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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时间:2018-03-1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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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篇_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

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相关问答】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将个人违法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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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二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流程

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

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 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三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

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四篇_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1.目前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为保障《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期顺利实施,该中心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网上操作系统的升级等工作。逐月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在制订之中,但其中的大体原则已基本确定。其中的重要一条是,目前逐月提取还贷,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逐月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暂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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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在条例实施以后,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将有三种,即柜台直接办理支取公积金归还、逐年提取还贷和逐月提取还贷。柜台直接支取还贷款是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每个月的上半月办理,逐年委托支取还贷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代为办理,免除老百姓到柜台支取还贷的奔波。显然,如果借款人将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那么一年将要跑12次以上。因此,从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在《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将要求借款人与相关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这样,便省去了老百姓一趟趟的奔波之苦。

3.个人公积金账户上要有一定余额

据介绍,可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第一个条件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的余额。这个余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暂定为: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且都有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则为按这个公式分别计算出来的总和。比如,若仅一人缴存了公积金、且一个月的缴存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是300元,那么其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就是3600元;若丈夫一个月缴存300元、妻子一个月缴存150元,则他们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总和至少就是(300+150)×12=5400元。【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4.扣除应留余额后有两种还贷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扣除至少应留余额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则由受委托的银行直接从中划扣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种情况是,在扣除应留余额后,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划扣月缴存额度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外补足。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不足部分没有按期补足,则视为逾期,借款人将面临罚息。

5.委托逐年提取还贷的可转为“逐月”

目前,我市有将近3.2万户市民办理了委托银行逐年提取还贷手续。这部分市民如果自愿,可将委托逐年提取还贷改为逐月提取还贷。但在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之前,须中止委托逐年提取还贷协议。也就是说,逐月提取归还和逐年提取还贷不能同时采用。

6.余额够一次还清的可申请集中提取还贷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随着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的逐月提取归还,最终肯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可以把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了。在这种情况下,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借款人愿意将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提出来,将公积金贷款余额一次性还清,则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集中支取还贷申请。在该中心批准后,就可以提取,把剩余借款全部还清了。

聚焦细则一:按月转账满足三大条件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细则聚焦: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允许按月转账,将意味着不少市民可以减轻还贷压力;但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在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提取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多少,进行按月转账必须满足哪些“门槛”,则要在实施细则中才能揭晓。

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参考率先实行按月转账的常州市的做法,南京很可能为按月转账设置三大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余额应为8700元 每月268元需大约32个月二年半 如果加上房帖则为每月510元大约需要17个月一年半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五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2、购买二手房的,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二) 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四) 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五) 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六) 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七) 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三)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可以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公证的行为或材料,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审查合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详见《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

(二)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中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到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盖公章,付清房款差额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盖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公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过户的,直接将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采取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加所购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盖公章,并在付款证明上盖担保公司公章。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直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原则上应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一并签订。

(四)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五)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须先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还商业性贷款。当年还清公积金贷款有余额的,可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详见《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六篇_公积金转移及提取流程

公积金转移及提取流程

附表:

南京

住房公积金□

转移申请单

住房补贴□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

南京 提取申请单

住房补贴□ 年

月 日

公积金接收函

兹证明 为我公司在职职工,烦请将其在贵司公积金转入我公司账户:

账户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南京 公司

二0**年*月*日

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七篇_南京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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