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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时间:2018-03-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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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一篇_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的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的分析

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二篇_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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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三篇_招标时间规定的相关规定汇总

招标时限的有关规定

1.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日)

3. 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 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 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 50日 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4. 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 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

6. 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 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 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天 工程招标 未规定

7.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8. 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9. 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 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0. 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12. 开标备案 开标后2日内通知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国际招标)

13. 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 中标公示时间 工程招标不少于2天 国际招标不少于7天

15. 发中标通知书时间 工程招标:公示期结束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5日内 未通知违法;国际招标:公示期结束;政府采购招标:定标后即可发出

16. 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

17. 退投标保证金时间 工程招标: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中、未中)国际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者自签约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 政府采购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自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退还本金资金占用费— 贷款利率上浮20﹪

18. 招标控制价投诉时限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9. 质疑 工程招标: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际招标: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

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0. 履约担保退还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1. 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2.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中标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 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24. 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四篇_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其它各类民事合同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实习协议)除外。

第四条实行分部门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必须遵循

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行政企管处

1、制定、完善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评审流程,监督、检查

各部门合同管理;

2、制定、完善合同模板,以适应业务部门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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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合同,对送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风险合

同出现,提出相应修改建议或风险提示;

4、配合、跟进律师、业务部门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经办部门

1、制定并执行供销商管理制度,对供销商的资质、供货质量、企业

信用、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好记录;

2、负责与所有供应商、销售商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一);

3、负责合同项目谈判、合同文书的草拟工作;

4、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要求,遵循合同评审流程,严格把关合同签订;

5、负责将本部门拟签订的合同交由法务、财务进行审查。英文合同

还应提交相应译本。经办部门应统筹安排合同评审、拟签时间,留出修改时间以免耽误合同签订;

6、负责对交给法务、财务审核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

7、指定合同管理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对于已签订合同,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建立完整有效的

合同台账、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记录。可即时查阅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情况,为合理评价供应商或客户信誉提供基础资料;

(2)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合同归档整理,对标的类别、标的名称、双方当事人全称、标的金额和数量、交付期限、谈判记录、执行记录、欠交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财务处

1、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

况;

2、按照印章管理办法使用合同专用印章,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

文件、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参与合同评审,对合同进行财务层面的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对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国家财经纪律进行审核。包括:资金、资产的合法性;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索赔条款的合法性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八条 经办部门有拟定前资质审核的规定,按照各自部门规定执

行,没有的执行本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合同拟定前的准备工作

1、首次合作的合同相对人是企业的,应审查下列资质:

(1)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且登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与合同内容相符的经营范围、许可、资质、等级证书;

(3)具有合同履行能力;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有效授权委托书。

2、各经办部门必须审查首次合作的企业、个人以上资信条件,对交

易政策、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凡不具备以上资信条件的,不与其订立合同。以上资信材料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作为合同档案归档保存。

3、审核对方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资格,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

格证明。

第十条合同的草拟

1、各业务部门经过调研、洽谈确立合作意向,拟定有关书面合同,优先选用公司合同范本或国家、行业部门的示范合同文本;

2、合同编号应经过EPS系统自动生成,无法经过自动生成的,按各

自部门规定编写合同编码;

3、各职能部门拟定的合同应做到: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清楚。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账号、税号等基本资料;

(2)正文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违约责任条款应在合同中具体写明违约具体情形和约定的违约金额或计算方法;

(3)结尾和附则包括合同正本及副本的份数,合同有效期限,签约

地点和日期,并须有双方代表签名及盖章。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 合同评审是指合同在签订前由业务员发起OA项目合同

评审,经法务、财务、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及各高层领导对合同内容、签订与否等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十二条重大合同指以下合同:

1、标的额在×万以上的买卖、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加工合同; 2、涉及并购、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等合同;

3、涉外合同;

4、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十三条 对重大合同应严格评审,并向财务部门送审。合同内容

技术性较强的可以送审相关技术部门,相关技术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送审,禁止积压、扎堆送审,必须给财务、法务及相关部门、领导留出合同评审时间,以保证审核质量。财务、技术、法务等都需要审核的,同时进行。一般合同评审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合同内容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由公司法务审核的合同,业务员草拟合同文本后通过OA同时发送给法务和该业务员上级部门主管。法务审核后将建议或风险提示通过OA同时发送给业务员和该业务员上级部门主管。

业务员综合建议、合同相对人和领导意见回复该风险是否能够承担,是否需要修改。不需要修改的,继续合同评审;需要修改的,业务员撤回OA,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进行合同评审,发送时简要说明修改内容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经业务员作出解释,上级部门主管同意,合同评审可以跳过法务。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

1、经办部门审核内容(业务层面):

(1)审查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不得超越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查;

(2)合同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3)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和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2、法务审核内容(法律层面):

(1)合同内容的审查。必须合法、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清楚,具备争议处理条款等;

(2)合同效力。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含有无效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文字的审查。合同用语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3、财务部门审核内容(财务层面):

(1)合同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财税制度以及风险承担情况;

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五篇_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

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六篇_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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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时间怎么规定 第七篇_《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问:《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呈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者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二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四是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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