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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时间:2018-04-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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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一篇_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特约撰稿 周斌

1.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2009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N+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裁员。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老张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得到5000元×5×2=50000元的赔偿金。

2.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 小李2007年11月到某工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为2000元。2009年2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为1年又4个月,工厂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为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但是小李认为,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即2008

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1000元加上实施之后的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总共4000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说法】 经济补偿=基数×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小李月工资性收入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也不属于“当时有关规定”对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厂对其经济补偿不分段计算并无不妥。其实即使按照小李的说法分段计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根据上海的老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无论是否分段计算,小李的经济补偿金都是3000元。

3.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

【案例】 员工老陆于1992年9月进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此前十二个月每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老陆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说法】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对于老陆来说,尽管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但由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所以2008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000×12个月+3000×1个月=39000元。

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

【案例】 1988年1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20个月+9876元×1.5个月=21.4814万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员等原因,而是因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12个月+9876元×1.5个月=13.4814万元。

5.违法解除终止,经济补偿有何特殊规定?

【案例】 1995年7月,索女士进入某通信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8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因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公司决定于2009年6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4000元。

【说法】 公司方提出的“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此种情形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双封顶”。

由于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索女士应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9876元×12×2=237024元。

6.“N+1”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吗?

【案例】 2009年3月,公司与老蔡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老蔡后来听说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N+1”,即还需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且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与老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7.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 员工小马与外贸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4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小马继续在外贸公司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拒签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0日,外贸公司书面通知小马终止劳动关系,小马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上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小马认为应从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开始计算。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二篇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3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 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 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三篇_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四篇_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 作者:邓宜容律师 | 关键词:劳动 合同 | 浏览:5938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7.5年。

问: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呢?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08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员工甲的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

1、 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為1200元);

2、 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

3、 重点之重: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五篇_2014最新_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六篇_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各种违法用工的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只要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同意不同意,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并无过错,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亦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时的经济补偿金额也需要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裁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地四十七条执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固定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只要劳动者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新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第七篇_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已经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内容中作了具体说明。由于这些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这里予以集中说明。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X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注: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公式的应用,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

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卜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第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计算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算有一个上限。劳动合同法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假设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其实际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9000元的,则仍按照9000元计算,计算年限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为十二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两大类,具体情况已在上一章第一(三)部分作了说明。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该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公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计算方法是在按照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计关于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计算等适用,关于计算封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假设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6000元/月个月×2:24000元;如果其平均工资为10000元的,工作年限13年,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月×12个月×2:216000元。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

见下一部分“(

三)其他”中的说明o)(三)其他四)部分详细列举了有关的赔偿金项目,但由于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去》等有关赔偿问题的具体规定已经列入围,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颁布修订后的,这些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还不能确定。下一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相关金额的计算方法,具有说明了请读者务必注意。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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