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18-03-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篇_《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篇_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退休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

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2、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

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3、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是指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属于第一层次,主要是满足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广,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筹资水平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年金属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增加一些待遇,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属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三层次。实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将使职工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推

广这一做法对于引导消费具有现实意义。

4、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职工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三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基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四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缴费,职工有权举报,提请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6、企业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首先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由于我省实行的是地税征收,即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参保单位应在取得参保登记证后

15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

7、企业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8、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按6%的费率缴费。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9、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必要性?

答:一是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二是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强了基金来源,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三是实行个人缴费为完全取代按工龄计发养老待遇创造了条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以后的职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四是可以使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五是从各国开展养老保险的情况看,个人缴费是国际惯例。

10、什么是工资总额?

答:工资总额就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1、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答: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等支付的工资应该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各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

13、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篇_国务院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

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篇_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补缴确认。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6.办理程序。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二、关于"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人员范围。本通知第一条范围以外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应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但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程序。对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到区县"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

三、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按照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坐落在城镇的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城镇职工。由乡镇、村投资兴办并坐落在城镇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8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之后招用的职工,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补缴费用问题

1.补缴额计算。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额计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基数;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或"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比例;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1、C0/C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

2.城镇企业补缴费用问题。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3.个人缴费人员补缴费用问题。"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本人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本通知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

4.费用承担问题。由于企业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过渡办法。在2008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2009年以后补缴的,应按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在2009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30%缴纳;在2010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60%缴纳;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100%缴纳。

五、关于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的问题

1.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2.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篇_我国城镇企业职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我国城镇企业职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84—1994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和探索。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畸轻一畸重的问题凸显出来,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势在必行。1984年,一些地区开始进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确定了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1994—2004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统账结合的两个具体方案,由各地选择进行试点。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计发办法等政策。2001年国务院在辽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随后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经过近十年的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基本确立。2004年以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进入发展完善阶段。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标志,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我国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近年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持续扩大,尤其是在1999年以后,制度内人数出现了较快增长。

从图4—1中可以看出,1992年和1999年参保人数明显增加。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把企业从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解脱出来,并且引入了个人缴费机制,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1999年以后参保人数持续快速增长,到2005年底我国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748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3 120万人,离退休人员4 367万人。

(万人)

1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图4-1 历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90--200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

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使得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其中。

2.基金筹集

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人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2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26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120

中人:在新人基础+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2005]38号文件:

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设计

新人: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

3

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4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12

• 南京:个人账户养老金:

• 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

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中人: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南京市):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老人:

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6.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另有政策。

7.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规定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固作为一项重要决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在覆盖范围内。

(1)缴费主体

5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篇_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材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材料

你了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当你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后,谁来为你养老,谁来为你解决后顾之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最划算的保险,是确保家庭幸福的保险,是解决你一辈子养老问题的保险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6696/

推荐访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