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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

时间:2018-04-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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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 第一篇_2014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4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及解析

辽宁事业单位 第二篇_《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8]15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辽宁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

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级、二级为国家设置的管理岗位,我省自三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正职对应为三级、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详见附表)。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描≯至期毅,其中。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燃啥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表)。

1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表)。

四、岗位结构

11.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2.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辽宁事业单位】

16.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标准是:一级、二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0%左右。要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17.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二级岗位,主要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一级岗位只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辅助技能岗位中设置。对技能操作要求不高的技术工岗位,一般不设置一、二级岗位。

五、岗位条件

18.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是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条件。

19.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0.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是:

(1)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受聘到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4)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2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是:

(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实行职业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是: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23.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进行,并具备转岗的基本条件。其中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特设岗位

24.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26.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7.特设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聘用。

28.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岗位审核

29.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设置应体现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

需要,明确岗位管理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守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单位制定出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2.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省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其各市局、县(市、区)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4.建立《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记人《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八、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聘用工作人员。

36.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

的岗位等级。竞聘高等级岗位,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择优聘用。

37.事业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确定工资待遇、落实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办理落户的基本依据。

38.对于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具体办法由省、市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39.对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以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

位,领导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的,可以同时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须占本单位相应岗位数额。此类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须经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该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43.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4.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做好人员的上岗聘用工作。

45.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6.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突击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违规操作、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7.凡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确认受聘人员,不予办理招聘事项,不予兑现工资,不予划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各地及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49.本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另行下发。

50.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发布日期:2009-10-20

辽宁事业单位 第三篇_辽宁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三类人三种办法

辽宁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 三类人三种办法

今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最突出的变化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我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改革中占比最大的“中人”在改革中将有10年过渡期,“新人”执行新办法。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也将陆续出台。今后,退休人员人手一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人新制度——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逐步过渡——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

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意见》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调整机制:依据工资及物价增减幅度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可申请终止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特殊人群】

1延迟退休:若延退需继续参保缴费

《意见》提出,改革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专家劳模:退休时不再提高退休费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跨范围跳槽:带走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险:不认定为视同缴费

《意见》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5改革前参保:个人账户本息划归职业年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换句话说,这类人群多是在改革前曾有过机关事业单位经历并参保的人群,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又离开体制内,在改革后又再次回到体制内的人员。

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

辽宁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无法给出明确人数,一方面是各项准备工作需逐步推进,另一方面是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成。据工作人员介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需

辽宁事业单位 第四篇_2015辽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

附件2: 2015年上半年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同步考试招聘职位信息表(此表由招聘单位填写盖章并提交电子稿)

说明:一、本表由招聘单位提供excel表格(电子稿)

二、同一招聘单位名称下职位名称不能相同,同岗的职位名称可以用职位名称+(一)、(二)、(三)等区分。 三、考试级别:本次考试只设一个科目,考试级别为“1”。

辽宁事业单位 第五篇_2015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答案

2.答案:D

3.答案:A

4.答案:D

5.答案:B

6.答案:D

7.答案:C

8.答案:A

9.答案:D

10.答案:D

11.答案:A

12.答案:C

13.答案:C

14.答案:A

15.答案:B

16.答案:B。

17.答案:C

18.答案:C

19.答案:B

20.答案:B

21.答案:C

22.答案:C

23.答案:A

24.答案:B

25.答案:A

26.答案:D

27.答案:D

28.答案:B

29.答案:A

30.答案:A

31.答案:C

32.答案:C

33.答案C

35.答案:C

36.答案:C。

37.答案:A

38.答案;D

39.答案:D

40.答案:B

41.答案:D

42.答案D

43.没选项

44.答案D

45.答案D

46.答案D

47.答案D

48.答案D

49.答案B

50.答案A

51.答案:D。

52.答案:A

53.答案:B

54.答案:A

55.答案D

56.答案:B

57.答案 D

58.答案:A

59.答案:C

60.答案D

61.答案C

62.题不全

63.答案A

64.答案D

65.答案B

86. 答案:C

88. 答案:A

89. 答案:B

90. 答案:C

91. 答案:B

92. 答案:C

93. 答案:B

94. 答案:D

95. 答案:A

96. 答案:C

97. 答案:C

98. 答案:D

99. 答案:A 100. 答案:D

辽宁事业单位 第六篇_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3-3

执行日期:2000-3-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 聘约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辽宁事业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辽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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