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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时间:2018-04-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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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一篇_贷款担保人所面临的风险

贷款担保人所面临的风险

做了担保人,就意味着如果被担保人无力清偿债务或付款,您就必须代其支付。其中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不同担保方式面临的追究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追索贷款人的财产,余款向担保人追索;后者银行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所以说,做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也不相同,责任与义务也有所区别,总的来说,有一个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的意识是很重要的。

降低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是所有做贷款担保人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世态变幻莫测,谁也不知道风险在哪天降临。但是, 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尤其是担保贷款,作为担保人,承担着不少的压力,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那么,担保人就必须帮其偿还,可以说,担保人有风险,不好放,那么,如何规避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

淘钱宝提醒大家,做为贷款担保人,需要您注意这些事项:

1、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

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2、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

贷款人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应该具有的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

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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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篇_住房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住房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相信有读者在买房时,被要求有一个房屋贷款担保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要请求某人作你的担保人,起码你应该知晓这些基本问题的答案。

当申请房屋贷款时,如借款人收入够或信用纪录良好,借贷一般都很容易获得批准。但如果借款人收入不够,或是信用纪录不好,首付不多,贷款机构会 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guarantor),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是父母作子女的担保人、配偶作担保人、兄弟姊妹作担保人,或找朋友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有何责任?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 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要负全责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Credit Report)内。

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向担保人的贷款额。 什么是独立法律咨询文件?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谘询文件(Independent Legal Advice),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 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也就是说,当银行向担保人追讨欠债时,担保人要全部负责所欠的债项,不能说不知道有这样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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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三篇_银行贷款担保人分类及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担保人分类及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的时候,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那么,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类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淘钱宝在这里就为你解答一下。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类型

1、一般保证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

2、连带保证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但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

二、银行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

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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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篇_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又会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很多担保人对担保风险与责任并不了解,而使自己在借贷担保中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以我县法院为例,2009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450起,而今年1-11月份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高达529起,其中有担保人的案件占15%左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根据审判经验提醒读者在做担保人之前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担保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有两种:(一)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象这种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按照连带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以,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

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多个保证人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也就是担保份额问题。很多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担保份额均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在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全部保证人也可以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且即使是起诉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该保证人也负有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但在这种情况下再实现该债权比较困难。

在借款担保中,由于作保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人身上,因此,读者在做担保人之前,必须要详细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同时对上述几点有个明确的认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五篇_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案例)

借款担保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9日,福建省长乐市和顺公司(下称和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下称五四支行)借款,双方签订2003(五四)工银(短)总字第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同日,长乐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一份2003(五四)工银(短)总字第13号保001分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和顺公司本案28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2003年9月5日,五四支行向和顺公司发放2800万元贷款。和顺公司自2003年9月20日就开始欠息,2004年7月28日五四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和顺公司归还贷款2800万元和利息,同时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理由为:一,自来水公司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担保行为不应受《担保法》调整;二,自来水公司为和顺公司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基于长乐市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强制指令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同时,自来水公司

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受胁迫而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判自来水公司负连带责任。

自来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和顺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中,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只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就被保证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被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无先后之分。债务履行期到

来后,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请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履行。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法院据此作出责令自来水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其担保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为他人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条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作此限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行为内容具有特定性,通常不包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第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没有其他的利益获取渠道,故这些单位不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条件。第三,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通常是要求被担保人必须作相应的对等给付,例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而言,它们既不能通过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也不能享受

反担保的利益,具有利益提供的单向性,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自来水公司并不属于上述公益事业单位,而是属于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和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果其事实上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同样不能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作了如下除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既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可能从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它当然应当对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另外,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出发,只有在确立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被担保人才具有公平性。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对于保证人的第二个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性应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之要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以下原因而致使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或

可以撤销,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而为债权人明知或应知的。在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作为抗辩主体负有自己证明的责任,但自来水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受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为,也没有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证据。至于该担保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即长乐市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强制指令)而订立,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并不影响调整内部关系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自来水公司对担保权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六篇_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第七篇_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 武汉人才网

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1、感谢您为下岗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而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2、对被担保人的经营项目,您应充分了解并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3、贷款到期及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约定,您有义务协助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工作。

4、如逾期仍未归还贷款的,您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凭“武汉科技担保公司”及经办银行出具的函件,由担保人单位协助扣款,月扣工资人民币 元整,直至全部还清,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欠款户或您的可执行财产,并予变卖代偿。(此空格由担保公司填写)

担保人单位盖章 担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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