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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时间:2018-04-0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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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一篇_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 )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是明确的:你们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一方面,所谓“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5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 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篇_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1、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

2、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3、再就业服务中心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2000年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本市对企业和职工的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4、下岗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5、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协保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

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篇_有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问题介绍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下岗职工基本的生活来源,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据了解,一些地方上世纪90年代下岗的职工,现已四五十岁,年龄偏大,就业能力差,多数都找不到固定工作,每月的打工收入只有几百元钱,而每年的养老保险要交数千元,生活十分困难。这些人都企盼着能早日领取养老金,但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还不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处在一种十分窘迫的境地如果家里有病人,日子过得更加困顿、艰难。这些人对国家是有过贡献的,工作了二三十年,用一两万元钱就买断了工龄,实在有欠公允。

建议各地对下岗职工困难家庭进行调查登记,区分情况,适当减免他们的养老保险缴费额。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但减免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如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应一律免交,以体现我们社会的人文关怀。缺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补齐。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这部分人,人数有限,财政负担不会很重。1998年至2006年,全国有24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实现再就业的有2000万人。况且,我国的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应该不会成为问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会得到广泛拥护的。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四篇_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为指导企业切实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我省出台了《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1999]40号,就理顺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实施意见,现作重点回顾(为保持文件原貌,以下各文件引用条文编号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假、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对下岗职工,离岗退养,长休病假、产假,长期上学等人员进行界定,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并完善招收人员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建立健全对各类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五、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处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进中心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已下岗的,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之后下岗的从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应和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一致。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

(3)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4)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者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的。

(十一)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转入新用人单位,也可转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十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办实体、自谋职业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与再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从以上两个文件总结如下: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3、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五篇_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缴纳和补交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缴纳和补交

养老保险很重要,养老保险是对退休后的生活能有基本保障,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是他们想知道的问题,下面就关于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和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各种问题做下介绍。

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怎样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

失业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有何影响

按照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

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这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所以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失业期间死亡或在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

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关系如何,只要有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岗位在事业期间没有工资收入,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期间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对于养老保险如何补交又是个让人很头疼的问题,因为失业期间的养老金缴纳问题可能会对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有所影响。

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何补交的问题,我们还是先听听专业人员是如何解答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如果想补缴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可选择两种标准缴纳。第一种是按企业的标准缴纳,第二种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缴纳。市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做出合理选择。市民缴纳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后,可增加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养老金待遇也相应增加。

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我市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据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参保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

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后,原享受的待遇不减少。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六篇_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 )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是明确的:你们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一方面,所谓“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5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 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第七篇_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是明确的:你们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一方面,所谓“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5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4.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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