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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时间:2018-04-1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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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第一篇_2015最新《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讨论稿)

2015最新《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综合分析与考核。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电信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民用船舶建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上、铁路、航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及公路安全保障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定期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的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及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和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者加强境外中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常压锅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和学生在校活动、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及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农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职责范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四)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能源、林业、文化、体育、海洋、铁路、民航、邮政、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或者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检查指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分部是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海上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其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研发项目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及其应急救援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前款所称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论证、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形成本单位从业人员认同和遵循的安全理念、意识、制度和行为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负责人危险作业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具体评定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当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再进行相关安全评估、评价。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设置、配备标准,由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取得的执业证,可以作为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效凭证。

国家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委托的机构对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依照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将定期将培训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和查询系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可以按规定免费查询。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第二篇_总公司新安全法工作方案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工作方案

所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全面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提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认识,根据省厅安委会文件精神(青交安委[2014]29号),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总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宣贯内容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二)、《青海省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三)、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手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

三、时间安排

所属各单位集中宣贯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开始为各项目部工地现场宣贯时间,并贯穿于2015年全年。【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各单位及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到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利用宣传单、展板、网络、张贴横幅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在学习过程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上门讲解辅导,对干部职工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知识答卷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扩大到顶层,发展到中间层,深入到基层的班组。

(四)、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培训,加强基层一线及企业管理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加快新安全生产法普及到企业生产一线,确保新法收到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谋划,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取得成效。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要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宣贯模式和方法,结合实际,将新颖快捷的宣传方式与职工

喜闻乐见的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更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实际。

(三)、全员覆盖,突出重点。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监管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和运用好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本次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由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制定详细的宣贯工作方案,各单位将工作方案于1月15日前上报总公司安监处备案。在集中宣贯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执行,总公司安监处将对各单位宣贯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第三篇_新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本条第一款强调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又指出,“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目前,全国21个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1个国家和区域危化应急救援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并在重点地区设立国家矿山和危化救援的分队、分站,就近调配物资装备、就近开展救援。各地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本级应急救援基地,可以采取联合建设的方式,由政府牵头组织临近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为所有企业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各类企业要根据规定建设本企业的专兼职救援队伍。

下一步,国家将本着布局合理、专兼结合、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国家、区域和地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够成形成结果合理、上下贯通、纵横衔接、互为补充、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应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为修订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工作十分重要。

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本次修订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特大”删掉,扩大了编制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范围。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局时能够落实的保证。

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风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的规定,未新增条款。

在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急性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置;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意外泄漏而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这两套应急救援体系共存非但没有给企业带来更有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式、方法,反而让企业在应付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时,显得无所适从,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以上两套应急预案结合加以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六个步骤。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与当地政府预案联接不紧密的问题,本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确定,明确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厂界或自身的应急能力,必须也只能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通过衔接好的预案,调动相关人、财、物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应急演练的内容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管制;疏散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及其他工作。

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第四篇_《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通知

神狼矿发[2015]22号

关于神木县孙家岔镇狼窝渠煤矿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矿属各科室、区队:

根据神木县煤炭局要求,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

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深入学习和宣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论述》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各区队、科室和煤矿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区队、科室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推动建立健全“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矿井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产重要论述》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我矿特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国英

副组长:李志标 贾慧斌 高增华

成 员:要云海、沈文亮、徐 伟、王乃旺、平 刚、李奇涛、

李增丽、闫攀峰、刘志荣、白永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高增华任办公室主任,白永亮任副主任,李增丽、闫攀峰、刘志荣、李奇涛为成员。

四、职责分工;

(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推广

及宣贯工作。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完成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推

广及宣贯工作,分管新《安全生产法》日常监督及考核工作。

(3)、成员职责:在组长及副组长的统一指挥下推广新《安全生产法》,设置展板、编制张贴安全标语、发放宣传手册。

(4)、办公室主任职责:定期召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会议,举办新《安全生产法》培训班。

五、主要措施;

(1)把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做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种不同的宣贯形式,把宣传活动真正深入煤矿、深入科室、深入区队、深入职工、做到人尽皆知。

(2)召开专题学习宣贯会议。

(3)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大宣传力度,在文化走廊、会议室、井口宣传板报中设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栏”进行集中解读和宣贯。

(5)组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

(6)组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班并考核。

(7)把新《安全生产法》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范围内。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科室、区队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学习宣贯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取得成效。

(2)创新方式,丰富载体。要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系列活

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宣贯模式和方法,结合实际,将新颖快捷的宣传方式与职工喜闻乐见的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更加贴近日常安全管理、贴近日常作业、贴近实际生产情况。

(3)全员覆盖,突出重点。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熟悉和运用好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神木县孙家岔镇狼窝渠煤矿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各区、科室。

狼窝渠煤矿 2015年3月16日印发

新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第五篇_新安全生产法竞赛试题.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2014年 12月 1 日起施行,共 7 章 114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 ,坚持 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4.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 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

同一作业区域内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 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的权利。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C)。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A )。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

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C),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 B.检举 C.仲裁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

查批准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B )进行审查。

A.安全生产条件和级别 B.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C.安全生产形式和程序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

(A )。

A.执法证件 B.监督执法证件 C.监督证件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 A);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A.联合检查 B.分级检查 C.委托检查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

生产( ABCD)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ABCD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道路运输单位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ABCD )。

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C.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D.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

产经营单位作出(ABCD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 AB)作出书面记录,并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时间、地点、内容 B.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C.现场人数 D.周边环境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X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X)

5.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

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 )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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