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城镇户籍

城镇户籍

时间:2018-03-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城镇户籍 第一篇_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镇户口,而城镇户口是不能转为农村户口的。如果先是农村户口,后来转为城市户口以后的时间跨度不太长,或许可以获得批准再转回农村户口。 ■理由

目前户籍管理主要还是双规制,即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实行不同管理制度以及适用不同的政策。相对来说,农业与农民还是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国家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1.目前很多地方出台了鼓励农民进城转为城镇户口,退出原有宅基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资金上予以补偿。反之,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则给予严格限制或禁止。

2.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所以属于集体组织的成员(本村或本组村民),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由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而成为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势必会冲击原来成员的利益。所以程序上必须取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

城镇户籍 第二篇_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

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

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挺让人郁闷的。主要是在享受保险方面区别比较大。 第一对失业保险有区别。

首先明确,符合拿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户口问题,对失业保险还是有影响的。

城镇职工、固定工失业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1年不满2年通常享受3个月),并逐月领取。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工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PS: 领取失业保险金都是到户口所在地领取,你在外地参加失业保险的话,领取要把失业金转回户口所在地再领取。

城镇户口工人个人和单位都需交纳失业险,农村户口工人个人不交纳失业险,由单位全部缴.失业时领取失业待遇也不一样,城镇工人按月领取,农村工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城市户口可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城市户口经常被提到的一大好处就是,可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而我们这里好多企业都不给职工购买这些保险的,职工一般也不把这当一回事。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事抓得很紧了,我原以为他们抓得紧是为职工的福利着想,看了7月27日《南方都市报》,才知道是因为“今年第一季度广东省有三个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全省将调高社保征缴率,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费用”。据说,我们现在所交的这些保险金,不是像一些商业保险那样用于投资经营,提高收益率,而是用于发放以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的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以及社会失业人士的失业补助金。上日在天涯社区看了一文,题为《警惕这又是一次大规模的圈钱运动》,却另有一番说法。该文说:“在国家信用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根据下岗工人的惨痛教训,有人断言,建立所谓社会保障,可能又是一次大规模的圈钱运动。若干年后,谁能够保证政府不会像现在让老工人下岗一样,将我们所交纳的社保费以另一个改革的名义一笔勾销呢?”据说,有些地方还动员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假如这是真的,那么城市户口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也消失了。但愿向这些可怜的农民工征收保险金,是真心为他们的未来着想,而不是为了改变“收不抵支”的现状,不是为了圈钱。以征收保险金的名义圈钱毕竟只是一种猜测,医保黑洞却是某些医院公开的秘密。据最近《南方都市报》社论称,某医院有恃无恐,公然编辑手册指导医生骗取医保金,参加医保的患者交的钱越来越多,得到的待遇却越来越少。

第三,城市户口有最低生活保障。

这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是唯一可能享受到却永远不想享受到的好处。

第四,与城市居民不同,中国农民享受不到政府的医疗、养老等福利。

“与城市居民不同,中国农民享受不到政府的医疗、养老等福利”说这句话的人,有同

情农民的政府官员,有中共体制内的同情农民的学者,有外国记者、港台记者,他们以此作为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理由,其实,在中国,享受政府医疗、养老等福利的,只有吃财政饭的人,只有在体制内的人。现在想来,我之所以这样说,可能是因为把“国家干部”的退休工资和公费治疗误为“政府的医疗、养老等福利”。

第五,事故工伤赔偿不一样。【城镇户籍】

当你受到意外伤害死亡时(如交通事故,工伤等情况),如果是城市户口的就按城市人均收入来赔付,农村户口则按照顾农村平均收入水平来赔付。比如目前的宁波城市人口平均收入是1万多吧。而农村人口只有5千左右。

第六,超生罚款也还是两个标准,即城市户口超生罚14万元,农村户口超生罚8万元。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累计满180个月的,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月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结存额支付,个人账户结存额不足支付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社会统筹基金的比例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金支付。

截至参保基准日(参保基准日由各区市确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

员,个人和区(市)、街道(镇)财政须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助)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由各区(市)根据参保人的年龄确定。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补助不满180个月的,须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助)至180个月后,方可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未按规定补缴(补助)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

引用:户籍悲剧

刚刚看完这一期《南方周末》的头版,我就觉得自己应该有很多感想吧,于是急忙打开日记。这一期的头版是《无户口婴儿之死》,讲述了一对在北京工作的夫妇为刚刚满月的孩子的落户问题而焦心,最后以致父亲把婴儿摔死的悲剧。这是一个拮据的家庭,一度因经济能力不敢生小孩——没钱买房子,就没有可能让孩子的户口落在北京,俨然一个中国户籍制度造就的悲剧,尽管他们不富裕,尽管有很多很多原因致使这位父亲在这种情况下摔死自己的孩子,但户籍制度孩子是难脱干系。从我出生到现在,关于户籍制度的,只有两件事在我脑海里留下了印记,一件就是奶奶转户口,另一件就是这期《南方周末》报道的事情。从小就对这些不太感兴趣的我,并没有在很早的时候就意识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就算在奶奶转为城市户口后的几年里,我也只是感觉到它们的唯一区别就是:农村户口的人有可能分到田(我没有分到,尽管我是农村户口,因为我出生的时候已经没有田可以分了,我爸爸那一辈就已经没有了,我们这样的人在农村被

称为“黑人”),而城市户口的人是没有田的。后来慢慢的知道了,原来城市人和农村人的待遇不一样,城市人有低保,有医疗保险,我们农村人就没有。那时候想,没有就没有呗,有什么稀奇的,那是因为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低保”,什么是“医疗保险”!再过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就会和《无户口婴儿之死》的男主人公一样,被踢出北京的集体户口,也许我会比他过得好,也许我会和他过得一样,还有可能没有他好,无非就这几种可能,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或许我们可以关注关注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人,以一个群体的身份来感受这之间的区别。任何人都会想明白这两种户口的区别不在其名称,而在于附于其中的社会制度,也就是对这两种人的待遇,如果待遇没有区别的话,名称也就无所谓了,可是既然待遇没有区别而名称又要区别就让人无法理解了,究其根本其目的就是用名称来区别待遇。那究竟为何要在待遇上有所区别呢,我真的不知道,或许是因为农村人有田分那城市人也该有些农村人没有的东西才能使之平衡,假定追求平衡是户籍制度的初衷,过大的差距甚至是本质的差别就有悖该初衷了。现在农村户口的人要等到先辈们(有田的先辈们)过世,再继承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土地还没有像遗产一样你可以得到它的所有权,别忘了还有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呢,虽然可以续签。而城市户口的人所有的(那些农村户口的人没有的)是不用继承的,只要他一出生为城市人就可以享有。这样想来,我也可以理解当初奶奶为何想要成为城市人了。

问题:

一、听说在中国只有持有当地户口的人才能享受现行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

城镇户籍 第三篇_小城镇户籍改革制度

小城镇户籍改革制度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一、小城镇户籍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小城镇户籍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的规定,小城镇户籍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2.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的规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2)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并与在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3)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小城镇户籍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的规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管理的内容包括:

(1)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3)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三、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工作要求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 )中,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的工作要求如下:【城镇户籍】

(1)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

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严格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小城镇户籍改革面临的困境

当前,小城镇户籍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在城镇化进程中,各地想方设法招商引资、集聚产业,却不太愿意吸纳外来人口;不少地方户籍制度改革以人才和土地为中心展开,采取“选拔式”方式,仅允许少数“高端人才”和有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有的甚至设置诸多不公平的严苛标准,要“地”不要“人”,要“人手”不要“人口”。一些特大城市则以缺乏承载能力为由,采取计划经济时期的落户办法,将外来务工人员拒之门外。

2.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

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颁布实施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与实际情况脱节,不适应目前社会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不少地方先后推行了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但由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各地“自行其事”,收费标准不一,对办证条件、持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转为户籍人口的具体年限,也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一些地方办证门槛较高,有的甚至把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办证条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3.大城市的承载力日益受限

大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高,就业和发展机会多,吸纳能力较强,是近年来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力军。2011年全国外出农民工中,流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占64.7%,这些城市绝大部分为大城市。但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综合承载力有限,市民化成本高,“城市病”显现。迫于缓解交通拥挤、房价上涨以及人口管理和地方财政的压力,这些城市对吸纳外来人口往往采取消极态度,有的甚至采取限制外来人口购房、购车、就业等政策,阻止外来人口进入,压缩其生存空间。

4.中小城市吸纳能力不足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资源环境承载力大,是今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

体,但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水平低,产业支撑乏力,对农民缺乏吸引力,其吸纳能力不足。近年来,由于全国设市工作停顿,在大城市规模迅速扩张的态势下,小城市数量和人口比重都在不断下降,中等城市人口比重也呈下降趋势,城市人口规模分布有向“倒金字塔型”转变的危险。中西部一些小城镇甚至出现相对衰落状态。各地突出工业强市,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也影响了其吸纳能力的提升。

5.相关改革制度不配套

近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仍停留在放开户籍层面,并未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仍以户籍制度为依据制定,学校招生大多以本地户口作为前置条件,计划生育、义务兵退役优抚安置和交通肇事死亡赔偿等均对城乡不同户籍人口实行差别政策,许多大城市都制定了限制外来人口购车购房的措施,有的还对就业提出户籍条件的要求。各地推行的居住证制度,虽然部分解决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待遇,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租房保障等普遍没有纳入。

6.大城市郊区农转居意愿不高

在北京、天津、上海以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随着农村土地分红增加、集体资产增多以及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日益完善,加上有生二胎政策,农民大多不愿意转为城镇户口,“农转居”难度较大。即使是一些原来已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有的也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地方政府不得不严格控制甚至限制“居转农”。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既希望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又不愿意放弃农村原有的承包地、承包山林和宅基地。

五、推进户籍改革的基本思路【城镇户籍】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为此,应按照“统一户籍、普惠权利、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思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扫清制度障碍。

1.统一户籍

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身份证明、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户籍制度的功能并非是居民身份证所能完全取代的。关键是要打破城乡分割,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剥离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还原户籍的本来面目。

2.普惠权利

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民一律在常住居住地即户籍登记地依照当地标准,行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共福利享有权等。

3.区别对待

考虑到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条件的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公共福利标准和改革方案,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

4.逐步推进

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对常住外来人口统一发放居住证,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并享受本地部分公共福利。当持证人符合一定条件,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居住或持证

达到一定年限等,应发给正式户口。这些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门槛不能太高。第二阶段为并轨期。当条件成熟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口并轨,即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所谓条件成熟,就是要基本建成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温家宝同志2013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关于城镇化及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以下要求:

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培育新型农民。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合理控制规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村庄建设要注意保持乡村风貌,营造宜居环境,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户籍改革并不是简单改户口,关键是户口背后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

1.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加强对城市常住外来人口、综合承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的调查研究,摸清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交通、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设施容量,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要谨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承载力不足、设置过高的市民化门槛,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切实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积极引导中心区人口、产业和功能向近远郊小城镇和周边地区疏散,改善空间结构,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对北京、上海等少数特大城市,因常住外来人口规模大,且呈迅速增长态势,有必要继续实行人口总量规模调控。

2.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尽快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申办要从低门槛逐步走向无门槛,严禁将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申办的前置条件。常住外来人口只要有固定住所,自愿申请,都应该办理居住证。持证人在选举权、就业权、义务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除了基本保障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住房保障、一般性社会救助等,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不做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持证人在当地工作的年限、持证年限、有无稳定收入来源、社保交纳情况、缴税情况等,确定是否转为正式户口。由于居住证是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措施,过渡期不宜太长。可以考虑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实现由居住证向统一户籍的并轨。

3.清理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政策

首先,禁止各地新出台的各项有关政策与户口性质挂钩,除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外,要把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即使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新出台的人口规模调控政策,也不应与户口性质挂钩,而应研究制定其他非歧视性的标准。其次,对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

【城镇户籍】

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这样通过新政策不挂钩、旧政策脱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4.加快推进各项相关配套改革

目前,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权利和福利达20多项,包括民主权利、就业机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购车购房、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各种补贴等。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土地、就业、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体制改革配套推进。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各类资产全面颁证赋权,并允许抵押、转让和继承,做到所有权清晰、使用权完整、收益权有保障。同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低保,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也要逐步对城镇常住外来人口开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对接和跨区域接转。

5.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

据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到2030年将达到68%左右。这意味着,2020年前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1.2亿左右,2030年前将新增城镇人口2亿以上。2010年全国城镇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户口的常住外来人口约有2.2亿人,若按农业转移人口占70%计算,全国常住在城镇、没有本地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约有1.54亿。加上近两年全国新增城镇人口4625万人,估计约有50%是农业户口人口,据此推算我国尚有近1.8亿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实现市民化。也就是说,在2030年前全国大约有3.8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一般认为,市民化成本平均每人为10万元左右,因此,要将这些进城农民全部实现市民化,需要支付近40万亿元的成本。 显然,要合理消化这一巨额的改革成本,单纯依靠政府、企业还是农民都是难以承担的,为此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一些城市的实践经验,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体各需承担1/3左右。如果设想在2025年基本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平均每年全国需要消化1300多万人,加上新增城镇人口,每年共需解决2500万人以上,市民化总成本达2.5万亿元,其中需要政府负担0.83万亿元,约占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7.1%。考虑到这些改革成本是一个较长时期逐步到位的过程,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支付,因此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在2020年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后,实现户籍制度并轨,并在2025年前基本解决现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可行的。这里的关键是建立多元化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城镇户籍 第四篇_最高院关于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

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

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

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

计算。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

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

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

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

为城镇居民。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

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启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

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停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

【城镇户籍】

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暂住证,房产证,工作证都可以

证明居住在城市的时间。

城镇户籍 第五篇_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几种情形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几种情形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现因同一侵权行为致害的受害人因户籍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受害者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很大。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11年为例,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50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6480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近四倍。这条规定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在中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伤残、死亡赔偿问题。“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籍的分类,户籍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

很多农村受害者家属进行法律咨询,试图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徐进律师对此做一个总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计赔时不能简单以户口性质来判断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 受害人发生事故后,很多人都知道我国在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二、农村户口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的情况

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同命不同价”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6年4月3日下发 《[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

随后,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如何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

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的,为城镇户口。

四、哪些区域可以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重庆市而言,笔者认为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应属城镇,各县县城区域、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外,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

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城镇户籍 第六篇_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公共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

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

【城镇户籍】

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

[1997]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199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转数量,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期、分批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公安局和市农委共同负责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农转非”的申请。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的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口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批准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与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机,向群众收取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四)加快解决小城镇建设中征用集体土地问题。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中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流转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

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

一、14个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镇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二、33个中心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通州区永乐店镇、漷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城镇户籍 第七篇_“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法律界定

核心提示: 内容摘要:如何正确界定城镇居民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

1

2

3

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7931/

推荐访问:城镇户籍证明格式 我国城镇户籍比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