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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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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篇_公司船舶管理制度

Q/BHSD

船舶、码头管理规定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泄洪洞工作闸门及其启闭机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泄洪洞工作闸门及其启闭机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泄洪洞工作闸门及其启闭机的运行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泄洪洞工作闸门及其启闭机的操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检查与维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故障及事故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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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建立和完善 有限公司船舶、码头等海事事宜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有序的公司海事行为规范,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公司的船舶、码头等海事事宜管理办法进行制订。

本标准由 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 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综合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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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码头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为本公司所有、所租、所借等在本公司控制下并在 水库航行和作业的船只以及其他经本公司允许进入或通过本公司警戒水域、码头水域的外单位(包括私人所有)船只以及在上述的船只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船员、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随行参观者)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在船只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应根据作业的种类同时遵守本公司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制度。 二 码头制度

1 、为了加强码头的治安管理,维护码头、船舶、设备设施安全,确保码头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严禁非工作人员、非施工人员及外部车辆擅自进入码头区,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厂区码头,必须经相关部门和保卫队批准后方可入内。

3 、携带或运载物资出港区,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交验物资出港证明。

4 、码头严禁外来船舶停靠,如遇险情确需进港避险,必须经码头调度同意、保卫队批准,方可到码头的指定位置暂停避险。

5、人员、车辆、船舶在港区内活动,必须服从码头管理,禁止一切危害交通、消防、设备安全的行为。

6、码头区内禁止渔船卸货、渔货交易、晾晒修网、钓鱼、放蟹笼、捕捞、游泳、闲逛、捡拾废品和进行其他妨碍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对违反本制度出现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安全等,后果自负,本公司概不负责。

7、在码头区域内从事违反本制度的活动,公司保卫部有权制止。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违法违纪案件,保卫部有权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8、本制度应在码头显眼处张贴。 三、乘员制度 1、乘员的种类

1、乘员包括:船员、其他工作人员、乘客三类。

2、船员是指:船长、舵手、水手、机械师等经本公司登记的船舶操作人员。外单位船员在本公司船舶上的地位等同乘客。

3、其他工作人员专指受公司委派或指定的在船舶上从事一定任务(如水工作业)的工作人员。

4、乘客是指经本公司允许搭乘本公司船舶的人员。

2、船长负责制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舶事务由船长负责。 船长的责任包括:

①负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调度,每次执行任务应当制作航行日志。

②按照公司指定的航线、航程、时间指挥船舶航行。发生险情或者因水工作业需要调整航线、航程的,应当联系本公司有关部门。不能取得联系时船长应对所调整的步骤在航行日志中写明并备案。

③领导船员操作船只,发生险情时有紧急处置权。发现其他船舶、人员、财产的险情,船长应在保证自身船舶和乘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援。

④安排船员定时进行船舶清洁、适航维护,保证随时能执行任务。 ⑤负责船舶验证等工作。发现船舶故障、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⑥船长认为公司指派的任务超过船舶的安全性能指标,船长有权提出异议。 ⑦在停靠期间,船长应安排人对船舶进行看管、保养、清洁。 3、船员责任

1、公司船员不得从事公司确定的工种以外的操作,在紧急状态下确实需要换岗位的,应在船长的命令下进行并在日志中载明备案。

2、船员不得利用公司船只为个人牟利或从事私人事务,不得利用公司船只从事走私、携带违禁物品、赌博等违法行为。

3、船舶执行公司指派的任务时,船舶工作人员应在遵守公司制度、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4、在不影响船舶安全的条件下船员不得干涉具体水工作业步骤。 5、船员不得私自同意非指定人员上船。 4、乘客、其他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乘客是指经本公司允许搭乘本公司船舶的人员。

2、乘客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所乘船舶上应接受船长、船员的约束,不得从事危害航行安全的活动。其他工作人员执行的具体任务不受船长、船员管辖,但不得妨碍船舶正常操作。 3、其他工作人员上船应有公司的书面委派,并在委派书上注明上船人员名单,乘客上船应有公司的书面允许。

4、在航行过程中,其他工作人员、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对船长的具体操作步骤提出异议。调度人员在现场指挥的,可以对船长下达口头调度,事后应补调度单。

5、船上所有人员不得在甲板、轮机舱、驾驶舱等处嬉闹,不得向水库倾倒垃圾。 6、船上所有人员在航行过程中一般性事务应接受船长的约束。 四、调度规范

船舶管理办法 第二篇_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部分)

一、证件、证书【船舶管理办法】

1、船舶必须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

2、船舶所配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证书、文件规定要求,并持有适应在该船工作的有效证件。

3、被雇用船舶进入公司运营前,必须取得管理局(或有限公司)有关处室、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准入市场资质、安全合格证)。

二、航行及操作设备、水密性能

1、灯光、声响信号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好用。

2、罗经、雷达、卫导等导航设施灵敏好用,并出具主管部门进行校验认可的有效证明。

3、锚机系统符合规范要求,满足船舶使用性能,缆桩(绳)坚固耐用,并适合于靠井作业。

4、号灯、号型及声响信号应齐全完整好用。

5、船体、舱室等无破损,水密必须性能良好,并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救逃生系统和设备

1、按照不同船舶要求,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艇(筏),且属具齐全,并有船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2、救生衣、救生圈、救生信号(如火光、烟雾信号、抛绳器具等),应配备齐全,并满足船舶配备使用要求。

3、救生衣、救生圈等所配附件按规定配备、标注齐全(冬季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保温救生衣),并放置规定位置。

4、所配救生器具应标注明显船名、船籍港、尺度标志、反光带、编号等。

5、各通道、舱室应标注明显逃生标志。

四、消防设备

1、固定式水(泡沫)消防必须做到配套齐全,管系不渗不漏,并满足实战消防需要。

2、手提式灭火机必须符合主管部门核定要求,并有定期检验报告。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自动探头及报警系统必须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做到灵活好用。

4、所配备消防员战斗服及灭火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好用。

5、水密门、防火门、逃生孔、沙箱、速闭阀、风机切断、天窗应急关闭、通风筒、呼吸阀、阻火器、全船火灾报警等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并满足船舶实际需要。

五、电器设备

1、船舶所有用电设备、线路连接规范,危险场所必须采用相应防爆等级产品。

2、防静电、地线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危险区内维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4、拉运危险品船舶用厨具应为电灶,喷淋降温装置其喷淋应满足船舶需要,锅炉应经过检验取证。

5、危险品船舶禁止吸烟。

6、应急供电系统必须满足船舶应急用电要求。

六、无线电通讯设备

1、根据不同船型要求,相应配备中波收发信机、应急中波发信机、短波发信机、救生艇手提电台、WHF、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台及甚高频对讲机等。

2、无线通讯应建立工作日志。

七、防污染设备

1、根据不同船舶要求,所设油、污水处理设施灵活好用,证书齐全并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2、油污水、垃圾应设立登记台帐。

八、各项制度及记录

1、船舶应具备全船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船员应变卡、消防救生演习记录、值班制度、岗位职责、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承包反馈卡、安全自查、整改记录、事故管理、安全信息传递、动(用)火管理制度、应急计划等。

2、各项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图表齐全,各项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九、其它

各类船舶进入公司前必须取得上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合格证书。

十、安全检查与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及安全教育

1、所雇佣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船舶货物装运安全管理与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定期检查救生设备的数量、性能及使用情况;

3、定期检查呼吸阀、透气管孔、测爆仪等设备,确保灭火和检测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4、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包括消防、救生、防污染等),全体船员必须熟悉消防设施配备、报警信号、火灾种类、施救方法和救生职责。消防、救生演习不得超过一个月一次,并将演习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5、各船必须有完善的防火控制图、消防应急部署表、船员床头卡等。

6、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教育要做到有记录有考核。

(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船舶管理办法】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火种,不准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

2、禁止在油船上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应戴安全帽,在油气危险区作业时,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禁止现场更换尼龙、化纤服装。禁止使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擦洗机件。

5、船上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存在专用危险品舱内,易燃易爆品不得与氧化剂、硝酸等物品混放,易爆品应急使用时应避离货、油舱及透气管等危险区域。

6、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放置易然物品。

7、甲板以上各种管汇、部件做到不渗不漏,灵活好用,不得堆放各类易燃物品,始终保持甲板清洁。

8、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应及时处理,不准储存在密闭闷热处,防止自燃。

9、油船禁止存放乙炔等爆炸危险器具,其它船舶短期存放,防护附件必须完备,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1)吊运物件要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可移动的物体均应绑扎牢固,大风浪来临前要重新检查加固。

(3)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物件掉落甲板货油舱及泵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

10、装卸及运输原油过程中,在气温超过28度时,应喷淋降温。

11、原油船舶未经洗舱、除气、测爆不准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禁止使用明火炉灶。

12、装卸原油时禁止机动艇试车、使用电风扇,不允许敲铲铁锈。

(三)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换装灯泡等电器部件。严禁

在危险区域(或舱室)使用非防爆灯具和电气设备,其它区域使用应注意当时风向,防止意外发生

2、禁止在靠近油舱、货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输油管处、货油舱相邻舱室及甲板等场所,使用非防爆灯具和电气设备。

3、凡装有非防爆灯具和电气设备的舱室,必须保证气密,防止油气进入。

4、装卸油品前,应仔细检查室外照明绝缘情况,发现漏电、短路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及时修复。

5、不准任意拉接导线,架设天线,安装插座和加大照明功率。

6、不准随意加大电气保险丝,自动开关跳闸应查明原因,不得盲目合闸。

7、避雷针应接地良好,电视天线等不能任意加高,必须架设在避雷针有效保护范围内。

8、如遇雷电,电台发报天线和收音机天线应妥善接地。

(四)船舶装卸油安全管理

1、装卸油前必须检查并试验各阀门、管系验查清舱情况,确认良好并记入《航海日志》。

2、装卸原油时必须密封管道、油舱,严禁开舱直接装卸油。

3、装卸油时舱内分离出的天然气必须通过呼吸阀排出,严禁直接从舱盖排出。

4、打开观测孔观测时,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油尺,防静电接地必须符合要求。

5、装卸油时禁止与其它船舶同靠。

6、开启阀门必须挂显示“开”字指示牌,满舱关闭后应插棒或用绳索绑扎,谨防开错阀门。

7、装卸油生产时,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舱室的左右船舷门及空调机的大气吸口等,严防油气进入机舱、生活区及装有非防爆灯具和电气设备的舱室。

8、在装卸油期间,禁止进行烟囱吹灰和冲洗甲板。

船舶管理办法 第三篇_关于规范船舶记录管理规定

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疏浚分公司文件

疏浚分司发【2014】1号

关于规范船舶记录管理规定

疏浚分公司各船舶:

为了船舶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遵照主管机关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根据公司船舶、船员实际情况,现规定公司船舶必须记录如下记录文件。

一、 船舶记录文件如下:

1、“船舶安全会议记录表”,每周必须召开一次,每月至少四次,主要是安排工作和讲解安全制度。

2、“船舶安全培训记录表”,每月2次培训,学习公司制定“船员安全手册内容”一年内必须学完全部内容。

3、“船舶收文登记”,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船舶收到主管机关文件必须登记,收到的文件必须开会传达,做好记录。

4、“船舶安全检查表”,船舶每月下旬对船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和处理情况。

5、“船舶应急演习记录”,船舶对消防演习必须每月一次,救生演习每3个月一次,油污染每6个月一次,其他演习每年至少一次。船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6、“船员交接记录表”,船员休假和新近的必须填好此记录。 7、“船舶停泊记录”,船舶停泊不作业时各负责人安排人员值班,值班要求按照公司“船员安全手册”规定。交接不清、上交下接不明出现公司财物损失由接班人负责。

8、“船舶设备维护修理记录”,船舶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按时、定期对船舶各项设备维护保养。船舶保养后必须填写此记录。 二、记录管理规定:

1、各船队专人(抓1张丛林、抓6张志刚、抓8周洪)负责管理各项记录,工程船、运泥船船长作为船舶第一负责人,必须负责指导好船员学习、培训。

2、各船舶对不积极主动学习、培训、记录要严格考核,各船队负责人制定不参加学习、培训、记录的“惩罚规定”,使之逐步养成习惯。 3、各船队专人管理记录负责人每月月底按时报送记录到疏浚分公司,分公司将严格考核。每月不按时报送,扣罚考评分5分。

4、各船队专人管理记录负责人督促船舶记录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工程日志、船舶油污记录、垃圾管理记录”。

三、各船队项目经理严格、认真地按照公司规定组织、指导、督促专人管理记录负责人、船员完成公司的各项规定,以此推动公司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附:各记录统一表格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船舶 管理记录 规定

发放: 疏浚分公司各船舶

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疏浚分公司 2014年6月6日印发

船舶: 编号:

船名: 编号:

船舶收文登记

船舶: 编号:

船舶管理办法 第四篇_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XX县XXX镇人民政府文件

XX政发„201X‟XXX号

XX县XXX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辖区内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XXX村委会、镇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

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XXX结合实际,特拟订《XX县XXX人民政府辖区内自用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XX县XXX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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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辖区内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辖区内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建造、拥有、使用自用船舶的村民和自用船舶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XXX人民政府及其自用船舶管理机构应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服从XX县安监局对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XXX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每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自用船舶的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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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发证;

(五)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销毁、取缔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第五条 XXX人民政府禁止自用船舶从事非法运输、捕鱼,必要时将移交XX县交通局海事处、XX县水务局处理。

第六条 XXX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销毁、取缔“三无”自用船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对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进行登记、年检,船舶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年审;

(四)每年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定期排查清理辖区内自用船舶,建立自用船舶管理台帐;

(六)监督村民建造、买卖自用船舶,制止村民未经批准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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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造、买卖自用船舶;

(七)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和报告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人畜混装、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设计、建造、买卖、报废登记

第八条 村民建造自用船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村民委员会调查认定,确属农副业生产、生活所必需;

(二)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建造。

第九条 村民建造自用船舶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条 自用船舶不具备登记、使用条件的,应自行报废或强制报废。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用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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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依法检验合格;

(二)经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并持有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操作人员经相关部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

(四)自用船舶按核载从事生产、生活人员数,100%配臵救生衣或救生浮具及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二条 自用船舶应严格按其用途,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自用船舶航行时装载从事生产、生活人员不得超过2人(含操作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第十五条 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及载运危险化学品,不得在不安全的条件下航行。

第十六条 自用船舶由镇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船舶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检查。年检合格在《XXX自用船登记证书》“船舶年检记录”栏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五章 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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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办法 第五篇_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0]619号

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4号)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船舶 名称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国船级社

校对:陈德丽

【附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规范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的船舶。

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第五条 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二)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六条 除特别批准外,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第七条 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核定船舶名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二)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时)。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但是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核定变更船舶名称时,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使用船舶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核定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船舶名称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船舶名称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舶名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船舶名称经核定使用后,除船舶所有权转移后可以变更船舶名称外,使用中的船舶名称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权转移后需要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新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转

移后仍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原船舶名称。

第十四条 船舶确需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前,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船舶名称,并说明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船舶管理办法 第六篇_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编 制: 王镇乾

审 核: 汪 汇

批 准: 于获德【船舶管理办法】

中科院海洋科考码头港池疏浚项目部

二○一四年十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证件、证书

1、船舶必须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

2、船舶所配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证书、文件规定要求,并持有适应在该船工作的有效证件。

3、被雇用船舶进入公司运营前,必须取得管理局(或有限公司)有关处室、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准入市场资质、安全合格证)。

二、航行及操作设备、水密性能

1、灯光、声响信号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好用。

2、罗经、雷达、卫导等导航设施灵敏好用,并出具主管部门进行校验认可的有效证明。

3、锚机系统符合规范要求,满足船舶使用性能,缆桩(绳)坚固耐用,并适合于靠井作业。

4、号灯、号型及声响信号应齐全完整好用。

5、船体、舱室等无破损,水密必须性能良好,并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救逃生系统和设备

1、按照不同船舶要求,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艇(筏),且属具齐全,并有船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2、救生衣、救生圈、救生信号(如火光、烟雾信号、抛绳器具等),应配备齐全,并满足船舶配备使用要求。

3、救生衣、救生圈等所配附件按规定配备、标注齐全(冬季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保温救生衣),并放置规定位置。

4、所配救生器具应标注明显船名、船籍港、尺度标志、反光带、编号等。

5、各通道、舱室应标注明显逃生标志。

四、消防设备

1、固定式水(泡沫)消防必须做到配套齐全,管系不渗不漏,并满足实战消防需要。

2、手提式灭火机必须符合主管部门核定要求,并有定期检验报告。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自动探头及报警系统必须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做到灵活好用。

4、所配备消防员战斗服及灭火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好用。

5、水密门、防火门、逃生孔、沙箱、速闭阀、风机切断、天窗应急关闭、通风筒、呼吸阀、阻火器、全船火灾报警等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并满足船舶实际需要。

五、电器设备

1、船舶所有用电设备、线路连接规范,危险场所必须采用相应防爆等级产品。

2、防静电、地线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危险区内维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4、拉运危险品船舶用厨具应为电灶,喷淋降温装置其喷淋应满足船舶需要,锅炉应经过检验取证。

5、危险品船舶禁止吸烟。

6、应急供电系统必须满足船舶应急用电要求。

六、无线电通讯设备

1、根据不同船型要求,相应配备中波收发信机、应急中波发信机、短波发信机、救生艇手提电台、WHF、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台及甚高频对讲机等。

【船舶管理办法】

2、无线通讯应建立工作日志。

七、防污染设备

1、根据不同船舶要求,所设油、污水处理设施灵活好用,证书齐全并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2、油污水、垃圾应设立登记台帐。

八、各项制度及记录

1、船舶应具备全船防火控制图、消防、救生应急部署表、船员应变卡、消防救生演习记录、值班制度、岗位职责、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承包反馈卡、安全自查、整改记录、事故管理、安全信息传递、动(用)火管理制度、应急计划等。

2、各项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图表齐全,各项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九、其它

各类船舶进入公司前必须取得上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合格证书。

十、安全检查与管理

(一)安全设施管理及安全教育

1、所雇佣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船舶货物装运安全管理与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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