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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4-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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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城乡居民养老保心包含农村养老保险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方面。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启动新型养老保险试点,着力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今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党政府为广大城乡居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主要目标是构建一个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人人平等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过上“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美好生活。

什么是个人账户?有哪些内容?

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利率。

哪些人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多少? 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逐步提高?

县政府将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 09:21:36 来源: CCTV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02月26日 10:53:0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

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方案说明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10日)

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并以基本养老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国务院将“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2008年工作要点。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率先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将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目标之一。赵建才市长在《2008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并列入今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广大群众的心愿,也是实现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统计,全市没有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435万人,其中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有361万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有74万人。同时,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加快,未来15年内,将有84.9万城乡居民陆续

达到60周岁。预计到2023年我市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406万人,其中16-59周岁年龄段人员270万人,老年城乡居民136万人,二者比例将由目前的4.9:1下降到2:1。庞大的老年队伍必将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深刻影响。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广大市民的后顾之忧,更关系郑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受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的影响,传统的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已经难以适应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不断加深,会大量出现“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即“2+4+1”家庭养老模式。另一方面,人口流动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力到城镇谋生,农村出现大量“空巢家庭”,农民工、种地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弱人员的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亟须社会养老保险替代、补充,这成为了城乡居民关注的新热点。因此,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模式向社会保险养老模式转变,是适应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二、前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此项工作列为全局的头等大事,将今年确定为“全民养老年”,成立了“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保明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设立了综合协调组、政策研究制定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软件开发与经办实施组、宣传材料组和后勤保障组,

明确责任和时间要求,举全局之力,全力以赴落实好这项工作。

(一)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在去年9月份到南方六城市学习考察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又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推荐,会同财政、法制等部门,分别到嘉兴(全国首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级市)、成都(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宝鸡(全国首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考察调研。3月7日至13日,通过网络和电话,面向全市公众征求意见建议,1500多位群众反馈信息2000多条。3月18日至21日,局组成九个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广泛征求社会各个层面群众的意见。通过考察调研,掌握了大量经验资料和民情民意,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测算分析,拟制草案。结合去年10月份以来筛选整理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我们组织力量,反复研究确定测算方案,对城乡居民养老需求、缴费能力、待遇享受标准、基金收支情况、承受能力、吸引力、持续性等进行了大量论证、模拟、分析。3月份,根据调研结果和测算情况,综合外地经验,结合郑州实际,拟制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

(三)征求意见,反复论证。我们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行反复论证。

3月31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部分市直委局领导及社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2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行座谈。参会人员呼声很高,要求尽快实施,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4月7日,邀请省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省社会养老保险事

业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王明安、郑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高友才、河南财经学院博士、副教授王文超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论证。专家一致认为,《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具有前瞻性,基本内容是科学的、合理的;政策制定比较严谨,与国家和省要求是一致的;操作上是可行的,适宜城乡居民特点,便于接受;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低保收入相比是合理的。同时,对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吸引力等方面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

4月16至18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了汇报,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养老保险司等五位司长、副司长和部社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全程参与方案论证和讨论。对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基本思路给予充分肯定。要求我们: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期间还召开20多位专家参与的三场专家论证会,顺利通过专家认证并得到广泛好评,专家们希望郑州市尽快出台政策,力争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

4月22日,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征求意见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志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4月25至28日,浙江大学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系主任何文炯教授带领精算组对《办法》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吸引力等进行认真精算、风险评估和三次专家论证,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出具了结论性的专家鉴定意见。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柳身同志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

取汇报,并于5月5日亲自主持召开由市劳动、财政、法制、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这项工作。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提出许多修改意见。李市长就方案的修订完善、启动准备及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一步修订,形成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县(市)、区政府下发郑政办明电„2008‟77号,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县(市)、区政府都认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惠及我市城乡居民的大好事、大实事,《办法》具有前瞻性,内容科学合理、思路细致严谨、操作切实可行,符合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均表示,《办法》出台后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扎实工作,切实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根据征求到的各县(市)、区意见建议,我们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了现在向会议提交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四)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先后向省劳动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省厅孔令晨厅长和主管全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刘文明副厅长给予了赞扬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对我市的作法给予肯定,并批示:对郑州市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予肯定。在探索中坚持城乡统筹、低水平起步(量力而行),政府补贴更好地引导居民参保等原则。请养老保险司加强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安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安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社保频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2.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县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各县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

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浅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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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张涛

来源:《中国工业年鉴》2014年第02期

【摘 要】目前中国事实上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所以说养老问题是每个公民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此前相继建立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谋求的正是在基本养老方面对全体人民全覆盖。不过,在基本养老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分别运行,既存在着事实上的一些不公平,也造成了成本方面的浪费。那么2014年2月7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决定,合并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文针对制度中的现状及可行性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地完善措施。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篇_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 度 汇

二O一一年三月

目 录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1)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学习制度……………(2)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试行)………………………………………………………(3)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6)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试行) ……………(15)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行)………(18)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20) 附: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22)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试残疾人参保流程图……… (23)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4)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注销

流程图…………………………………………………(25)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注销保险关系

流程图…………………………………………………(26)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人员待遇审批

流程图…………………………………………………(27)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28)

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办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所分配的工作要积极主动,高度负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拖拉。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互相帮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扬民主,增进团结。遇事互相商量,不拨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做到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基金发放原则,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量化管理,奖优罚劣。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对成绩显著的同志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流失,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陕人社发„201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资格认证对象为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农村“八大员”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具体安排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乡镇(街道办)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及村级(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

四、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

(1)居住在本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现场认证的,由当地村级(社区)协办员协助乡镇(街道办)社会所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认证。

(2)居住在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办)社保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进行认证。

(3)对重点人群,乡镇(街道办)社保所要按一定的比例,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直接上门进行复查。

五、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六、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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