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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3-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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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篇_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

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

.cn 2008年03月19日 20:14 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作者:Admin 来源:六安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点击数:155 更新时间:

2007-12-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

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

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

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

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

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

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二篇_中国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32个地区:

1、北京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2、天津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3、上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4、深圳

具体内容: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2015年2月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5、横琴新区(广东)

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

《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6、东莞(广东)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7、浙江

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8、抚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三篇_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企业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6-01-14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

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

项,所需提供资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详见《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二、《目录》共计4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不履行备案

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20项、除《备案表》还需报送其他资料的事项22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适时更新《目录》。

如纳税人办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事项未包含在《目录》所列45个事

项中,请按照76号公告所附目录及后续更新目录的要求办理。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

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应按照《目

录》要求报送备案资料;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按照《目录》要求向税务机关上传电子备案资料。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

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需

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

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中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的相关内容(包括附件1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附件2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时限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4日

政 策 解 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

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居民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按《公告》要求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二、为便于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通过对税务总局

优惠事项管理目录进行细分,制定了《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三、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

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公告》废止了现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存在

冲突的规定。

附件1

2015年度北京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四篇_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及备案

【政策依据】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

2009

16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10

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6号)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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