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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

时间:2018-03-2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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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 第一篇_药品回扣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药品回扣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以央视报道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为例

新医改实施三年以来,不少人将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归咎于“以药养医”(以下统称“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改革政策。

初闻此类言论,笔者禁不住热血沸腾,认为此举将让中国老百姓告别“看病贵”难题,迅速摆脱药品回扣所致的“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之害。然而,经过多次与行内人士交流,特别是看了央视2011年11月13日报道的《招出来的高药价》节目后,笔者豁然大悟: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严重问题的病根不是“以药养医”,而是“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由于零差率在本质上还是一种“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所以这一“只降温不消炎”的改革措施必然会因回避了根本性问题而断送医改前程,甚至会为下一轮医改埋下隐患。

一、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的原因不是“以药养医”

从央视报道的《招出来的高药价》节目中,我们可以获知同一药品在两个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购销情况:

一支出厂价仅为0.6元的药品在私人医院的零售价为2元,而在北京公立医院的零售价居然高达12.65元,虚高严重。

仅就北京公立医院这一封闭的系统而言,药价虚高等问题似乎还

可以和“以药养医”扯上一点关系。因为北京公立医院在购销该药品的过程中毕竟获利1.65元/支。

然而,站在更为开放的系统来看,药价虚高等问题根本就和“以药养医”扯不上关系。因为从药品购销差价率来看,山东私人医院“以药养医”的程度要比北京公立医院严重得多(14倍),但其药品零售价却比北京公立医院低得多(不及1/6),且根本不存在药品回扣问题。

假设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来破除“以药养医”,那么北京公立医院应该以11元/支的价格购进,再以11元/支的价格售出,此时公立医院药品零售价就由山东私人医院的6.325倍变为5.5倍,依旧虚高严重,潜伏在中标价之中的药品回扣一点也不受影响。

由此可见,“以药养医”并不是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的病根,将这些问题归罪于“以药养医”的论断未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二、药品加价率管制遏制了公开合法的价格竞争,倒逼药企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隐性交易竞争,是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的根源

既然如此,那么公立医院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的“病根”到底是什么?从价格管理的角度看,答案就是政府对公立医疗就的药品加价率的管制。

在“公益性”大旗之下,我国政府通过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对所

【药品回扣】

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和销售售价进行管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由政府集中招标确定,零售价在中标价基础按照政府规定的加价率确定,目前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的药品加价率为15%,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加价率为0(即零差率)。

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导向是扭曲的,其购进药品的价格越高、获利越多,或明或暗,暗的更多,这就倒逼公立医院买高价药、卖高价药。例如,在15%加价率政策的管制下,在采购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过程中,北京公立医院如果以0.64元/支的价格采购只能获得0.096元/支(0.64×15%)的加价,而以11元/支的价格采购则可以获得1.65元/支(11×15%)的加价,医院明处的收益上涨了16倍。另外,医生在暗中收受4.4元/支的药品回扣不但无损于医院的收益反而成为诱导医生开大处方、开高价药的重要因素,医生处方药品的“量价齐升”则让医院在明处获得了更多的加价收益,医院所获的明补与医生所得的暗扣是“相得益彰”,这就让医院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视而不见。

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药企之间公开合法的价格竞争毫无意义,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遏制公开合法的竞争,就必然有隐性非法的竞争。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的倒逼之下,已经完全市场化的药企不得不建立“高定价、大回扣”的营销体系,不得不以给医生提供药品回扣作为最主要的竞争手段,彼此比拼的不是“谁给医院的售价更低”而是“谁给医生的回扣更高”。药品价格越虚高、药品回扣越大就越有竞争力。 为了实现“高定价”

的目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花重金公关有关政府机构。例如,为了让出厂价为0.6元/支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以11元/支的价格高价中标,代理该药品的销售公司在打通各个环节(物价、卫生、招标等)的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公关费”;为了提高药品的销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给医生提供相当可观的药品回扣。例如,央视报道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在销往北京公立医院的过程中给医生药品回扣为中标价的40%左右,约4.4元/支。

从药品加价收益的分割来看,北京公立医院在明处所获的加价为

1.65元/支,与山东私人医院的1.36元/支相近,明处“以药养医(院)”的额度显然不过分,并未导致药价虚高。但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除了明处的“以药养医(院)”外,还有高额的暗中养医生的“药品回扣”以及养官员的“推广费”,这些黑金数倍于医院明处的加价,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

无数事实启示我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再高尚的道德追求也应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再强大的政府干预也要以发挥市场机制为基础,否则必然遭受报复并支付沉重的代价。不容否认,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的初衷是良好的,但该政策本身对客观规律的违背是非常明显的,执行该政策的过程中,行政力量对市场机制的抑制也是非常严重的。而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正是我们为此而支付的代价。

三、解决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等问题的关键是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

由此可见,应该取消的是“药品加价率管制”而不是“药品加成”。

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后,政府只需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管控,再也不必劳神费力的通过招标来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公关政府的高额“推广费”将因此而失去存在的土壤。公立医疗机构将和私人医院一样有自主确定药品采购价、获取购销差价的权利以及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这将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形成“釜底抽薪”之效;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应得的明补与医生想拿的暗扣之间的关系将由“相得益彰”变为“势不两立”,这将使得医院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态度由“视而不见”变为“露头就打”。在争抢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市场份额时,药品供应商将和争抢私人医院的药品市场份额时一样进行公开的价格竞争,“底价供货无药品回扣”者的检举将让“高价供货有药品回扣”的非法竞争行为随时都面临着曝光的危险。总而言之,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不但有利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而且有利于在药品供应商之间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不可能有非法的药品回扣,这样底价交易最有利于实现各方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但安全合法,而且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竞争力最强的交易方式。在底价交易成为常态的情况下,政府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将可以便捷地获得药品价格的真实信息,并据此将药品最高零售价调整到合理的位臵,该升的要升,该降的要降,真正解决药价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

四、“取消药品加成”≠“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 同一药品在山东私人医院零售价不及北京公立医院1/6的事实证明了两点:一是以药养医机制本身并没有问题;二是药品加价率管

药品回扣 第二篇_2016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2016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药品回扣】

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6]59号)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院认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回扣】

对于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治理活动。院长对治理工作亲自抓,亲自作动员部署,及时听取专项治理的工作汇报,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亲自谈话,带头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集中治理,让我院医药购销领域收受医药回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到了遏制,让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得到提高,让我院医德医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强了保障。为让我院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地进行,我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召开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阶段部署工作会、总结会议共4次。

2、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观看《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二)》,达158人次,并进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重申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组织全体医生及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63人签订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

3、公布了省、市卫生局设立的专门账号和卫生部'八不准'、'六严禁'、《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行业法规,并鼓励医务人员主动上缴收受的'红包'、回扣,对各科室进行了组织排查,对有条件'统方'的人员及高风险岗位人员列入了重点排查范围。

4、公布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投诉电话及设立群众投诉箱,

5、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注重实际效果,对进展滞后的科室进行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药品回扣】

6、把'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医德考评工作中,()充分地发挥了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三、工作成效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员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员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存在的问题

我院在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认为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

2、有些科室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部分员工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

3、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不够明显。

五、下一步工作要点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继续组织全院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医药回扣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

**高新区人民医院

药品回扣 第三篇_药品回扣自查报告

篇一:关于收受药品回扣自查报告

关于收受药品回扣自查报告

放射科

2013-9-6日我科学习了【2013】12号文件精神。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篇二:医药回扣自查自纠个人总结

医药回扣自查自纠个人总结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本人负责公共卫生线工作,从不参与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在社区卫

生服务站药品采购过程中,全由各服务站把需采购药品上报至我院,再有药库人员进行采购,从不利用职权进行 “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本人临床医学毕业,平时也从事门诊工作,但在门诊中,从不利用医生的身份,进行收受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工作之便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本人在今年曾参加了医院的b超设备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中,按规章办事,遵守价廉物美的原则,没有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行为。篇三:医药回扣自查自纠总结

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为了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根据我院文医党【2014】38号文件《中共文山州人民医院关于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我科针对收受医药回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纠。作为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的一切,一切为病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技能,改善服务,及时有效缓解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家属的精神、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服务好人民群众最好的体现。收受“回扣”性质十分恶劣,属于受贿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不论什么原因,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充分认识到收受医药“回扣”带来的严重后果:

1、败坏医德医风。收受医药“回扣”一旦成为习惯,成为潜规则,成为行业风气,医务人员就会丧失医德,迷失做人标准,迷失行医目标,最终导致向钱看。

2、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医务人员以收受“回扣”为目的,就会导致开大处方,做大检查,用高价耗材,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直接加重患者的负担。如果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提升采购价格,也会直接提高医疗成本。

3、损害医院及科室的形象。中央和地方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进医改,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幅增加对卫生事业投入。如果任由医药“回扣”现象存在,就会直接抵消医改的努力。例如,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目的之一是避免医疗机构为获取药品加成多开药、用贵药,但如果药品加成取消,而医药“回扣”仍然存在,这项改革就达不到目的。又如,建立医保制度是为了减轻患者负担,如果医疗费用无序上升,就会使刚建立的医保制度不堪重负,也会抵消医改的效果。

4、扰乱了医疗秩序。由于收受“回扣”导致医务人员的趋利行为,直接后果是过度治疗,不仅浪费医疗资源,还会对治疗效果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病人健康。长久以往,病人就会对医疗机构失去信任,助长医患矛盾。

5、断送医务人员的前程。收受医药“回扣”,也许一些人会得到一时的好处,但获取这种不合法的收入会给医务人员的事业留下污点,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甚至被判刑,最终仍是危害了医务人员。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工作,我科未发现有收受医药回扣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宣扬爱岗敬业精神,勇于承担工作责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好各项医疗核心制度,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病人,尽职尽责,减少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更好地树立我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内分泌科

2014年10月21日

药品回扣 第四篇_关于医药回扣的感想

关于医药回扣的感想

自从看了关于医药品回扣的暗访片后,心中五味杂陈。作为一名医护人员近几年来,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事件层出不穷,而医生利用处方收取医疗回扣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些都导致药价虚高等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当然,回扣行为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无处不在的,适度的回扣行为也许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过度的回扣行为,比如说医药回扣,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药品回扣和医材回扣(比药品回扣更恶劣、更隐蔽)是造成“看病贵”的两大主要直接原因,同时严重危害医务人员的道德良心和病人的生命安全。

药品回扣形成的机制

国家减少对医院的投资(医院市场化,企业化管理)——医院要生存、要发展——以药养医(通过药品获得最大利润)——药厂提供最大利润给医院——药品成本提高——药厂无序竞争——回扣产生与增加——把负担转嫁给病人和社会。

(1)药品生产企业虚定药品价格,其虚定药品价格往往是其实际出厂价的5倍以上,并且这种虚定药品价格最终得到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准,并以物价部门的红头文件下发。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

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

(2)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药物代表。

(3)药物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

(4)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药物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

我想,医药回扣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极度畸形的医疗卫生管理体系:①医疗领域的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对医疗市场的行政垄断和价格管制;②把很多政府应负的责任完全抛开;③以药养医;④让“回扣”作为“灰色收入”成为医生收入的必要补充。回扣的产生、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是因为医疗市场化造成的。医生在这里有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根源还是市场化。

人们会很容易将之与医生们的职业素质与医德联系起来看。医者一旦抵御不了回扣这种“黑金”诱惑,迷失在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的社会浪潮下,他们手中的“处方权”就成了套现的工具。这样的医生即使医术再精湛,恐怕都很难赢得社会的公信与尊重。看病会成为一种冰冷无情的金钱交易,人文的光辉与医德的温暖将不复存在。

“医生收回扣”一旦泛滥,除了催生更多腐败,大大加重患者负担外,还会削弱整个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危害医生队伍的职业声望,降

低医疗服务的质量标准。所以,为什么在很多发达国家,卫生管理部门会对这种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与一丝不苟的执法,通过“明规则”提高医生们的待遇等办法,来治理与杜绝这种行为,决不容许其泛滥起来,主要原因也正是源于政府管理者很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当下,“医生收回扣”各种丑闻频出,像一种恶性癌症一样不断在侵袭着我们医疗系统大大小小的枝干与细节,吞噬着医疗服务的公平与正义,还有社会公信力。这个问题的解决已经逐渐迫在眉睫,不容回避。对管理者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我希望职能部门能够拿出更多的决心与标本兼治的应对措施出来。

药品回扣 第五篇_卫生部严令禁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

卫生部严令禁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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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发表评论2013年01月14日01:07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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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针对近期媒体曝光的个别地区医药公司给医生的药品回扣已经形成产业链问题,卫生部日前回应表示,将加强对医院的监管,推进取消“以药补医”的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破除医生收受回扣行为。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回应中表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侵害群众利益,卫生部严令禁止这种行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医改要着力解决的问题,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以取消“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的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从根本上破除滋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土壤。

“药品流通过程当中的商业贿赂肯定存在,个别地区出现回扣现象说明法规落实不完善,相关部门没有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中国医药(600056,股吧)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的这一判断,多数业内人士均表示赞同,更有知情人士透露,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早已不是秘密,给院领导和医生的回扣原本就会被药企计算在药品的成本当中。【药品回扣】

据了解,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此前曾表示,北京今年将全面推广“医药分开”,推进药品和耗材采购、配送方式改革。探索通过医保采购、集团采购和价格谈判机制,使药价逐步回归到合理水平。“这意味着医保部门将参与到药品价格制定的谈判中来。”

药品回扣 第六篇_医药回扣自查自纠总结

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为了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根据我院文医党【2014】38号文件《中共文山州人民医院关于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我科针对收受医药回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纠。作为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的一切,一切为病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技能,改善服务,及时有效缓解病人的痛苦,减轻病人家属的精神、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服务好人民群众最好的体现。收受“回扣”性质十分恶劣,属于受贿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不论什么原因,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充分认识到收受医药“回扣”带来的严重后果:

1、败坏医德医风。收受医药“回扣”一旦成为习惯,成为潜规则,成为行业风气,医务人员就会丧失医德,迷失做人标准,迷失行医目标,最终导致向钱看。

2、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医务人员以收受“回扣”为目的,就会导致开大处方,做大检查,用高价耗材,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直接加重患者的负担。如果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提升采购价格,也会直接提高医疗成本。

3、损害医院及科室的形象。中央和地方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进医改,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幅增加对卫生事业投入。如果任

由医药“回扣”现象存在,就会直接抵消医改的努力。例如,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目的之一是避免医疗机构为获取药品加成多开药、用贵药,但如果药品加成取消,而医药“回扣”仍然存在,这项改革就达不到目的。又如,建立医保制度是为了减轻患者负担,如果医疗费用无序上升,就会使刚建立的医保制度不堪重负,也会抵消医改的效果。

4、扰乱了医疗秩序。由于收受“回扣”导致医务人员的趋利行为,直接后果是过度治疗,不仅浪费医疗资源,还会对治疗效果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病人健康。长久以往,病人就会对医疗机构失去信任,助长医患矛盾。

5、断送医务人员的前程。收受医药“回扣”,也许一些人会得到一时的好处,但获取这种不合法的收入会给医务人员的事业留下污点,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甚至被判刑,最终仍是危害了医务人员。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工作,我科未发现有收受医药回扣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宣扬爱岗敬业精神,勇于承担工作责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好各项医疗核心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病人,尽职尽责,减少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更好地树立我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内分泌科

2014年10月21日

药品回扣 第七篇_关于收受药品回扣自查报告

关于收受药品回扣自查报告

2017-1-3日我院学习了上级下发《关于开展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院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院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

“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经查我院无上述的行为。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院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

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院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xxxxxx医院 2017年1月3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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