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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

时间:2018-04-1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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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 第一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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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 第二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流程图(含新版提取单)

【南京公积金】

流程图

南京公积金 第三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南京公积金】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南京公积金】

2、购买二手房的,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二) 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四) 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南京公积金】

(五) 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六) 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七) 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三)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可以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公证的行为或材料,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审查合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详见《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

(二)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中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到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盖公章,付清房款差额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盖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公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过户的,直接将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采取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加所购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盖公章,并在付款证明上盖担保公司公章。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直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原则上应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一并签订。

(四)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五)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须先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还商业性贷款。当年还清公积金贷款有余额的,可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详见《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南京公积金 第四篇_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

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相关问答】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京公积金】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将个人违法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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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 第五篇_2015年南京提取公积金12问

2015年01月01日 07:1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马祚波

提取公积金12问?(南京公积金中心官方提供)

1 如果我名下有两套住房,并已提取过两次,那我再购房时能不能提取?

答:不可以提取。

2 如果我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提取过一次,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那我第二次购房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3 如果我已经购房并提取过两次,但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再购房时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

4 如果我名下有两套房,但我没有提取过或者只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在买第三套时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

5 如果我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但两套房子均已卖,在购买第三套时,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

6 如果夫妻一方提取过两次,另外一方提取过一次或未提取过,那么另外一方是否可以提取?

答:可以提取未满两次的一方住房公积金。

7 如果我在南京无房,那我在异地购房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需提供户籍地或工作地证明。

8 如果我户口在老家并在老家购房,但在南京已购房并提取过一次,那我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

9 如果我户口在老家并在老家购房,但在南京名下有两套住房,并提取过两次,那我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提取。

10 如果我名下有产权住房,那我租房时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公积金】

答:不可以提取。

11 如果我名下无产权住房,那我租房时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租金。

12 如果我2014年10月份购房,那我2015年9月份提取是否按新政策?

答:职工购房行为发生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办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南京公积金 第六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流程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2015-12-30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本市缴存的两个单位之间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本市转往外地

办理事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外地转至本市

办理事项:职工由外地调动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nanjing.gov.cn)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四)原单位无法联系的

办理事项:职工原单位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核实无法联系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转至集中户

办理事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

5.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连同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集中户转至新单位

办理事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七)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

办理事项: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按规定办理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南京公积金 第七篇_南京全面收紧住房公积金政策

近日,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起全面收紧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今年以来首个进行调整的房地产政策。记者获悉,由于南京市今年公积金的“库存量”明显减少,因此昨天调整的“主题”就是缩减买房人的贷款金额,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由0.45下调至0.3;此外,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以及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均下降为可贷额度的一半。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强调说,目前执行的个人最高30万元、夫妻最高60万元的公积金最高限额不变。 调整时间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介绍说,新政策将从今天起正式执行,凡是在昨天下午5点前录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的贷款申请,仍将按原政策执行。其后提交的贷款申请,将一律按新规办理。他还表示,这一新规并没有执行的“截止日期”,属于暂时性调整,最快今年底、明年初时,管理中心将会根据公积金的运转情况再次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由0.45调整为0.3. 官方解读:收紧是因公积金放贷吃紧 张明远表示,今年1-9月份南京市归集住房公积金50.69亿元,从数量上看还是比较可观的,同比去年增长了16.6%.“我们没料到的是,今年南京的房子卖得特别好,这也使得公积金的放贷量与日剧增”,张明远说,截止到9月30日,南京市今年已发放公积金贷款97.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4.5%,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贷款余额/归集余额)已经达到96.2%,而且以每周1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张明远用“相当吃紧”来形容今年的南京公积金资金状况。他说,“其实,南京今年的公积金‘存货量’早已是负增长了,特别是近几个月来,每个月的资金缺口都在10亿元左右。”他表示,如果不进行合理控制的话,将很容易出现贷款困难。 从公式中不难看出,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从0.45下调到0.3,其实就相当于个人的可贷额度下调了33%.以今年30岁的李先生为例,他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200元,缴存比例为10%,由于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李先生的实际可贷年限为30年,那么他的公积金可贷额度为200/10%×0.3×12×30=21.6万元。 个人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 记者调查:个人可贷额度下调了33% 提醒:这个可贷额度与最终的实际贷款额度并不是一回事。根据南京的现有规定,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的公积金,夫妻双方最高可贷60万元。还是以李先生为例,如果他的月缴存额提高了一倍,达到了400元,那么他的可贷额度就变成43.2万元,根据最高限额,他只能贷30万元公积金。(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可贷额减半。 官方解读:支持中低收入买房人获贷款 从根本上讲,公积金应重点关注中低收入群众。“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都是高档住宅,大多数的购买者收入较高,这样的限制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的买房人获取贷款。 记者调查:不鼓励、不支持购买高档房 以上文中的李先生为例,假设他的月缴存额为400元,那么他的可贷额度为43.2万元。按照新规定,可贷额要减半,实际上李先生的可贷额就变成了21.6万元,由于没有超过30万元的个人最高可贷限额,李先生就可以贷到21.6万元的公积金。 再假设,李先生的单位收入又增加了,每个月的缴存额涨到了600元,缴存比例依然为10%,他的可贷额度为600/10%×0.3×12×30=64.8万元。这样一来,即便按照昨天的新规定可贷额度减半,李先生的可贷额依然达到32.4万元,照样可以贷足30万元的公积金。 二次申贷公积金的,可贷额减半。 官方解读:保证公积金的普惠性 张明远表示,为保证公平互助,管理中心决定对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作出限制。具体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为可贷额度的50%. 记者调查:对想换房的年轻小家庭影响大 这一规定对打

算换房的家庭,特别是年轻的小家庭来说,影响是最大的。陈先生在南京一家事业单位供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的公积金额度为100元,缴存比例为10%;他的爱人是一位小学教师,月缴存额为400元,比例同样是10%.他告诉记者,这个月他们原本打算换房,可是这一新规出来后,对他们的打击蛮大的。“我算了一下,我爱人可以贷满30万的最高额度,我可以贷到11万多,两人加起来将近42万,可按新规,我爱人只能贷17万,我只能贷5万多,这就逼得我们要去多贷20万元的商业贷款,额外多出来的利息太让人心疼了。究竟何时换房,我还要考虑考虑再决定”,陈先生无奈地说。 调整影响 月缴存额640元以下的影响大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宋宁表示,这次受影响的主要是购买高档房以及二次使用公积金的买房人,对于其他购房者来说,影响并不大。那么,此次调整后,还有哪些人可以贷足30万元的最高额度呢? “我们在确定还贷能力系数时,进行过一次测算,发现月缴存额达到640元的,几乎不受什么影响”,宋宁说,这部分人群的可贷额度算下来都在60万元以上,即使减半以后,仍然达到30万元以上,照样可以贷足30万的最高额度。而公积金月缴存额在640元以下的买房人,不仅贷不满30万,能贷到的额度也要大幅缩水了。如果某市民月缴存300元,缴存比例为10%,可贷年限为30年,那么调整前他可以贷30万,现在只能贷16万了。 宋宁还表示,一些年纪较大的买房人也会受到影响,这是由于其可贷年限比年轻人少很多,因此能贷到的额度也会相应减少。 “误伤了”刚性需求的买房人 此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令不少正在办理公积金的买房人措手不及。在江北上班的吴先生上个月刚把自己在城北的旧房子卖掉,打算在单位附近换套更大的房子,跟开发商都谈好了,面积160多平方米,总价82万元,这次政策一出,让他很头疼。“本来我和爱人两个人可以贷到60万元的公积金,现在只能贷到30万,我还得多贷30万的商业贷款啊!” 河西一家开发企业的营销主管表示,从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是收紧了放款的额度,而实际上伤害的恐怕并不是投资客,而是刚性需求的买房人。 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是很大 这次调整对二手房市场又会有多大影响呢?南京我爱我家市场部经理舒莉莉认为,影响可能并不大。根据我爱我家的统计,今年南京二手房平均每单的贷款额度为45万元,而按照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计算,一户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最多还可以贷到30万元,剩下的15万则可以使用商业贷款。同时,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商业贷款占到的比重通常较大,因此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大。 专家观点 收紧并不意味着政府出手调控 尽管在很多人看来,此次南京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对房地产调控的一个信号,象征着政府正出手干预市场,抑制购房需求。不过,在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的眼里,这次只不过是一次“例行公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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