,只具备购买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就意味着购房人只能购买最高4000*70=280000元的经济适用房。若其想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尚未住满5年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2650*120=318000元,超过了所审核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那超出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18000-280000)*10%=3800元的综合地价款后才可购买此套房屋,并且此房屋仍为经济适用房,下次出售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所在地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六篇_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2、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市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3、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确);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步骤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3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2010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的核准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748/

推荐访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