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时间:2018-04-2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一篇_医院科室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

乙方:

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解除广大患者的疾苦,经我部研究决定,特聘请__________医师,进行医疗业务合作,在我部成立___________科室。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信守诺言,自觉遵守。

一:乙方必须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并且拥有合格的医疗卫生设备及技术人员。 二:乙方医务人员应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

三:甲方是本医疗机构的主体和法人,行使对门诊部的业务行政管理,服从和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法律监督。乙方为门诊部业务活动的一部分,要服从统一的业务行政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整体利益和形象,共同努力搞好医疗服务。 四:甲方给乙方提供医疗用房、办公桌椅、保障电源照明、冬季取暖和日常用水。

五:乙方在协议签定后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________元。甲方在乙方每日的总收入中提取5%的管理费,以便甲方进行有效的协调与管理。双方在解除协议后如无医疗事故、纠纷、债务等问题,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风险抵押金。

六:乙方每月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________元/间/月。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运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医院可帮助协调处理,但因事故或纠纷而导致的诉讼费、赔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使用的药品统一由药房凭处方发放给患者,财务统一收费,科室不得自行卖药和收费。 九:乙方使用的医疗文书(处方、登记本、病历卡等)、工作服由甲方统一提供,并按实际价格收取费用。

十:乙方做广告宣传事宜,甲方提供方便,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制作科普知识或专科特色宣传展牌,可先做出小样,经甲方领导批准同意,可悬挂本科室内或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对外横挂宣传条幅或牌照。

十二: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乙方应服从调动,积极参与救治和防病活动。

十三:甲乙双方要遵纪守法,强化法律和职业道德,相互团结,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四:此合同双方同意不再履行公正手续,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_______年,到期后双方根据情况续签或解除合同。

甲方:法人(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二篇_住院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所需资料

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签订社会保险医疗

服务协议需携带的资料清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有诊疗科目内容则不需提供);

三、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签约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不能参加签约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电子转帐凭证》复印件;

七、已详细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登记表》;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如协议及有关资料已盖齐公章,可不携带公章);

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全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篇_201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包头市医疗保险局

乙方: (医院)

为了保证广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离休干部、文革伤残人员,(以上统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2000]22号,以下简称《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府发„2003‟37号)、《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发„2009‟12号)、《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7‟89号)、《包头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字„2007‟118号)、《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包劳社办

[2010]9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医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着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以最小的支出享受优质服务的原则,双方通过共同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包头市政府

颁布的各项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保及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的各项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必须依据国家医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使其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的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必须予以合作。

第四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同时设臵"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接受参保患者监督和投诉。

第二章 病历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

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八条 病历书写应按照医院病案管理要求,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质控标准执行。

第九条 病历首页资料详实、项目齐全、出院诊断明确。

第十条 首次病程记录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病情表述准确,无涂改。外伤患者,应准确记录损伤时间、损伤原因、损伤部位、损伤程度。骨折患者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 病程应记录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分析,检查报告与病程记录结果相符、姓名一致。

第十二条 医嘱(长期、临时)中的用药、检查与病程记录吻合,真实客观反映疾病治疗过程。

第三章 就诊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四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的医疗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不予支付费用;情节恶劣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订制的《医保专用处方本》、《包头市离

休干部处方册》、《包头市文革伤残人员处方册》或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使用的电子处方以及能够详尽表明药物名称、单价、用量的详细清单。乙方医务人员严禁开“大处方”、 “修改处方” 和“补写处方”。

第十七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核身份证、《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以下简称《诊疗手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简称医疗手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包头市离休人员医疗证》、《包头市伤残人员医疗证》,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乙方按非医保人员对待。凡发现就诊者所持证、卡、册与本人不符,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交甲方处理。凡医疗保险证件不全不得进行登记,可先接诊,待医疗保险证件齐全后进行登记,登记之日起以前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理,补办登记手续以后的费用由医保局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对生育保险门诊及住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独立造册。乙方医保科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识别,审核无误后在参保人员收费票据和诊断书上加盖医保科审核章。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凭《IC卡》、《诊疗手册》、《医疗证》、《医疗手册》、《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包头市离休人员医疗证》、《包头市伤残人员医疗证》,到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乙方必须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乙方工作人员不能利用IC卡划卡结算违规开药、调换药品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到乙方住院治疗时,需持《医疗手册》、《医疗证》、《诊疗手册》、《IC卡》、《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身份证》到乙方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同时领取《医保专用住院卡片》。乙方应及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住院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入院登记。凡乙方医保办因工作失误错报、漏报入院登记,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医院医保办必须将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手册》、《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证》、《包头市离休人员医疗证》、《包头市伤残人员医疗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存放在住院处,按临床科室分类保管。《身份证》、《医疗证》、《IC卡》由患者随身携带,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入、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留院,其医疗费用乙方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乙方应将每日发生的检查治疗收费明细清单(一日清单)送达患者本人或陪护家属,没有一日清单的,应开通住院患者费用查询系统。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杜绝参保患者 “冒名顶替”、“小病大养”、“挂牌住院”(包括化疗患者的疗休,疗休期间乙方不计费的不在此列)、 “一床多住”、“搭车开药”、“诊断结果与病情不符”、“诊断结果不明确” 等现象发生。乙方定期自查参保患者、住院情况,核查两次不在医院按“挂床病人”处理。乙方住院参保人员“床头卡”与“医保专用卡”必须相符,否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四篇_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到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患者“无缝式”连续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合作医院患者的治疗管理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体现分级诊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建立双向转诊关系。为了规范各自行为,现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专线电话号码,保证24小时连续服务。

2、下转病人时要填写《双向转诊单》,注明患者的治疗情况及下一步的治疗康复计划,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至乙方。

3、对乙方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安排相关科室及时将患者收入院诊治,应优先安排住院。

4、协助乙方处理急危重症、疑难杂症。

5、实行资源共享,对乙方转来的患者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6、对患者在术后康复期、调理期、以及临终关怀期等一些后期治疗的病人可转至乙方,由临床科室开具《双向转诊单》后在医务处、住院部盖章,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乙方继续治疗。

7、甲方在转诊单中注明诊治医师姓名、联系方式,便于乙方在诊治中有疑问随时沟通交流。

二、乙方责任

1、当乙方门诊或住院患者诊断不明确,或因基础医疗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等需更进一步确诊、手术、治疗的病人时,将患者转往甲方治疗。

2、转诊时需征得患者同意,不得索取任何费用。

3、乙方上转病人要填写《双向转诊单》,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情况、诊疗用药情况,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节假日期间可按急诊转入 ,电话联系我院总值班,协调有关事宜。

4、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需派专人护送并向甲方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5、工作日期间乙方上转患者前,与我院医务处办公室电话取得联系,并将病人转诊信息传真至医务处。节假日期间与我院总值班联系,信息上报可在工作日补报。

6、对甲方转回乙方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其他

1、本协议长期有效期。

2、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4、甲乙双方若发生医疗争议,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正常法律程序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 医院:

现有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因病情需要转入贵单位诊治,请予接诊。

主要诊断:

治疗经过:

转出原因:

转出医师(签字):转出医院(盖章):转诊时间: 年 联系电话:月 日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五篇_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

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第六篇_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医疗服务合同队提供医疗服务的主题具有资格限制性。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二、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使患者要求诊疗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表现在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合同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作为医方的给付内容的医疗服务,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师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通常是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这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地位难以平等。患者不能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施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

四、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门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权,他们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标来履行义务。由于诊疗是以患者自身不可替代的生命、身体为对象进行的,而且通常会对患者身体产生侵袭和痛苦,而双方又无法对医疗结果进行约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和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病人要求参与医疗,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医疗结果。有向诊疗医师“知情权利”,对于医师诊疗方案及相关问题还有决定权。

五、医疗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都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医方主要的义务是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主要义务支付医疗费用,故为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有偿合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无须医方提供完毕医疗服务为合同成立要件,有时即使医方与患方之间表示不一致,医疗服务合同也可因强制缔约而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法律并无特别要求。当事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此为不要式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二、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三、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

四、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医方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

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二、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三、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五、其他义务。(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患者的义务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三、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论医疗服务合同

2009-11-24 9:2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 医疗服务合同/权利义务/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就诊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承担缴纳医疗费等义务;与此对应,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在合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性质上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有利于维护就诊方的权利。出于同样的目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当也是

消费合同,从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备受人们关注的医疗事故案件的内核是医疗服务合同,而何谓医疗服务合同、合同双方

各有哪些权利义务等,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医疗卫生界并未有统一的认识。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病人到医院就诊便与医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学者一般将这种合同关系归入服务合同范畴,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服务,就其基本语义而言,泛指为别人所做的工作。在经济学上它又被称为“劳务”,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特殊需要[1].服务合同则指由服务人提供技术、文化、生活服务,受服务人接受服务并给付服务费的合同,其标的特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行为。由此来看,医疗服务合同应指就诊方与医疗机构达成的,由医疗机构向就诊方提供医疗服务,而由就诊方支付

医疗费的合同。

许多外国民法也对医疗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瑞士法律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归入委任契约关系,德国和希腊法律将其称为劳务契约关系,法国、比利时则称之为医疗服务契约关系,这些都与我国学者将其归入服务合同并不矛盾。所谓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其实就是服务合同。委任合同,即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从本质上说,委任合同就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典型合同。因而,各国对医疗合同的规定存在的只是名称上的差异,在基本内涵、适用原则上应是一致

的。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专章规定了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当属其中之一,新的《合同法》却并无服务合同的规定,因此,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尚属非典型合同,对这类合同的处理还需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非法律事务的医疗事务只能由准委任合同

来调整,而准委任合同必将适用委任合同的一般规则。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观点。 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医疗服务合同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可以将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

征归纳如下[3]:

1)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之中,就诊方与医疗机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挂完号,合同便宣告成立,并且无需采取特定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互负义务。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医疗费,至于实践中医院对医疗费的减收免收,总是基于某种特定原因,这并不能否定医疗服【什么是协议医疗机构】

务合同的有偿性。

2)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为就诊方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可统称为就诊方,多数情况即病人本人,但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儿到医院

就诊,因其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人担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还不排除健康人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或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医疗机构,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医生并非合同主体,只有在一个医生个体开业而又未聘请其他医生时,

才可认为该医生是合同主体。

3)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机构向就诊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与其他常见的服务合同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机构通过医生向病人提供谨慎和细心的、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相一致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保证治愈疾病,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并不对医生没有治愈疾

病负责,而只对他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具有的谨慎程度和采取的服务方式负责。

4)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除少数情况外,绝大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在遵循国家的物价政策的前提下单方面决定;至于服务质量,是事先根本无法具体确定的,带有一定的或然性,由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技术规范自觉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好坏的评定,主要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034/

推荐访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医疗机构托管协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