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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套内使用面积(m²/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²/套);
——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建筑面积
2使用面积
3墙体面积 建筑面积编辑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GB/T 17986.1-2000 B1.1) 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使用面积编辑 套内的使用面积(GB/T 17986.1-2000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墙体面积编辑 套内墙体面积(GB/T 17986.1-2000 B1.3):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GB/T 17986.1-2000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综上所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编辑
公摊建筑面积,建筑学术语。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简称公摊面积或公摊。
1公摊概念
2公摊范围
3分摊原则
4公摊计算
5面积明细
6非公摊面积
7避免风险
8分摊规则
公摊概念编辑【房屋有效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1]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公摊范围编辑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分摊原则编辑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2]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
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人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公摊计算编辑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
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一、面积计算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二、 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0.01米。
三、 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四、 房屋面积计算(附算例)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
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
×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
(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2.1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K=170.61/1181.17=0.144442
5.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例:102室套内建筑面积
6.80×6.40+2.10×3.40+0.65×2.40+(1.15×3.55)/2=54.26 102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6×0.144442=7.84
6.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02室建筑面积=54.26+7.84=62.10
1.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C、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套(单元)建筑面积"的简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套内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的简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有封闭式阳台、挑阳台(底阳台)、凹阳台和半挑半凹阳台之分。
供热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面积
一般来说:套内使用面积*1.49=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高层塔楼的使用率是72-75%,高层板楼的使用率是78-80%,多层住宅的使用率约为85%左右。所谓使用率是指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其中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的房屋利用面积,即,又称地毯面积;而套内面积一般是指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分摊面积之和。
套内使用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1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复合层内皮尺寸计算;
2、 烟囱、通凤道、各种管道竖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3、 非公用楼梯(包括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4 、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阳台、壁柜等
5 、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比率(%)。
建筑面积怎么算,使用面积怎么算啊
首先了解几个公式: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公摊系数
公摊系数=建筑总公摊面积÷建筑总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好了,解释一下上面的公式
1、套内使用面积,有个形象的说法叫“地毯面积”,简单说,就是把你家所有面积全铺上地毯,能铺多少面积的地毯,就是多少的套内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包括户型内部的分隔墙(按照投影面积全部计算),两户之间的分隔墙(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墙(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个部分。
3、阳台面积,封闭阳台按照全部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按照一半面积计算。
4、公摊面积,建筑内的楼电梯间、消防通道、为本楼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这些全部计算为公摊面积。
通常在无电梯的多层建筑中,公摊系数在5-10%这个范围内都是正常的,超出10%的也有可能,不过少见。
在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5-20%之间。 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5%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2%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20-30%之间。
在一个小区里,哪些属于公共建筑面积,这些面积哪些可以用于公摊,哪些不用摊?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每户要怎么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呢?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黄小姐和林小姐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套单位,黄小姐选择的是A栋一套89平方米的3房单位,林小姐买的是C栋92平方米的3房单位。待到装修好后,同事们来参观,都说黄小姐的房子要比林小姐的大。林小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后来,黄小姐和林小姐把购房合同拿来一看,原来黄小姐所买单位的分摊面积是16平方米,林小姐却分摊了20平方米。同一小区,为什么分摊面积会不同?
其实,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栋为单位。也就是说,本栋楼房的住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栋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栋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假如有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因此,同一小区内的各栋单位的分摊面积是不同的
什么是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怎么
办?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购买的房子可能是未完全竣工的房子,而相关部门在房子基本落成之后也采取的是随机抽取的办法来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所以每个房屋的面积多少会存在一些差异,而在房屋可以实际交付使用时,又会对房屋进行一次面积的测量,两次的测量结果必然是存在偏差的,但是差异的范围是多少,差异超出范围该怎么办呢?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房屋预测面积
预测面积。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前,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竣工前预测建筑面积可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开发商预售房屋、房地产管理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什么是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三、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的原因
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能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设计进行了变更,如户室大小、阳台范围和共有共用面积作了调整;
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单位(社会企业)在测算面积时掌握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技术不到位,测算面积发生差错;
3、不良开发企业私自更改规划设计,提供虚假房屋建设文件资料;
4、房屋竣工后,实测单位在丈量尺寸、测算面积时发生差错等。
由于上述的原因,导致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面积和领取房屋权证记载的面积相差较大。
四、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怎么解决
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
什么是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怎么
办?
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以上是为您讲述的关于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希望能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的一些细节不太清楚,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进一步寻求帮助。
房屋使用面积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面积。
第三章 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面积计算范围
1、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第四章 房屋产权面积的计算
第一节 产权面积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面积是房屋的法定的面积。在实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产权确认程序审核确认。
超出建筑红线范围,未经统一设计和规划 审批或少批多建的建筑物不计算产权面积。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面积包括私有产权面积(简称私有面积)和共有产权面积(简称共有面积)。
1 房屋私有面积系指业主独自享有的产权面积。
2 房屋共有面积系指各业主共同占有或使用的产权面积。
第二节 房屋墙体归属及计算
第十四条 房屋子墙体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墙,自有墙量至墙体外侧;共有墙以墙体中线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一半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
房屋外墙体厚度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必要的保护墙面,不包括装饰性的挂体墙。外半 墙的面积指清水墙中线至外墙面的水平面积。(一般情况外半墙粉刷层和贴面厚度按 2cm计算)。 架空层,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阳台入口,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外厚度可参照本层其他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认,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的厚度确定。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第十五条 单一产权房屋外墙体均为自有墙,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公共建筑空间之内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第十六条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外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和公共建筑的空间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划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节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第十七条 房屋共有共有面积处理原则: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且文件或协议内容不侵害其他产权主利益的,按文件或协议执行;
2 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以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δS=K×Si (1)式
K= ∑δSi/ ∑ Si (2)式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m2,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本细则房屋共有共用面积指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四节 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
第十九条 成套房屋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范围:
(一)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1 房屋内的电梯井,侯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建在幢内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2 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外半墙。
(二)下列情形之珠属政府或业主公产,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1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2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及设施用房;
3 避难层(室)及结构(设备)转换层;
4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间;
5 幢外斜坡道,裙楼中通往平台的斜坡道等;
6 穿过房屋的公共通道;
7 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幢外独立的配套设施用房;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府或业主公产而不作为共有共用面积,应分摊所在幢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幢外独立的配套设施管理用房;
2 托儿所,居委会,老人活动中心等腰三角形小区配套服务用房;
(四) 下列情形之一属可作为产权单位而不作为共有共用面积,应分摊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如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平战结合可使用的部位等),车棚,停车场(库);
2 不专为某个小区服务的市政设施配套用房(如电信,电讯,电力,供水,邮政,有线电视用房等);
3,转换层中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第二十条 成套房屋共有面积根据可分摊部位的服务对象,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四级: 1 幢共有: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有效面积】
2 功能区共有: 为某些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3 层共有: 为某一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4 其它共有: 为某个特定对象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成套房屋共有面积的确认方法:
1 由建设单位在经规部门核准的设计平面图上对共有部位进行标识,并做出相应说明。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共有部位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成套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
1 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确定所属级别及其分摊范围。
2 以幢为单位根据其分类进行逐级分摊,低级的共有建筑面积需参与分摊高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3 相关建筑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计算方法见第十八条(1)式(2)式。
第二十三条 成套房屋共有面积分摊计算,根据其楼房类型分别按照纯住宅楼,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连体楼,裙楼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纯住宅楼(其构成为纯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幢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屋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2 以幢为单位,按幢分摊,一幢计算一个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 依照第十八条(1)式(2)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住宅楼(其构成一般底层为附属层或架空层<层高高于2.20米>,上部为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 确认幢共有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层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2 第一级分摊(幢级分摊):根据住宅和附属层(架空层)相应层内建筑面积(含次级的共有建筑面积)将幢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十四条分摊方法摊至各套;将附属层(架空层)摊得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层内各附属间,车位,公共停车库等的套内建筑面积摊至各产权单位。
第二十六条 商住楼(其构成一般底部为商业层,上部为纯住宅楼或住宅楼)的共有
房子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C、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套(单元)建筑面积”的简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的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套内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的简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是指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用墙和非公用墙两种;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有封闭式阳台、挑阳台(底阳台)、凹阳台和半挑半凹阳台之分。
供热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面积
一般来说:套内使用面积*1.49=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1、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2、建筑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程(如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其形状和大小由建筑红线加以控制。
3、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你开发商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你买一块地,但由于市政或其他原因,需要占用你一些土地,如市政道路,即常说的要扣路幅,还有如在土地边有高压线,国家规定就需退出多少米才能建房的.所以你土地证面积并不一定是你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面积减去你不能用的面积后就是你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4、“用地面积”:是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种建设用地的面积。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但各种性质用地的面积并不只单纯包括其本身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还包括一些直接为其服务的建设用地面积。如城市的“居住用地面积”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工业用地面积”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面积。
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已有十二年时间。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能得出哪些信息呢?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
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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