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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分析

时间:2018-03-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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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分析 第一篇_国际贸易方式-案例分析

第三章 国际贸易方式

1、我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协议,授予该公司W产品的独家经销权,但该产品并非A公司的自产商品,而是由国内C公司生产、由A公司销往台湾B公司。C公司在向A公司供货的同时,也自营进出口业务,又向另一家台湾D公司授予了该产品的独家经销权。这样,在台湾就有了同种产品的两个独家经销商,这两家经销商得知该情况后,都向A公司和C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请问:这起案件应如何处理?

2、我公司与马来西亚ABC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我公司把公司经营的净水器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权授予了ABC公司,期限为两年。两年来,由于ABC公司销售不利,致使我公司蒙受很大损失。我公司为什么受损?从中应汲取什么教训?

3、韩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由B公司为中国的独家代理商。在定协议是,韩国A公司正在试验改进该产品。不久,当新产品试验成功后,A公司又制订我国另一家公司C公司为新产品的经销商。问:A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4、巴基斯坦某公司公开招标购买电缆20公里,我方S公司收到招标文件后,为了争取中标,即委托招标当地的一家代理商代为投标。开标后S公司中标,除支付代理商佣金外,立即在国内寻找生产电缆的厂家,以便履行交货任务。几经寻找没有一家工厂能提供中标产品,因为中标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在国内早已过时,要生产这种过时的产品需要重新安装生产线,涉及的费用较大,且仅生产20公里,势必造成极大的亏损。但是如果S公司撤销合同,要向招标方支付赔款。试分析:我方S公司应从这笔招标业务中吸取什么教训? 5、在天津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方A公司与俄罗斯S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A公司出口羽绒服2000件,每件30美元,总金额为6万美元。试问:A公司与S公司的做法属于什么贸易方式?采用什么支付方式便于合同的履行?

6、我某纺织品公司准备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纺织机,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纺织品积存外汇,在外汇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5台纺织机。但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却遭到拒绝。请对此进行分析。

7、我某公司根据埃及商人所提供的图纸生产出口机床一批,埃及商人又将这批机床转售给德国商人。机床进入德国后,德商被起诉,该机床侵犯了德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后,德商向埃商索取赔偿,而埃商又向我方要求赔偿。试问: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8、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该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寄售。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后,我方收到对方的结算清单,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的收据。问:寄售方式下,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9、某食品进出口公司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为防止库存小麦在待售期间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该食品进出口公司欲利用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价格变动的风险。问:该公司应做卖期套期保值还是买期套期保值?为什么?

10、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与不过目,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卖方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却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案例分析:此案中,C公司既然向台湾D公司授予了该产品的独家经销权,就有义务保证其产品不会经过其它渠道进入其他地区内。因此,C公司要么授予台湾D公司一般经销权,要么保证A公司不向该地区出口产品。

2、案例分析:(1)我公司受损失是由于选用包销商不当所致。选用的包销商缺乏经营能力,

致使货物在包销期限内推销不出去,而我方又不能在规定的包销区域内与其他客户发生业务往来,这就极大地影响我商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使我方蒙受损失。(2)应吸取的教训是:1要慎重选择包销商。选择的包销商要信誉好、经营能力强、地理位置佳的。2包销期限定的过长。3应在包销协议中约定最低销售额及相关的鼓励措施。4我方应该在两年的包销期限内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而不能等待两年后才查看业绩,损失已定。

3、案例分析:A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太合法。在指定我国C公司为新产品的经销商前,应查看一下其与我国B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是否规定有新产品生产后协议的使用问题。若该协议中规定“协议适用新产品”,则A公司无权与我国另一家C公司签订新产品独家经销协议。

4、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S公司,在事先没有了解国内是否有厂家能够提供招标产品的情况下,仅凭招标书的资料就主观委托国外代理人代为投标,势必造成非常主动的局面。今后参加国际投标业务前,必须对招标资料和供货可能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再决定能否参加投标。

5、案例分析:A公司与S公司的做法属于易货贸易方式,即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以等值的货物互相交换,不涉及第三者,也没有货币的流动。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厂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征申请人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并在信用证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时才生效。也可以采用保留押金方式,即先开出信用证先生效,但是结汇后,银行把款扣下,留作该受益人开回头证时的押金。所以,从表面看,双方都以信用证支付从对方购买货物的货款,但实际上货款无法提出,还是以货换货。

6、案例分析:由于补偿贸易是进口技术设备的一方,用该技术设备投产后的产品(称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称间接产品),抵付供应方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的价款的一种做法,其中进口技术设备方同时又是出口产品方,出口技术设备方同时又是进口产品方。由此可见,此案例中却未存在这种关系,因而这不属于补偿贸易方式,也就不能享受相关优惠了。

7、案例分析: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的义务不适用由于卖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情况。

8、案例分析: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1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2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3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委托代售关系;4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费用,由寄售人承担。因此,寄售费用应有我方承担。 9、案例分析:该公司应做卖期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套期保值是指卖期套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该食品公司于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套期保值交易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10、案例分析: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

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此,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外贸案例分析 第二篇_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5. 【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 【案情】北京某物资部门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一项进出口化肥的合同,进出口数量为20吨,规定3月份交货,但到3月10日外商来电称:其两个化肥厂中有一个遭受火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正值国际市场化工产品涨价之机,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

6. 【案情】A商场进口一箱由集装箱装的电视机,在结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公司运到北京,结果运送的汽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

问: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则A商场应先向哪方索赔?

②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如何分摊?

7. 【案情】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迟延五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

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8. 【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进口3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4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1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4万港元以了解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9. 【案情】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

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0. 【案情】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值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11. 【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1)倒签提单做法不对。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做法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虽然由于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但海运提单却倒签为7月31日,故造成单证不一致。

(3)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

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属于定量分批装运,故7月份因船期延误而未按规定装运,则7~9月各批均告失效,这三批不应该再装运,而应该与进口方商量后再作决定。

(4)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例中,8月5日与8月7日实际将货物装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12.【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

【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L/C正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由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不应该。

13. 【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

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⑴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⑵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⑶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14. 【案情】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5.【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⑵货物

外贸案例分析 第三篇_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

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鹿特丹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按照CIF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5: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分析: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10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

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 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

分析:按照《UCP 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7: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问这样做妥当吗?

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8: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

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外贸案例分析】

(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箱

(3)有10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9: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08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4、5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放又和损失?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按《USP 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

外贸案例分析 第四篇_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

(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所以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

(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

答: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3. (2007.10)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4.(2014.04)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

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5.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2分)

6.(2013.01)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P230

7. (2012.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8.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2分)

9. (2014.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依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却黄埔港转运南京。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因为某公司是以CFR上海投保的,在海运保险中,基本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如未抵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场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在本案中,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但货物改卸黄埔港,在黄埔港运往南京途中遇的山洪,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10. (2013.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出口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但在运输途中,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货物部分损坏。出口方以保险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试分析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答:此项损失应由出口方即北京外贸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在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1. (2007.01)4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

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

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应由卖方负责。

【外贸案例分析】

因为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2. (2012.01)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私下与代收行议定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因代收行有违规行为,所以我公司应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

13. (2014.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方从国外进口机电设备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我方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没有道理。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

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所以在本案中,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

14.(2014.04)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P267

答: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

15. (2013.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开证行的做法没道理。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此时,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银行要求偿付。

16. (2011.10)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1分)

分析如下:

(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

外贸案例分析 第五篇_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外贸案例分析】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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