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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4-2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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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大连住房公积金的最新基数

大连市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我市从本月起调整2014—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3年月平均工资额。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倍。根据相关部门发布数据,我市职工2013年月平均工资额超过24609元的,以24609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比上一年增长7.7%;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部分。对以低于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投诉举报。

截至2014年6月末,我市累计有4.25万个单位、227.2万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304元,人均月缴存额1196元。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92.7亿元,余额426.32亿元,目前人均存储余额3.8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2.68万户、661.78亿元,贷款余额413.13亿元,职工累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566.39亿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如,职工刘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2%,其2013年月平均工资额为6580元,今年7月起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则应调整为658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则为6580×(12%+12%)=1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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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大连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开立业务办理流程

大连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开立业务办理流程 单位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单位只有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能在单位公积金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而办理公积金缴交等业务。

单位账户开立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三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开户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缴交人员明细表)、介绍信、单位公章及财务大、小印预留印鉴等材料。(注:若单位启始缴交时间与单位成立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到开户办事处办理。单位开户业务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开户回单连同职工开户清册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单位开户业务完成并预留财务印鉴后,中心柜员将预留印鉴卡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开户回单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注意事项:

单位如低于标准比例开户需填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上年度及本年证明亏损的财务报表。须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单位下全部或部分职工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需申请特殊账户或组合帐户,开户时除须提供正常的开户手续外,还需填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

额度联络单》、《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提供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的申请、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的决议、上述职工近一年工资表。

目前执行的规定比例为市内四区执行单位个人各10%-15%,区市县执行单位个人各7%-15%。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大连公积金网络操作细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登录网站及电子钥匙驱动安装.................................................................. 1

登录网站................................................................................................................ 1

电子钥匙(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安装................................................................ 1

电子钥匙(数字证书)调试................................................................................ 3

第二部分 网上单位业务操作使用说明...................................................................... 4

个人开户................................................................................................................ 4

缴存基数调整........................................................................................................ 7

老职工比例调整.................................................................................................... 9

公积金汇缴.......................................................................................................... 11

公积金汇缴制单.......................................................................................... 11

公积金汇缴复核缴款.................................................................................. 12

公积金补缴.......................................................................................................... 14

公积金补缴制单.......................................................................................... 14

公积金补缴复核缴款.................................................................................. 16

封存...................................................................................................................... 19

启封...................................................................................................................... 22

修改交易密码...................................................................................................... 24

职工托管.............................................................................................................. 25

个人账户转移...................................................................................................... 28

托管职工账户转入.............................................................................................. 30

操作员信息变更.................................................................................................. 32

单位资料变更...................................................................................................... 33

第三部分 网上单位业务查询功能简介.................................................................... 33

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33

公积金账户明细查询.......................................................................................... 34

个人账户查询...................................................................................................... 35

账户个人提取明细查询...................................................................................... 36

账户个人转移(托管)明细查询...................................................................... 37

封存启封明细查询.............................................................................................. 38

基数调整查询...................................................................................................... 38

比例变更查询...................................................................................................... 39

网上办理流水查询.............................................................................................. 40

批量制单数据查询.............................................................................................. 41【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汇补缴书补打...................................................................................................... 42

单位网上划款查询.............................................................................................. 42

预缴户明细查询.................................................................................................. 43

职工所在单位查询.............................................................................................. 43

数字签名查询...................................................................................................... 44

第一部分 登录网站及电子钥匙驱动安装

登录网站

单位网上办公系统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单位公积金业务的服务,通过单位网上办公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公积金业务。网站地址。

电子钥匙(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安装

登陆公积金网站(/retype/zoom/63abe5b5770bf78a652954db?pn=3&x=0&y=7&raww=503&rawh=358&o=png_6_0_0_166_667_566_403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341.6302186878728&md5sum=2dd2838861a80b8c17115b482acc0517&sign=496d2be486&zoom=&png=276-51682&jpg=0-0" target="_blank">

图1

点击图1“下一步”,出现安装说明界面(图2),如下图: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图2

点击“我接受(I)”按钮,进入安装进度界面(图3),如下图:

图3

当用户系统以前没有安装USBKey驱动程序,第一次安装时将弹出安装驱动界面(图4),用户选择“是”按钮,如下图:

图4

驱动程序安装完成后显示界面如下(图5),点击“完成”按钮,完成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安装。

图5

电子钥匙(数字证书)调试 插入电子钥匙,双击电脑右下角“”图标,在弹出的界面中(如下图),点击“查看证书”,检查“信息提示”区域是否显示相关信息。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提取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注销账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比例为15%。

第六条 除《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购买国有土地住房和第(五)项情形外,房屋坐落地均应位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职工可以申请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选择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且该合同不得作为他人以现金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并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

第九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账成功后,职工应及时进行相应偿还;已转账提取金额未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再以该合同提出上述申请。

按前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提取办法》第五条限制,且一个公历年度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条 《提取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目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十一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

女职工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等材料);4、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全额购房发票(或购房交款收据);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5、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以转账方式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经银行同意的转账偿还贷款申请表、前次办结转账后已还款证明(非首次需提供,实际还款金额应不小于转账金额)。

偿还辽宁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中心出具的无逾期还款证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中心出具的注明还款金额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提取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八)职工及其配偶无具有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户口簿、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公有住房租赁证》;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的房屋,备注栏内应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且评估租金不为零)、户口簿、所租房屋权属证书、租金发票、缴税凭证、无房声明,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单身声明。租住非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区域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户口簿、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职工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及复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需提供正常审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需提供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四)本人或者配偶患有大连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的评估造价。

(三)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六)项的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金额。

(五)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租的实际支出,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每次提取额度累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应以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年评估租金和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的年租金两者较低值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中未注明年评估租金的,则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作为房屋租赁的房租支出;租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月房租按照60平方米折算;

3、工资收入证明中的工资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基数,以两者的较高值作为职工工资收入;

4、若月家庭工资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房租超出月家庭工资收入60%的,月房租按照月家庭工资收入60%确定。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其中月房租为个人承担部分,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下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十四条 符合《提取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

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五)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或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转账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但当次申请转账为全部还清的除外),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应根据具体情形持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八)项、第三款或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2、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的,职工应到房屋租赁所在地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3、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目情形的,职工应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4、符合其他提取情形的,职工可到任一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办事处(营业网点)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1、两人以上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人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2、按《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购买的国有土地住房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

3、符合《提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职工应在办理提取业务后将业务回单交单位记账。

职工以转账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九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销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销户。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十三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

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须报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7]1号)同时废止。

大连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六篇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和托管等具体业务。

凡是在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后,皆可利用管理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劳动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六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称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符合缴存条件的个人缴存者,经与管理中心签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只允许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单

位应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新单位应及时为转移职工账户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办结手续的,单位可以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待手续齐全时,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托管。

第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持证明材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账户所在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托管。

经本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个人缴存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托管等。

职工账户托管是指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无其他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且住房公积金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从原单位账户下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托管账户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或新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托管等。

第十七条 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办,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

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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