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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基金

时间:2018-04-2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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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一篇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账务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但就目前而言,企业一般做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

贷:应交税费—其它

借:应交税费—其它

贷: 银行存款

其实残保金的账务处理并不影响报表,计入的都是损益类科目。

注:

“其他应交款”不同于“其他应付款”。前者是指各种税金及向国家机关缴纳的各种费用;后者是一种流动负债,是企业或个人等为了得到利益而应付的钱款。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二篇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计算

应交残疾人保障金=(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6%-上年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单位职工人均工资x60%

上年度单位职工人均工资=(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单位在职人数)

20140312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南通市:

根据通政办[2003]219号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平均工资数的90%。2008年的征收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24600.00元。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三篇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相关阅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四篇_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准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

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

一、国家和政府有关残疾人政策规定:

国家和省政府对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和各种优惠性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到《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等都有明确规定:

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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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基金】

详细内容见附件:残疾人相关政策摘录。

二、集团公司残疾人福利企业概况:

从1989年原晋城矿务局投资成立了晋城矿务局社会福利实业公司开始,到2000年集团公司残联成立,再到2005年将社会福利实业公司进行改制成立了宇光实业有限公司,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走出了艰难却可喜的一步,残疾人就业、生活、福利、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残疾人事业出现了基础工作长足发展、重点工作有新突破、整体工作全面推进的可喜局面,残疾人工作得到了残疾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和社会效益,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目前集团公司共有残疾人839人,已安置就业522人,其中:宇光公司集中安置63人,各矿和其他单位分散安置459人。

其中:视力残疾80人,听力残疾70人,言语残疾14人,智力残疾99人,肢体残疾561人,精神残疾15人。(另:离退休165人,学生30人,其他122人)。

见下表:

残疾人分布与就业情况对照表

以2009年集团公司在职人数54406人为基数,按1.5%的比例需安排816人,我们实际522人,相差294人,安置比例为0.96%,与1.5%相比有较大差距,每年需缴纳就业保障金超过1000万元(晋城地区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200元)。

在过去的若干年里,通过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年实际向上级象征性缴纳15到25万元。我们的残疾人工作有好些也是临时措施,决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和谐社会的建立、文明社会的发展,集团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宇光公司从2007年开始享受政策优惠,到2010年底止,共享受退税220万元(仅限于实业一千万元年风筒产值范围)。除此之外,三个老矿各自的福利企业也同样享受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政策优惠。

目前,我集团公司有残疾人近千人,关联数百个家庭,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还有150户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30多名学龄残疾儿童。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绝大部分生活在底线,都渴望得到关心、关爱,都希望能同样享受到集团公司大家庭温暖。所以,一方面,让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自食其力,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另一方面,残疾人有活干、有事做,可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矿区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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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的局面。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方面可以让残疾人感觉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另一方面可以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整体规划。

三、同行或兄弟单位的做法:

据考察调查了解,同行业的潞安集团、阳煤集团、西山焦煤集团、同煤集团,还有太重集团都采取相似的企业政策,即:一是集团内部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储备为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企业服务;二是在集团内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提供市场与价格双重保护措施。

如西山焦煤集团,专门制定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西山残联发〔2009〕2号),每年按就业比例人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征缴数千万元),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对所辖福利企业实行补贴、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济、对与残疾人就业(包括教育、培训、康复)费用的支出、对残联工作开展的活动经费、及上缴各种费用等等。

如阳泉煤业集团,对专门从矿井中划出一块煤田作为边角回收煤让福利企业进行回收开采,每年产量约一百万吨,其产值和利润全部划归福利企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月就业补贴1000元;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补贴。

如潞安煤业集团,为残疾人福利企业专门腾出300百亩土地,形成一个福利企业基地。

西山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等都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都采取内部市场、价格优惠政策。具体做法是,特别规定:1、凡是自己福利企业能生产的一律不得外购,确需外购的得由福利企业认可。2、福利企业产品价格在招投标的基础上上调5-8%,最高的达15%。

四、结论:

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来保障。我们集团公司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残疾人福利企业也刚刚起步,至今尚未有专项资金为残疾人工作服务,没有保障性资金扶持残疾人及其福利企业,残疾人事业举步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五篇_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尊敬的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根据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书》,我司2011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70人,应安排2.55名残疾人就业,少安排残疾人就业2.55人,应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3713.28元。现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向贵处申请给予免收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因如下: 根据河源市鑫源税务师事务所核实的年度利润报表显示,我公司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处于利润亏损期,亏损金额共计2539823.15元。详细数据请见附件1及附件2。

我司于2008年初进驻河源至今已有4年历史,属新兴发展的微小企业。由于企业冗员多、负担重, 2011年仅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就达1056490.31元。加上2011年我公司新招用合同制工人111人,年增加成本费用277500元。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企业经营困难不断加大的环境下,力保就业岗位稳定,不但不减薪裁员,2011年我公司还新招用了111人,其中:农民工64人,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正是因为招用了这部分人员,才导致我司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下降。所以,不能让企业既要为社会解决就业困难,又要承担残疾人的保障金,显然有失公正,与我们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残疾人就业基金】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免收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致

敬礼

【残疾人就业基金】

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4日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六篇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总结材料

精心组织 密切配合

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残联的具体指导下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区残联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加深政策宣传,加大征缴力度,使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圆满完成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扩大宣传力度,营造就业金征缴良好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区残联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传单、悬挂标语口号等形式,向广大市民进行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27令《河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缴费单位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号召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支持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使缴费单位的缴费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区残联与劳动部门共同组织了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印发了1万多份宣传材料,有效地配合了保障金征缴工作。同时,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全区各用工企业,发放有关残疾人就业金征缴的有关宣传资料,

耐心细致地进行了有关政策的讲解。通过一系列有效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提高了全区广大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觉性,逐步营造了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掌握实际数据,做好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

为切实掌握全区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具体状况,区残联协助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专门成立了以主管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年审工作领导小组,有力地保证了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2010年4月16日,召开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动员会,为年审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按照区政府年审通知要求,区残联抽调精干人员,于4月20日-30日,集中10天时间,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状况进行认真年审,建立了残疾职工档案,掌握了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具体状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强化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地税代征工作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积极推进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代征工作中,地税机关与残联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做到年审工作与代征工作同步推进。特别是地税机关在残联年审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在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设立保

障金年审窗口,为残联部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保证了两个部门之间在年审期间及时传递年审和征收的信息资料,形成工作的合力,做到残联审核到位,地税机关征收到位,使征收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进行前,区地税局对所属的1个区直税务所和13个乡(镇)、办事处税务所作了具体的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工作统一开展;区残联对所属的残疾人就业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强化培训,切实掌握省、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在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区地税局和区残联根据省、市政府令以及《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地税局和区残联根据年审情况,首先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达《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签收后10日内到区地税局办税大厅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地税机关限期追缴。我区确定7月和8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正常征收阶段,安排残疾人未达比例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到地税部门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阶段为9月1日开始的强制执行阶段,区残联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保障金的企业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

前期宣传和努力,全区大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项工作比较理解支持,纷纷到地税大厅按要求签收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形成了自觉缴费局面。

四、加强计划考核,实现就业金应收尽收

2010年,区残联采取地税代征和就业办人员征收两种方式开展工作,加强计划考核,明确责任,努力实现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通过与区地税局的协调,确定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代征计划。区地税局将保障金征收计划纳入税(费)收计划之中,下达给所属各税务所。各税务所对征收计划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到人。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区地税局加强调度和考核,努力促进代征计划在集中征期内完成。由于工作到位,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全部超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同时,区残联在年初残疾人工作会议上与各乡镇、街道残联签订的《2010年度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残疾人就业金征收任务。一年来,区残疾人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齐心协力,冒高温,战酷暑,深入企业和乡镇(街道)送缴款通知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稳步推进。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力措施,是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10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地税和残联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突出成效。2011年是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开局之年,我们将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在各有关部门支持下,进

一步发扬“团结、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开拓创新,深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努力实现增长目标,使今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残疾人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残疾人就业基金 第七篇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该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残疾人就业基金】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中央驻湘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三)此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征收。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五、征收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州分成,市州与县市区的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6、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违规处理

(一)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二)截至每年10月31日,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2004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残联、财政、人事、地税、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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