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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8-03-2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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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篇_统计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 统计法施行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9-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统计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统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级政府主办统计之机关,在中央为中央主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主计处,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主计室,在乡 (镇、市) 为乡 (镇、市) 公所主计室或主计员。

各级政府所属各机关主办统计之机构为各该机关之统计处、室或统计员。

未设统计机构者,其统计业务由各该机关会计机构兼办之。

第 3 条

各级地方政府主办统计之机关应分别受其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并依法受所在政府长官之指挥。

各机关主办统计人员,应对所属政府主计机关或上级机关主办统计人员负责,受其监督与指导,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各机关兼办统计业务之主办会计人员,就应办统计业务,对该管上级主办统计人员负责,受其监督与指导,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 4 条

各机关为办理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之各项统计业务,得设统计委员会,由其主办统计人员与各有关单位主管人员组织之,并以机关首长或副首长为主任委员。

统计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统计方案、统计计划及所需经费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各项统计资料搜集、整理、汇编、应用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统计业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前项统计委员会之设置准则,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各机关统计人员与所在机关职员,因统计业务发生争执时,由所在机关长官处理之。

第 6 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政府统计,系指各级政府、公务机关、公立学校、公有营业机关及公有事业机关 (以下简称各机关) 办理本法第三条所定有关之统计。

第 7 条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基本国势调查,系指对国家人口、土地、资源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足资表征国家整体基本情势之调查。

第 8 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系指各机关为制定政策、拟订计划、执行公务、考核施政绩效,运用左列有关资料办理之统计:

一本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

二本机关举办调查所得之统计。

三其他机关、团体编制之统计调查资料、研究分析报告及其他可供参考之统计。

第 9 条

本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系指各机关依据执行职务经过与结果而办理之统计。

第 10 条

本法第三条第四款所称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包括公务人员统计及公务人员工作之统计。公务人员统计系指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公务人员质、量及其异动等之统计;公务人员工作之统计,系指公务人员工作负荷与绩效之统计。

第 11 条

本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系指办理与其职务有关,而不属于第三条

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统计。

第 12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有直接关系之各机关,系指可直接取得职掌范围内所需统计原始资料之机关。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不应专属于任何机关范围之统计,系指无任何直接关系之机关或有二个以上直接关系之机关,按其性质有由主计机关办理必要之统计。

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各机关未及调查编制之统计,系指政府为决策所急需,而直接关系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应办而尚未办理之统计。

第 13 条

本法第十条所称临时之联络组织,采委员制,并以主计机关或所设普查机构为召集机关。

第 14 条

本法第十一条所称统计表册,系指调查表、登记册、整理表、报告表。调查表为查记资料之用;登记册为继续登录资料之用;整理表为将调查表或登记册之资料综合汇编计算分析之用;报告表为将整理分析结果正式汇报之用。

第 15 条

本法第十四条所称统计档案,系指办理本法第三条各款统计所产生之报告、册籍、图表及电子计算机储存媒体等。

第 16 条

本法第十八条所称政府统计资料,系指各机关办理本法第三条所定各款统计所产生之资料。

第 17 条

本法第十八条所称政府统计资料之发布,系指以口头、书面、缩影片或电子计算机媒体等方式,将政府统计资料公开、公告或对外提供。

第 18 条

本法第十九条所称向民间举办统计调查,系指各机关为业务需要,直接或委讬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依一定要件,向民间个人、住户、法人或团体三十个单位以上举办之统计调查。但左列性质之调查不包括在内:

一属于基本国势调查之普查。

二教育及学术机关为学术研究而办理之调查。

三仅为取得个别资料作专案应用为目的之调查。

四专为测验民众意向之调查。

第 19 条

本法第十九条所称主管主计机关,系指第二条规定之各级政府主办统计之机关。

第 20 条

中央主计机关依本法第五条所定之统计范围划分方案,拟订全国统计中、长程发展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实施。

第 21 条

各机关主办统计人员,应依本法第五条规定之统计范围划分方案及前条所定全国统计中、长程发展计划,分别订定其统计工作计划,办理统计工作。

前项统计工作计划,应拟具分期执行计划,报请上级主办统计人员核定,并将执行情形,按期陈报。

第 22 条

各级政府主计机关对业务相同或性质相同之统计所用名词、定义、分类、号列 (代码) 、单位及书表格式,应为一致之规定,下级政府主计机关之规定,不得与各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规定相抵触。

第 23 条

全国性之各种统计分类标准,由中央主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 24 条

各机关依政府统计范围划分方案就其业务性质拟订之分类标准,应层送中央主计机关核定之。

第 25 条

基本国势调查,至少每十年举办一次,得分项单独举办或合并数项同时办理。

第 26 条

基本国势调查之举办,以普查或抽样调查方式办理,必要时得同时兼采两种方式办理。

第 27 条

基本国势调查之举办,应拟具调查方案报请行政院核定。

前项调查方案之内容应包括左列事项:

一调查之目的及法令依据。

二调查之标准时期、实施期间、区域与对象。

三调查项目。

四调查方法。

五临时调查组织及人员设置原则。

六经费预算。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项,应于开始实施调查一个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

第 28 条

基本国势调查之实施,由中央主计机关依核定之调查方案,于调查开始六个月前订定调查实施计划,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关机关作为办理之依据。

前项调查实施计划之内容应包括左列事项:

一前条第二项第二款至第六款应予明细规定之事项。

【统计法实施细则】

二有关之释例事项。

三其他应予一致规定之事项。

第 29 条

基本国势调查原始资料,应由临时调查组织依规定程序递送至中央主计机关或其临时之联络组织集中整理之。

第 30 条

基本国势调查报告之编制,由中央主计机关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调查实施期间结束后半年内,先摘其重要之调查资料予以统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规章B.统计法律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规章B.统计法律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四篇_统计法基本问题(要点)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 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 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统计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记数、汇总。 统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广泛性。 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

2、

3、 政府统计一般是义务性的、无偿性的。

4、

(二) 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和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

(3) 实行统计监督

(三)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 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 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

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统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二) 统计法的特点

1、 2、

三、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 统计法律

目前我国的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 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 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二)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再次对其作了修改。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此外,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些决定和命令,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三) 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四、 统计法的作用

(一)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理体制。 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二) 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 调查对象的数量。

2、 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3、 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4、 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 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 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多种手段,便于统计用户获知、查找和使用统计信息。

(三) 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 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1962年4月4日,针对当时的浮夸现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即“四四决定”,提出实行“一垂三统”的统计体制,国家统计系统在统计业务上垂直领导,在编制、干部、经费上统一管理。 年年月和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98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统计法实施细则】

2、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3、 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二) 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三) 业务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五篇_2014 统计法 期末试题

2014年统计法基础知识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50分,每小题2分。)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于( )。

A.1996年5月15日 B.1987年2月15日

C.2000年4月30日 D.1996年5月19日

2.《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 )批准的。

A.国务院 B.国家统计局

C.国务院办公厅 D.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 )制定的。

A.地方人民政府 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

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发布的《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对我国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开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A.1962年4月 B.1953年1月

C.1963年3月 D.1979年10月

5.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 )。

A.信息 B.咨询

C.分析 D.监督

6.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 )报有关机关审查或备案。

A.统计标准 B.统计制度

C.统计调查方案 D.统计调查表

7.《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 )为主体,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A.周期性普查 B.经常性抽样调查

C.全面报表 D.行政记录

8.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后( )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A.15日 B.10日

C.3日 D.5日

9.《统计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主体是指( )。

A.个体工商户 B.企业事业组织

C.公民个人 D.统计调查对象

10.经过催报,仍然没有报送统计资料的,构成( )统计资料的行为。

A.屡次迟报 B.拒报

C.迟报 D.再次迟报【统计法实施细则】

11.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 )。

A.通报批评 B.警告

C.罚款 D.行政处分

12.下列责任形式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A.记过 B.开除

C.罚款 D.取消荣誉称号

13.下列主体中,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统计调查对象是( )。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事业单位 D.个体工商户

14.统计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是( )。

A.国家工作人员 B.企业中的统计员

C.个体工商户 D.公民

15.《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企业事业组织的最高罚款额度是( )。

A.1万元 B.5万元

C.3万元 D.10万元

1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

损害的,应当( )。

A.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B.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企业事业组织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 )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执法检查查询书 B.催报通知单

C.行政处分 D.行政处罚

18.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自知道针对其行为作出的处罚决

定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9.统计法的立法宗旨是( )。

A.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B.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

C.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D.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0.《统计法实施细则》已经作了( )次修改。

A.1 B.2

C.3 D.4

21.《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了( )次全国统计

执法大检查。

A.1 B.2

C.3 D.4

22.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的职能是指( )。

A.信息、咨询和监督 B.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实行统计监督 D.开展统计调查

23.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 )的指导。

A.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B.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C.上级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政府

24.统计资料管理中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是( )。

A.统计资料的审批 B.统计资料的审核

C.统计资料档案管理 D.统计资料保密管理

25.统计行政机关对给予( )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A.罚款 B.通报批评

C.警告 D.较大数额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20分,每小题2分。)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 )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A.其它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组织 D.个体工商户及公民

E.住户

2.下面关于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B.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C.我国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

D.我国实行垂直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计法实施细则】

E.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3.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有( )。

A.树立实事求是的道德风尚

B.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势

C.保守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D.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E.具备较高统计专业知识

4.我国每十年进行一次的周期性普查有( )。

A.工业普查 B.人口普查

C.农业普查 D.经济普查

E.基本单位普查

5.《统计法》关于统计科学技术的法律规定包括( )。

A.统计指标体系科学研究 B.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C.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D.加强统计立法

E.依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6.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是指( )。

A.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B.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C.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D.行政复议权

E.行政申诉权

7.下列关于《统计法》作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C.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D.保障统计部门利益法制化

E.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统计行政规章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B.《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D.《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E.《关于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

9.下列各项中,属于统计人员职务上的义务的有( )。

A.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B.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C.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D.对国家秘密以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保密

E.进行调查时出示工作证件

10.《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外调查活动管理制度包括( )。

A.涉外统计调查自愿填报制度 B.涉外调查许可证管理制度

C.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D.涉外调查事后监管制度 E.统计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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