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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出租

时间:2018-04-1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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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出租 第一篇_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

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

现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行为,根据《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国有土地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有偿受让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产权人负责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

(二)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

(四)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

(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

(六)涉及代管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七)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有违法搭建的;

(九)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第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它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应向公有住房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第十一条

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

(一)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南京住房出租】

(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三)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四)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

(五)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

(六)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人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出租人就转让人申请签署意见;

(三)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有偿转让协议;

(四)自转让协议签订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到公房经营管理部门办理退、承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协议;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

(三)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

(五)其它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

(六)其它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自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归受让人。受让人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第十六条未经公有住房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按照《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属四县及江宁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出租 第二篇_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南京住房出租 第三篇_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编号

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带*的项目必填。

2、申请人应填写工作单位的规范性名称。

3、申请人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提供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在单位审核意见说明:如同意安置,必须注明安置地点为单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为政府筹建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住房出租 第四篇_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视为弃权

【新闻提示】

什么人可以租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租金和租期是怎么定的?9月30日,南京市政府正式下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江南八区内的公租房建设、租赁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据悉,《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租房单套面积不超60平方米

问: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办法

第3条)

【南京住房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

(1)保障人群不同。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2)租金标准不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低于公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

(3)面积标准不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类人群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哪几类人群?申请人身份如何认定?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人的身份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南京住房出租】【南京住房出租】

三类人群申请公租房,各自条件不一

问:申请公租房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申请?有哪些相关管理措施?

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3、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3、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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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此外,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分配采取“轮候制”

问:公租房实行哪些分配原则?细则中对公租房的租期和租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撤销原批准决定。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为3年。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应与用工期相适应,租金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房屋租金的70%。

公租房明年起陆续交付

问:公租房主要分布在什么位置?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答:未来5年,全市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都将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主要在四大保障房片区内配比建设,大约2012年—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

保管不善需赔偿

问:保障房保管不善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

答:对承租公租房的群体而言,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将被取消被保障资格

问:哪些情况将取消被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本报通讯员 宁建新

南京住房出租 第五篇_南京市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南京住房出租】

编号

南京市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填表说明:

1、带*的项目必填。

2、申请人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类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提供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3、学历:(1)中专(2)大学专科(3)大学本科(4)研究生及以上

4、在单位审核意见说明:如同意安置,必须注明安置地点为单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为政府筹建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住房出租 第六篇_家庭住房登记查询联系函 - 南京

家庭住房登记查询联系函

南京市房产档案馆:

客户在我行申请住房贷款,根椐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申请查询该客户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登记情况,被查询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号码:

请予协助查询为荷。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南京住房出租 第七篇_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证明表格

贷 款 证 明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银行全称) 支行: 为配合本行借款客户 (身份证号) 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其在本行贷款,特出具本证明:

贷款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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