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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4-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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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2016年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项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提取申请并面签,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关于调整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的通

关于调整《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的通 知

仑房资[20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支取细则》(仑房资[2005]24号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

支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支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同时办理);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含企业转制),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5、户口迁出宁波市或工作调离宁波市,且迁(调)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8、偿还购买自住住房按揭贷款,且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9、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支取资料和支取额度

具备支取条件的职工支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职工提供临时身份证的,须同时提供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卡》(以下简称存储卡)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手册》(以下简称汇缴手册);

3、《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如填写不全的,应填写完全。如填写错误或不实的,一律视作废单。《申请书》第一联盖单位留存住房中心的有效印鉴章;

4、职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或结婚证书原件、被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支取人的《存储卡》或《汇缴手册》;

5、职工支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被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支取人的《存储卡》或《汇缴手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另外提供资料:

6、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房管处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

发票原件或预付款收据原件,支取金额为销售合同签订日前一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7、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契税证原件,支取金额为房产证或契税证签发日前一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8、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契税证原件,支取金额为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9、新购买房改房者,须提供《公有住房购买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交款发票原件,支取金额为交款发票日前一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10、偿还购房贷款者,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银行扣贷存折原件或贷款银行还贷证明原件,支取金额为借款合同签订月前一个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本期还贷本息总额。本文实施后,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者,初次支取时须留足半年余额(初次支取月缴存额×6个月);

11、在房屋改造、拆迁中,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房管处备案后的商品房合同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差价结算单原件。支取金额为安置协议签订月前一月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12、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者,提供土地批件原件或建筑许可证原件,支取金额为相关批件签发日期前一月的帐面余额,且不超过建房金额;

13、大修自住住房(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属危房)在本区域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且该证明经镇(乡)、街道城建办(科)核实盖章,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地察看确认。宁波大市内其它区域的,也可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支取金额为相关证件签发日前一月余额,且不超过大修金额。宁波大市外的,暂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14、离休、退休人员,提供离休、退休证原件,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原件和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16、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含企业转制)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失业证原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17、户口迁出宁波市或工作调离宁波市,且迁入地或调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迁入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18、出国、出境定居者,提供有关出国、出境定居证件原件,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1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有合法遗嘱的(经公证后),按遗嘱办理,提供遗嘱原件、复印件和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没有遗嘱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如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或调解书原件、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当前本息余额。

支取人员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支取。如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支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资料和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支取的,单位须事先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单位经办人同时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资料。

除上述人员之外,他人不得代领住房公积金。

支取时间

支取日为区级机关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止(7月份调整基数,不办理支取)。

偿还贷款的,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借款合同签订月为支取月)。借款合同签订月为7月份的,提前至6月份或顺延至8月份。

支取程序

职工在单位领取填写内容完全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有效印鉴章后,持相关资料前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楼服务厅支取窗口支取住房公积金,在金融服务窗口开具存单。

其 它

1、职工违反本细则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违反本细则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经办人应严格保守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得将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

3、如单位变更印鉴章,应及时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换备案,否则视作无效印鉴章。

4、本细则同时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支取。

5、本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通知

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6年4月26日印发

关于印发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仑政办[2006]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试

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宁波市市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政策,结合北仑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可申请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且当前正在缴存;

2、购置总房价在20万元以上的自住住房,属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到总购房款的30%,购买“二手房”的,须达到40%。购置总房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自住住房,首付款须达到60%,但借款人能提供北仑、宁波老三区、镇海、鄞州(以下简称六区)范围内其它可作抵押物的房产证明,不受此限制;

3、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且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

5、具有宁波市范围户籍(包括单位集体户籍)。外地户籍属政府引进人才或干部交流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申请贷款;

6、购买商品房须在六区范围,自契税证发证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购买期房的,房产公司须与住房中心签订协议;

7、购买“二手房”的,该住房须属公寓房,且在北仑区各街道、建制镇及宁波市区、鄞州区、镇海区范围,自契税证签发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贷款。

二、对于申请期房贷款的,住房中心和银行将严格审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能力、担保能力和开发资金的来源情况,确认资质合格且房地产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方可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三、住房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确定可贷款额,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之和—补缴金额之和)×2倍+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5%×贷款年限×12个月

住房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实行借款人综合情况三级评估制。评估分在75分(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上浮20%;评估分在60分(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下浮10%;评估分在60—75分的,不作浮动。

2、最高限额

购买一套总房价在2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总房款的60%。购买一套总房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住房,且不能提供其它房产抵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40%。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超过25万元,夫妻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北仑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宁波、鄞州、镇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出具该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证明,原则上按双方可贷额度贷款。

四、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且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年龄。

五、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5年以下(含5年)按月利率3.3‰执行,5年以上按月利率

3.675‰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贷 款 程 序

六、借款人应向住房中心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派出所出示的直系亲属证明。

2、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承诺书。

3、购买商品房期房总房价在20万以上的,借款人提供经房管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次支付30%及以上的购房款证明。购买商品房期房总房价在20万元(含)以下的,另须提供借款人六区范围内可作抵押物的房产证明或首付款为60%的付款证明。

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提供房管、土地部门出具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含印花税)等。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管、土地部门出具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含印花税)等。

4、借款人和产权共有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学历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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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6、外地户籍属引进人才或干部交流的,另须提供相关证明。

7、借款人与房屋产权共有人非配偶关系的,另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该产权抵

押和处置书。

借款人提供完全证明后,填写《北仑区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七、住房中心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初审,根据综合情况确定评估等级,受托银行审批后,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八、借款人分别到售房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实行不同的借款操作方法。

1、购买商品房期房借款

①受托贷款银行要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与售房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②受托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个人存款帐户,按合同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全额划转到售房单位结算帐户内。

③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售房单位必须协助受托银行,会同借款人办妥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办妥房屋他项权证、住房财产保险,妥善保管他项权证。

2、购买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借款

①在借款人房产交易成功并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后(含土地证登记受理等),向住房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②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且受托银行办妥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后,受托银行将所贷款额汇入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还款帐户内。

贷 款 偿 还

九、借款人在借款时一次性自主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根据还款方式按月偿还。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贷款本息= ----------------------------------------

金 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总期数

十、还款方式采用“就近存款、银行代划”的办法,借款人于每月15日前把当月还款额存入个人存款帐户。

十一、借款人原则上可以提前一次性还本付息(银行另有规定除外)。

十二、借款人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次年起可在贷款月份按支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时,按合同规定贷款年限所定利率计算本息。

十四、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十五、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住房中心会同受托银行,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失踪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2016年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项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住房公积金是什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规定是什么?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注意什么?有什么条件?下面金柚网小编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提取申请并面签,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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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公积金按揭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通过“公积金中心”年检的;

2、正常缴存公积金连续至今满6个月的;

3、如第一次公积金按揭未还清,不能申请第二次公积金按;

4、申请人户口在外地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暂住证);

5.列入危房的房屋公积金不予受理;

二)、申请公积金按揭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3、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外地户口的还需提供暂住证)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证明)

5、首付款收条、定金收条复印件

6、市公积金: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没网签合同的提供

交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网签合同约定自行成交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并盖档案章。

鄞州公积金:中介合同原件或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没网签合同的提供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镇海公积金:中介合同原件、需提供交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

档案或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北仑公积金: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没网签合同的交

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

7、借款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包括未成年人)

8、原房东身份证、原契证、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9、缴纳增值税的房屋除提供原来按揭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10、其他(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最新通知为准)。

三)、公积金贷款成数、年限及计算公式

1、成数: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7成政策。2)、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贷款7成政策。3)名下有一套住房并贷款没还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4成;

第三套不予贷款

以上为四大公积金贷款政策

2、年限:最长贷款为年限为30年,且须符合男性至60周岁,女性至55周岁年龄要求

3、宁波市区公积金:基数×0.4×12×按揭年限

4、镇海区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5、北仑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6、鄞州区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计算额度时要注意还款能力。(纯公积金还款不能超过基数的0.6倍)

四)、公积金贷款按缴纳地区分类

1、市区公积金贷款: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为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做共有人的要除去未成年人份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的产权份额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收入证明:宁波市公积金格式,每人一份;是个体工商户的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收入不能作为还款来源。

6)、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

7)、面积60平以下公积金组合贷款既不是二套房,也不是单身公寓的只有宁波海曙支行受理,商业利率9.5折。

8)、市公积贷款流程:客户到贷款银行面签---贷款银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办理抵押手续----发放贷款

2、北仑公积金贷款: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为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做共有人的要除去未成年人份额;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借款人产权份额须50%或以上。

6)、土地划拨只能按揭40%(首套贷款也为4成)

7)、收入证明:北仑公积金格式,有效期为一个月,每人二份

8)、组合贷款首付款需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要求房龄20年以内,面积50平以上。

9)、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

10)、客户如有另外房产正在按揭的,需提供该套房产的房、土证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并拉还款明细,盖银行红章

11)、北仑公金积流程:客户到北仑贷款银行面签---银行报公积金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去北仑银行签字----到房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理单送回北仑银行等待放贷---放贷日借款人到北仑银行签字。

3、镇海公积金: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不能做产权共有人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原房东的老契证;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6)、组合贷款要求房龄20年以内,面积50平方以上。

7)、收入证明:镇海公积金格式,每人二份

8)、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的账户

9)、客户如有另外房产有贷款记录的,需提供该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银行还清证明。

10)、组合贷款商业利率9.5折

11)、镇海公积金流程:客户到镇海贷款银行面签---贷款银行报公积金审批----审批通过后,到镇海银行拿抵押资料---办理抵押手续---发放贷款(借款人到镇海银行放贷签字,一般每星期三下午)

4、鄞州区公积金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

协议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手续,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每月向甲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了方便乙方缴纳,委托中国银行北仑支行采用特种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乙方结算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交款时应在开户银行备足承付款额,如遇款额不足而遇退票,甲、乙双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在具备承付能力时,应主动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托收手续。

三、甲、乙双方开户银行及户名、帐号,一方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乙方开户银行一份。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仑分行 乙方开户银行: 帐 号: 351958373998 帐 号: 联 系 电 话: 86781633 交 换 号: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通信地址:

甲方(盖章)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专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盖章) 签协日期: 年 月 日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六篇_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以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4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统一为不低于购房总款的5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

1、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北仑住房公积金查询】

2、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3、因个人原因发生补缴的,不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三)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的,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

(1)借款人(含配偶)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婚前或离异);

(2)参与过共有产权人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在大市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缴存地原则。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房屋所在地原则。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3、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夫妻两人,且夫妻双方都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在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缴存地一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夫妻另一方向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大市范围内异地贷款。

(五)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规定

1、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足12个月;或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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