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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

时间:2018-03-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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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 自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

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

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

(相关资料: 法律8篇 行政法规6篇 部门规章5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522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71篇 立法背景1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4篇)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

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

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篇_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点建议 作者:马建华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06期

【中小企业促进法】

[摘 要]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形势有了很大变化,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没有做过任何相应的调整或者修改。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法必须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正。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马建华,中共封丘县委党校副校长、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河南 封丘,453000

[中图分类号] D913.9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6-0040-0003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上的立法空白,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规定过于笼统,很多制度都只是一带而过,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并且在经历了六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后,许多内容都有了滞后性,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确定具体管理机构

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定。20个世纪90年代末,国家经贸委员会设置了中小企业管理司,该机构的职能是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意见,同时协调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全国性问题,简而言之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主管机构存在的。我国对中小企业所确定的该制度安排与一些发展较好国家所设置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是一致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吻合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仅规定我国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中小企业发展所做的支持是一项综合性且系统化的工程,原有的由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局、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和中小企业司这四个结构所组成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容易导致在管理实践上所出现的片面性,无法从整体上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支持作用。同时,由于这种中小企业的支持模式导致的政出多门的现象进一步增加了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类政策的协调难度,从而使得政策所起到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从这个层面出发,我国有必要设置专业的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机构,同时从该机构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工作条例》。通过行政法规

的方式对该管理机构所具有的地位、管理机构的职责及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规定。设置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中国的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生产管理的时间,制定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同时不断地从实际需求出发拟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技术、信息等诸多方面的支持。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提供信贷担保;协调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关系;研究中小企业政策,组织社会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二、确定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作为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存在的,从该法律的本身来看,所具有的政策引导的作用要比本身的法律制度更有意义。该法和经济所具有的回应性特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强调的是目的所具有的权威性,而基于目的的合理性的层面出发对法律义务所具有的法定性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是具有开放性的特征。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交融之中,进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蕴含的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这一特征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得到了体现:传统的形式规则——内容明确、具体辅以相应法律责任被显著淡化,内容宽泛、模糊的反形式主义趋向则逐步凸显,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内容纲领性、原则性太强,过于笼统化,可操作性不强,对一些政策的规定还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额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诸如此类的措施,从实际情况来看还都停留在对中小企业所具有的重要性、政策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态度等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说有着浓重的道德及价值评判的特点,相对来说实体制度的构建以及与此相关的细化规定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说明。也就是说,对于《中小企业促进法》来说,尤其需要进一步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进行相应的细化。

三、健全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制度

资金之于中小企业犹如血液之于人体,离开了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就没有立锥之地。能否获取充分的资金方面的保障,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形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一个关键性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变化大、风险高、自我约束能力弱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受到冲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小企业普遍贷款数量少、频次多、要求急,使银行支出成本与潜在收益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在对江浙一带三百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访问后发现,55%的企业存在资金缺口;企业弥补资金缺口的渠道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身积累和企业职工自筹资金;认为目前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十分困难的占15%,比较困难的占50%,一般的占35%;企业未来最希望获得的融资途径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认为在申请银行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审批时间长、手续烦琐和贷款政策不透明。由于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促进法》之下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以具体规定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篇_中小企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阎良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阎良区人大常委会把该法纳入年度调研计划。9月初,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级人大代表,对全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通过深入企业实地察看、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相关政府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一、阎良区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目前,全区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为1119户,计入中小企业1106户,占到98.84%,其中农林牧渔业99家;工业企业284家;建筑及房地产业企业53家;批发零售业企业210家;住宿餐饮业企业38家;交通运输、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100多家。2007年,区中小企业营业收入21.5亿元,到2011年,中小企业营业收入75.7亿元,年均增长50.5%;2007年,全区中小企业就业人数为1.92万人,到2011年,就业人数为2.51万人,年均增长6.06%,中小企业吸收了全区近3万人口就业。据税务部门统计,2011年度地税共计征收入库税款47177万元,其中中小企业征收入库税款31875万元,占到68%;2012

年1—6月共计征收入库税款23738万元,其中中小企业征收入库税款14847万元,占到63 %;2011年度国税共计征收入库税款30237万元,中小企业征收入库税款15563万元,占到征收入库税款总数的51.5%,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财力保证。

从检查的具体情况看,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近年来,政府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阎良区招商引资优惠激励办法》、《阎良区推进园区发展优惠政策》和《阎良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等,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开展了“发展环境提升年”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和奖励办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今年6月19日,全区还组织召开了阎良区工业经济推进会,对20户突出贡献企业奖励55万元。

(二)强化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区政府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服务平台,组织中小微企业项目融资推介活动;引导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促进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2011年吸引民间资本设立航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开展以来为全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2150万元,小额贷款3600万元,缓解了全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近年来先后多次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中小企业促进法】

会,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在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区内外金融机构与全区数十家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意向金额达到6.85亿元。

坚持以政务大厅为窗口,实行“一厅式”办公,为区内、区外投资企业开辟了“绿色通道”。同时,加大对企业人才引进的工作力度,帮助企业引进接收优秀生源高校毕业生;推进中小微企业培训体系建设,积极鼓励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组织多方面、多角度的专业性培训服务。年均组织各类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训超过8场,培训人次超过1000人。

(三)打造平台,积极扶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全区高标准规划、建设了新型工业园及新型工业园扩展区、环保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园等产业园区,作为区属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平台,引导项目和企业向园区聚集。分别设立了招商引资、园区发展和工业发展三个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中小微企业引进、规模壮大、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的支持。其中: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分别列支100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

对进入园区企业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每年分配全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区政府优先满足于工业园区建设土地需求,并对区属工业用地出让金实行最低标准,积极促进园区的工业项目建设。

目前,园区已入驻企业80家,总投资约26亿元,其中工业企业76个。新型工业园已入驻企业30家,总投资约21亿元;27家已投产试运营,达产后年产值达18亿元左右,实现利税约4亿元,已初步形成了以航空配套、航空零部件加工、汽车制造、航

空电子为支柱产业的工业体系。(目前新型工业园12家已办理土地证,2家即将办完,7家正在办理,9家正在进行土地招拍挂。)

(四)资金扶持,促进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2011年,区财政投入科技研究与发展资金625万元,较上年增长45.3%,带动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中介组织等企事业单位投入科技资金2579万元。众天、航联2家中小企业获“西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2011年共扶持科技项目14个,争取市级以上项目12个,争取市级以上专项资金326万元,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个,市级8个,有5个科技项目分别被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通过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提高科技人才素质,大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牵线搭桥,航联测控与西工大、众天食品与西农大都建立了良好的科技研发合作机制。在环保节能建设方面,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对秸秆综合利用、废水、垃圾等处理技术予以支持,实现专利5件。2012年,区财政科技投入78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扶持奖励。

2008年到今年上半年,全区共为亚宏面粉、众天蜂业、百跃乳业等58家企业申报、争取国家、省、市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规模扩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扶持资金4500多万元,有力的助推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规模跃升和快速发展;今年6月,全区又通过积极的努力,与西安市工信委达成了深化合作框架协议,除了在信息共享、项目策划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外,市工信委每年将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阎良工业发展和园区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航空主导产业链延伸不够,带动不强。全区企业从管理主体上看可分为三大块,即:驻区军工、区属企业和航空基地企业。而目前可以说全区企业两极分化极为严重,一方面是盘子大、贡献大的驻区军工企业,一方面是发展慢、规模小的区属企业。由于驻区军工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计划性强,对全区经济整体发展带动性不强。大企业带动作用没发挥出来,小微企业自全发展过于缓慢。

(二)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目前全区贷款融资市场不够活跃,贷款难的现象比较突出,现有信用担保公司规模太小,难以进入国有商业银行的门槛,担保业务开展受到极大限制,其承载能力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中小微企业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有限,加之金融机构贷款设臵的门槛较高,造成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困难。同时,土地证、房产证办理手续复杂化,企业拿到两证的时间长,不能及时用其担保融资,制约企业的发展。如亚宏面粉收购小麦原料需求1个亿的资金,而银行发放的资金仅有五六千万,缺口较大,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唐源光伏因资金问题开工不足,鼎合机械因安装设备周期长,流动资金占用很大,养源面粉、晶晶面粉等企业则因资金短缺停产。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土地所有权,无法进行进行抵押贷款。

(三)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不强,缺乏后劲。全区工业企业主要以农副食品加工、机械加工为主,产品单一,缺少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缺少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缺少叫响国内外的知名品牌。企业管理水平偏低,企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企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篇_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

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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