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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18-03-0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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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一篇_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2日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二篇_2014年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

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元。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三篇_历年抚恤金表伤残军人抚恤金

2011 平均增幅(%) 15.0 2012 平均增幅(%) 15.0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11200 10800 10440 10080 9600 9200 8960 8400 7800 7280 6600 6000 5600 5040 4560 4480 4200 3600 3360 3000 2240 1920 1680 1440 1120 960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四篇_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龚福

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五篇_抚恤金分配原则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

导读: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标准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额分配;有的按遗产分配原则,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继承人再平均分配;有的确认为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给配偶,其他继承人无权享有;有的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合理分配。笔者认为,最后一种分配标准比较公平合理,体现了抚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一、抚恤金的特征和含义及其法律、政策渊源。

1、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早期的抚恤金不叫抚恤金,叫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过关键词“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可以看出,受益的对象范围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没有发生供养关系的亲属不在范围之列。 2、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可以看出父母和配偶是第一顺序,子女是第二顺序。不过,随着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该解释已经失效。

3、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

一顺序,子女为第二顺序的规定。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为了弥补条文的缺陷,《释义》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立法部门第一次明确了抚恤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为民事案件抚恤金分配原则提供了参照标准。

4、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5、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民事审判如何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对接是当务之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抚恤金领取和分配原则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已经非常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该《条例》仅适用军人,如何让民事审判予以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了部分答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以外的群体是否参照该条例,没有答案。在这方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市高级法院以指导文件形式,规定将市高级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作为民事审判的参考原则。

首先,市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其次,公布推荐参阅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苑世星、苑印堂与苑巍苑、佳继承纠纷上诉案”裁判规则是: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应参照该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断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处理同类型的案件(见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2卷第316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因此,北京法院在民事审判抚恤金方面执法裁判标准应该已经统一,其他高级法院也可以学习北京法院的经验,在全省市内统一抚恤金案件的执法裁判标准。最终,立法机关要尽快出台抚恤金分配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以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宋义凯

2013年12月20日

参考文献:1、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六篇_军人残疾补助标准档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第七篇_2014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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