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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保密费

时间:2018-04-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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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一篇_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里吗

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里吗,补助属于工资吗?

一、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里吗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二、补助属于工资吗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今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二篇_员工保密协议书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由于甲方属于特殊行业,所有资料均属内部机密,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乙方掌握了甲方技术方面和人员等方面的机密内容,为了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培训资料、人员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员工资料,员工合同、考勤等涉及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资料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4、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5、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人员资料、劳动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6、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价值

三、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承诺,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三年以内,不得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和做出其他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的事情。

四、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为止;

C 乙方离职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三年;

【保密协议保密费】

五、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因考虑到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和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的同时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费,共计 元,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 甲乙双方在签署或履行协议过程中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充文件、通知、声明、信函、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均是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九、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有效。

十二、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十三、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密协议保密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三篇_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保密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前提下,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产生的菜品配方、技术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 乙方离职时,逐月支付 元/月,支付期限为 个月。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二年内仍负有前款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九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菜品烹饪技术、菜品研发记录、菜品辅料制作工艺、餐饮烹饪相关文献资料、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照片、行销计划、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供货商信息、公司内部人资信息、薪酬文件、内部各项制度及相应规定等等。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

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上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以及以下保密制度附件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河北玉兰香某某会馆饮食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菜品配方、研究开发记录、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照片、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

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灶厨师、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行政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规行为: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条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四篇_技术保密合同书

技术保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 ~ 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保密协议保密费】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一九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五篇_信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保密费】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保密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乙方的物质

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资源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 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 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 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 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 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没有申明的, 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信息安全

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信息安全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 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 包括制作、运用、传递、阅读等权限和工具等的管控方

法,保证按照公司信息安全运行的要求,避免和减少公司信息因外泄、被盗、毁坏、丢失而带来的损失或造成的严重后果,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以外,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传授、【保密协议保密费】

转让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它职员) 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机密和绝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是无期限的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

起,计算到三年内,在保密期内甲方不能在与乙方生产、销售、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或乙方未来发展增加的业务等经营类同产品的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或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七条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

方式为:甲方认可, 在甲方办理离职手续时,保密费与所有应得工资一次性结算,故无须在甲方离职后保密期限内另外支付保密费。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离职保密费时,无论其在职期间职位高低,统一按100元/月的标准支付。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甲方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乙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十一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生产经营信息的

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硬盘、SD、电脑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资料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信息资料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

包括记载着乙方信息资料的一切载体。但当这些记录着信息资料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而且信息资料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信息资料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它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信息资料永久性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 技术方案、电路设

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报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参数、检验标准、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规格图纸、样品样机、模具工装、仪器设备、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手册程序、管理文件、相关的函电等。本合同提及的商业机密和其它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 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政策、产品单价、客户订单、业务资讯、采购资料、供应商名单、原材料价格、外协厂名单、加工费用、供方资讯、进货渠道、财务资料、薪资金额、人事档案等。

第十四条 甲方离职后自行开办企业或经商时,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使用“第十二

条”所规定之秘密,直到乙方解密时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从乙

方领取报酬时间起为标志。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报酬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六条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款, 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

元;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 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七条 对于因地震、战争、台风、海啸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而不能履

行本协议的,如果受影响方经公证并立即通知了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没有过失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

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生效,有效期自甲方离职之日起顺

延三年时间,具体内容若需修改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的,必须书面形式向对方申请并

双方签订弃权书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

不可执行不会对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信息保密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 并

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六篇_员工要保密费,给还是不给?

员工要保密费,给还是不给?

【案例回放】

陈某于2008年入职某游戏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工程师,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秘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2009年10月,陈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告知陈某对其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知晓后,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否则不承担保密义务。

实践中,对是否应支付保密费存在争议,但究其根本,却是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混为一谈。

【三律解读】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然,实践中更多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虽然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都是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防范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手段,但其法律内涵和适用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义务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的,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义务的侧重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

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者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则有具体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违约责任不同

用人单位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直接为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害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的内容

保密协议中主要包括:保密的内容及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公知领域的排除、职务成果条款以及离职后秘密载体的交还等。保密协议中最重要的是权利义务部分,即劳动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滥用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限制或者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例如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工作地域等。

需要说明的是,保密义务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保密期限以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开始到商业秘密解密时为止。

说到这里,想必大家对文中案例会有清晰、透彻的判断:因陈某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保密费”,反之,陈某若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可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保密费 第七篇_保密协议使用说明

保密协议使用说明

第一问:单位必须要给员工支付保密费吗?

不需要,所以保密协议不像竞业限制协议那样必须支付对价。当然,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了应支付保密费,就应该按保密协议履行。

另外,就算在职期间支付了保密费,要求员工离职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仍然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无效。

第二问:保密协议应如何签定?

一般认为,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那么还有什么必要签订保密协议呢?主要是为了明确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期限。因此保密协议应明确界定哪些公司的技术及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之类,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吗?法律似未禁止,相反有学者认为,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约定保密义务直至离职之后若干年内是可以的。

实务中,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常常一块签订。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也常常是单位希望其受到竞业限制的人。

第三问: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可以的。所以我们只能在协议里要求赔偿损失,并罗列尽可能的损失范围以形成威慑效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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