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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法公告

时间:2018-04-0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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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法公告 第一篇_行政强制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标准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合法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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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实施强制措施;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现场笔录;

7.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9.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实施查封、扣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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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4.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查封扣押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需延长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4.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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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冻结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需延长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合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作出书面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复核;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法公告】

4.强制执行。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程序

1.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书面催告;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复核;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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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拆除。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

1.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超过30日仍不履行的书面催告;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复核;

4.依法作出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或银行;

5.依法拍卖或划拨。

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或冻结存款、汇款程序执行。

(四)代履行程序

1.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强制执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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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法公告 第二篇_面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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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法公告 第三篇_关于印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基本程序》等执法文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基本程序》等

执法文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分局(大队):

为保障《城乡规划法》有效实施,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歪风,规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于近期制定了《拆除违法建筑基本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强制执法公告 第四篇_交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

案号: 字第 号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案号: 字第 号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案号: 字第 号【强制执法公告】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案号: 字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 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

现因 ,依据《行政强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扣押期限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

案号: 字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 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

现因对该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限为 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上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代理人)

强制执法公告 第五篇_面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面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法公告 第六篇_浙江省行政强制常用执法文书参考样式

浙江省行政强制常用执法文书参考样式

目 录

1.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3.查封(扣押)决定书

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8.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9.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 10.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11.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2.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 13.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6.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

17.催告书

18.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19.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0.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21.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 22.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 23.代履行决定书

24.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25.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26.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27.终结强制执行通知书 28.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29.执行协议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送达回证

参考文书样式1

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参考文书样式2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号码: 、 当事人姓名(名称): 住所(住址):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现场情况及告知事项: (参加人员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标的物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及当事人是否到场情况,当场告知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义务等)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现场处理情况: (现场处理经过,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裁量理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采取的方式方法及结果等内容) (现场笔录写不下时可用续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3

(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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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封( 扣 押 ) 决 定 书

强查(扣)决字〔 〕第 号

强制执法公告 第七篇_2015年公务员网络考试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考试试题判断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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