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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5、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
1、法规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
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015-4-2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销及负面清单指引》(2015-4-2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2015-5-29)、《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5-29)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革后私募债主要发行、转让场所。主要规则有:《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2015年8月7日)、《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5-8-2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2015-8-12)、《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8-12)、《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7-23)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上市的债券等级要求】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与股票不同,企业债券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而且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因此,债券上市的条件与股票有所差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债券交易的流动性,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企业债券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入操纵。
(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就会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发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债券持有者的人数应该达到一定数量。如果持有者人数过少,分布范围很小,那么即使债券的发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会太大,从而影响债券的市场表现。
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债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为例,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5)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7)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8)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9)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10)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其他条件
2016年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 研究员 李慧\刘崚峻\孙海波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上市的债券等级要求】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5、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
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 1 —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 2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
2.3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本所 — 3 —
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上市的债券等级要求】
3.1 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或备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决议;
(四)公司章程(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 — 4
(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
(七)上市推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如有);
(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5 —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1、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
[2015]3127号)
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5、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属于发改委企业债直通车的县市可以直接申报国家发改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或者属于企业债直通车的县市可以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
[2015]3127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4)数量指标限制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
[2015]3127号)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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