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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时间:2018-03-3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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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一篇_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122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

为统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考虑近年来中央及我市陆续出台了若干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政策,对工资统计口径进行了一些调整。经研究,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4.过节费;

5.伙食补助。

二、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2000年4月后发放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二篇_2016年五险一金缴存比例

北京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和基数201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来源:北京市社保网 2016-01-01 16:01:19

北京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和基数2016

北京市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1、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2、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社保缴费基数

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其本人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089元;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2)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因此,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223元。根据这一数据,北京公积金中心调整了缴存上限,从2013年7月1日起,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北京社保查询】北京市12333开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话查询服务功能。参保人员可随时拨打“12333”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5”,进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模块,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社会保障卡卡号后,便可查询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单位、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基数等,还可以查询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累计金额;同时,参保者还可查询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北京市在2014年8月28日调整了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60元。这个最低工资成为五险一金计算中的重要数据。

北京市针对北京城镇户籍,外地城镇户籍采用相同的基数和比例。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317元

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476元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北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5793元、3476元和2317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的70%,即4055元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明确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4170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五险一金的基础知识,五险一金到底是什么?其实,五险一金就是我们平常讲的社保和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大家都很熟悉,是指住房公积金。

问题一:最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最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这是很多缴纳五险一金人群最关心的问题,金投保险网小编查找相关资料得知一下结果:

北京市和海南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国内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五险一金的。 问题二:工资与五险一金有啥关系?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问题三: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与工资有何关系?

2016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工资有关系,专家在此提醒,我国不同地区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并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并没有统一规定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基数多少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如,某城市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那么他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公积金缴费基数怎么算?bj.at317.com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下一缴存年度的每月应缴额,即2012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算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缴存年度)应缴额的基数。

问:什么是五险一金?

答:“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问:“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答: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

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问: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答: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问: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三篇_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四篇_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要求

惠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费基执行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党委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2014〕2789号)及社保费相关政策规定,我司社保费征缴各险种费率、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表执行:

社会保险征缴条件及指南:

1、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员工社保互转:可以互转,前提是公司必须开户。

举例:如果现在以岭南纪念园的名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社保可转至浩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但是浩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必须重新去地税局注册开户办理社保。

2、工伤保险: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危险程度确定缴费比率,缴费比例: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00%,三类行业1.3%。

3、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工资办理,但是没有相关文件,因此缴费基数公司自行确定,但是不能低于下线,高于上线。

4、开户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惠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我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将按下表执行:

住房公积金征缴条件及指南:

1、公司开户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为建行。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员工应发工资,实指扣除所有费用之前的工资(包括社保,个税等)。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五篇_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关于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示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近期高端人才的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除了工资方面的要求外还提到了我司福利待遇方面的软肋: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给企业带来的实惠和好处

(一)吸引和留住企业人才,稳定员工队伍。

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集聚、留得住人才,解除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在企业内部,企业为职工着想,关心职工住房需求,给员工以归属感。 (二)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国家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上的倾斜,以显示对这项制度的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按规定把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既增加了职工收入又相应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同时享有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某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该企业按10%的比例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为2400元,该企业现有职工100人,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后,每年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补贴240000元,在提高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9200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在5%-12%之间,并且单位缴存比例必须等于个人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费的最高工资基数是:15580.00 最低工资基数是:1220.00

住房公积金能给职工带来的实惠

(一)政府给予职工个人的免税优惠。

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2.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结转后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免交利息税。

(二)职工可以得到单位的资金补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缴存,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得到了单位的资金补贴。相当于增发了一块住房工资。 (三)享受低息贷款的优惠。

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后,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得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现行的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3.33%,比商业贷款同期按揭贷款利率5.76%低2.43%,以一笔20万20年期的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3.87%,到期应支付连本带息为287593元;商业银行同期最低的住房按揭贷款年利率为5.76%,到期应支付连本带息为337274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比同样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到期少支付利息49681元。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相当于一名职工一至两年甚至于三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缴存公积金利大于弊,请领导酌情采纳!

行政人事部:xxxx 2014年5月5日

根据目前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议按照职位级别为员工存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方案(一):

依照职位不同可划分为四个级别:总经理级、总监级、经理级、经理以下级。按照级别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存缴基数。存缴比例可固定设定为5%。

考。

根据职位,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转正后、经理级以下入职满一年,可向公司领导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直属主管、分管领导、总经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实施。

XX公司目前员工总数为29人,若根据此方案存缴。目前符合申请缴存条件的员工为: 、 、 、 、

方案(二):

采用年度累积增长方案,即员工转正后按最低标准缴纳(65元/月);在职满一年存缴标准为(90元/月);在职满两年存缴标准为(120元/月);在职满三年存缴标准为(160元/月);以后逐年存缴增加50元/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若按此标准,XX公司目前员工总数为29人。每月增加支出1885元。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六篇_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兹本人现公积金缴纳基数为2000元,单位缴纳为240元,个人缴纳为240元;因本人明年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需要,现申请2013年1月份开始,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为3000元,单位缴纳为240元不变,个人缴纳为480元,此增加的缴纳费用为个人缴纳。

特此:

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 何争光

2012年12月19日

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 第七篇_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建全本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1〕69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缴存主体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已转正在职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本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四、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等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2、人力资源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核算、转移、封存、注销等日常管理业务。

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五、缴费基数及缴存比例

缴费基数以每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准。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六、缴费方式

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七、住房公积金的新增与停缴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或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2、员工住房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但,如有超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费用则有员工自己承担。人力资源部则要在下次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3、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缴;《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

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所需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含公司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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