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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入户分数怎么算?入户、入学、入医这些问题都
要注意
从明年1月15日开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就要实施了。从此,新苏州人的入户、子女入学、入医都有了新的途径,那就是赚分!
昨天,官方消息发布后,小鱼第一时间推送了“一图读懂今天公布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可查看),引发小伙伴们热议,不少市民在微信后台咨询小鱼积分入户相关事宜。
比如就有市民问小鱼,子女享受就医入学福利时,是看夫妻双方的总积分还是单人最高积分?怎么算?
解答: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积分排名作为参考。
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积分新政,今天小鱼就来详细说明一下积分入户的计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首先大家要了解,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今后将不断拓展,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哪些人可以适用积分管理制度?
《办法》适用对象:在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县级市、吴江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年龄。
得分标准: 18 周岁以上至 40 周岁以下人员为 10 分。
2.文化程度得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加 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500 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50 分。
居住情况积分
1.房产情况。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 1 年加 30 分,最高分限 300 分。 附加分: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 分。
发明创造【积分入户办法】
表彰奖励
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投资纳税
公共卫生【积分入户办法】
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 50 分。 违法犯罪
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如何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应当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社会保障市民卡、社保编号及住房公积金卡。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4、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5、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6、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7、专利证书。
8、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9、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10、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1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入户:每年公布两次入户指标获得准入卡后,带齐这些材料去公安部门办落户
对已经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目前为人均18㎡)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市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即入户指标数),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公安部门进行复查、在媒体进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获得准入卡的人,在60日内,带着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户口迁入后,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入学:能否入学除了根据分数高低还要看具体区域的可供学位数量
积分入学:根据市民积分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各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家长,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015《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制定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1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点击头像了解积分落户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指城区和新区,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
第三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基本分指标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住房情况五项指标;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详见附件2)、落户地区两项指标;附加分指标包括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三项指标;负积分指标为违法失信一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四条 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015年青岛积分落户方法细则】
今天(2015年5月6日),青岛积分落户细则正式发布。根据细则,申请人积满100分,可申请排名,经排名公示后入选拟落户人员名单,申办落户手续。青岛成为继广州、深圳之后,全国第三个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的副省级城市。
细则规定,积分落户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青岛城区和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青岛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青岛城区和新区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青岛城区和新区的人员。
“积分落户政策,主要针对在青岛长期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收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才。”青岛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处长刘大雄介绍,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为青岛作出了很大贡献,此前由于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等原因,无法实现落户。今后,可以走积分落户通道,享受同城待遇。
根据细则,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见右图)主要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住房情况五项指标;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落户地区两项指标;附加分指标包括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三项指标;负积分指标为违法失信一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申请参加积分排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年度落户总量实施指标管理。每年约有2000名积分落户人口计划指标。
“从指标体系来看,青岛的积分落户门槛并不是很高。”青岛市委党校教授刘文俭表示,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在青岛工作,但由于没有城市户籍,感到自己不是青岛人,缺乏归属感。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一个真正在青岛安家落户、安心就业创业的机会。 细则还规定,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介绍,细则自2015年4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青岛市人社局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预计9月左右开始集中受理材料,办理2015年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如何办理?
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青岛市人社局每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社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青岛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审核后,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公示,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青岛市人社局签发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手续。
【相关新闻】
青岛登记流动人口已超200万 外来人员落户有了新途径 积分落户政策面向哪些群体?指标体系如何设计?吸引力有多大?5月6日,青岛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处长刘大雄对《<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走访了解读。
解决外来人员落户难
刘大雄介绍,按照青岛现有政策,绝大部分人才是可以通过户籍准入条件来实现落户的,积分落户是青岛人才引进政策的“兜底”项,希望解决一部分长期在青岛就业创业人才的落户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示范效应。
“积分落户政策体现了一座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导向。”他认为,目前,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必须给外来人员一个户口政策的保障,使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有合法稳定收入、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能够逐步落户。
据了解,《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截至目前,青岛登记流动人口已超过200万人,制发居住证160余万张,均居全省首位。
“积分落户政策,主要针对在青岛长期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收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才。”刘大雄说,这些人为青岛作出了很大贡献,此前由于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等原因,无法实现落户。
根据调研,这些人才无法实现落户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文化程度上,本专科学历不是全日制大学毕业的,而是后来通过学习深造取得的;二是在青岛买了新房,但是单套建筑面积没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没取得房地产权证,达不到市区落户条件;三是符合户籍落户政策,但是单位不给办理落户,没法通过人才引进的渠道办理落户。
刘大雄说:“现在,这些人可以走积分落户通道,通过评价个人素质和社会贡献,达到一定的标准就能实现落户,享受同城待遇。” 100分是落户资格线
细则规定,积分落户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申请参加积分排名。
刘大雄解释,100分是一个基础线,也就是说,只有积分达到100分,才有资格申请积分落户。
他介绍,青岛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包括四部分11个指标。设计比较完善和科学,既评价了人才的综合素质,又评价了人才的社会贡献。 其中,细则特别设置了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落户地区两项指标,分值分别为10分和20分。刘大雄说,这次发布了100个紧缺工种,这些紧缺工种都是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主要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的人才供求关系、青岛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要人才制订的。“除了传统的工业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员,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需要的工种在逐步增多。”
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次突破
“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向,是逐步取消附着在户籍上的利益。”刘大雄表示,不过,户籍改革有个过程,在现阶段,户籍还是有现实的作用。譬如说,配偶的落户、子女的入学、全市统一的就业创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等等。对在青岛就业创业的人员,户籍还是有吸引力的。
从事人才服务工作的徐伟(化名)告诉记者,对在青岛创业的外地人来说,由于没有户口,一些创业优惠政策就难以享受;对没有青岛户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 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 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 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积分入户办法】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改进本市现行落户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
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五)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六)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加
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七)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八)纳税指标及分值。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九)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十)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八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及居住证办理条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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