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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时间:2018-02-2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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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一篇_上海市公积金房贷新政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将于近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一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二是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不少人用过公积金贷款,特别是改善型买家,基本都用过一次甚至多次公积金。记者昨天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后获悉,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纯公积金贷款,那么只要当前名下无房,且之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已还清,那么不管之前申请过多少次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还是可以算“首套房”。

如果是组合贷款的话,则要看所贷银行的认定标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新政中的“首套住房”没有规定必须是普通住宅,这个和二套房贷新政是不一样的。

此外,公积金贷款新政中提到“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这里的“改善型”三个字不是随便讲讲的,而是有专门概念的。

按照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说法“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5.1平方米(含35.1平方米)。”也就是说,你现在持有的房子要人均不超过35.1平方米,再买才能算“改善型”,而且再次购买的住房必须是普通住房,才能参照购买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想要贷足先看账户余额

公积金政策调整后,个人最高贷款额提高至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提至120万元,但不能仅盯着“60万”和“120万”这两个数字,这只是最高能够贷到的额度,实际能贷到多少有诸多因素。

首先要看余额,一般来说,公积金的贷款额为公积金余额的40倍,也就是说,假设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乘以40倍,可以贷款40万;余额5000元,可以贷20万。但是个人公积金贷款要贷到最高额度的话,余额必须要在12500元以上; 个人补充公积金要贷足20万元的上限,账户余额必须在5000元以上。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二篇_房贷最新政策

房贷最新政策

如今房价过高,购房者只能选择贷款买房。就一定程度上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压力,怎么办呢?亲爱的别担心,可以不用太拼了,2016房贷最新政策出台啦。

【房贷最新政策】 以下是央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

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房贷首付比例下调有哪些利好】

1.政策发力精准 利于楼市“去库存”

非“限购”城市商业贷款购房首付门槛降低,有利于刚需和改善性需求入市,尤其是对于那些收入不低,但积蓄不多的年轻人而言,可谓是“及时雨”。因此,这一政策将刺激普通住宅消费需求。

目前库存压力较大的二三四线城市,仅依靠当地市民已经趋于饱和的需求来拉动消费并不现实,此次政策的更大效果在于进一步为当地潜在的外来农民工、大学生等新市民阶层提供楼市消费的可能,更好的实现去库存与城镇化的二合一效果。

2.满足合理需求 利于惠民生稳增长

自去年以来,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房地产交易趋于活跃,但三、四线城市房价继续低迷,去库存压力依然较大。而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旺盛。针对非“限购”城市降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既有利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期,

新增城镇人口将会带来大量住房需求,尤其是农民工等新市民的购房潜在需求较大。在非限购城市特别是三四线城市进一步降低房贷首付比例,有利于加速农民工市民化,既有利于惠及民生,也有利于稳增长大局。

3.强调银行自主决策 利于业务风险防控

根据政策要求,各地银行应结合多种因素,比如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等,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现在虽然首付比例下调到了最低20%,还是能起到“风险屏障”的作用。但各家银行还是要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做好风险审慎评估,并在政策范围内调整首付比例,灵活开展业务,有效防控风险。

4.降低首付压力 主要对二线城市有利

新政策实际影响有待市场观察,由于仅降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并未减轻。一线城市限购,不执行新首付政策,但对心理预期影响较大。二线城市将是新政策主要影响区域。预计后续各省都将针对房地产库存出台不同力度的政策。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三篇_上海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2014最新消息

上海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2014【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最新消息

上海正研究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正积极研究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个贷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要求相关政策。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第三季度运行分析报告显示,相关政策在经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会适时出台。 公积金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正在不断被强调。10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重点推进的6大消费领域中,一个就是稳定住房消费,加强保障房建设,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今年10月9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一方面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要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也对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提出,要求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个贷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要求。

所谓的公积金个贷率,就是贷款余额/归集余额,这也是体现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上海一直是公积金个贷发展较快的城市,个贷率居高不下,2014年上半年,上海平均个贷率达85%。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将对上海市公积金个贷产生新的影响。 数据显示,今年1~9月上海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536.57亿元,同比增长14.46%。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累计归集额4726亿元。

1~9月上海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贷金额371.51亿元,同比减少23.78%。截至9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为1967.75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上海公积金个贷规模与去年相比有所回落,但与历年平均水平相比,仍处于高位。前三季度,上海本市商品房(除共有产权房外)户均贷款40万元,较上一年度提高了2.5个百分点,为近五年来最高。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四篇_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金融业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要点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2016年5月1日起,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各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对现行的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部分增值税规定进行了调整。继前两期税务评论分别从36号文的整体内容以及房地产业角度对此次营改增政策进行评述之后,本期税务评论我们将就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政策及其行业影响作深入解析,谨供金融服务企业参考。

金融服务业之营改增政策要点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征税范围

36号文将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统一适用6%的税率,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文件所称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在税目分类上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

销售额

贷款服务

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即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销售额,8月1日之后开展的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即有关项目不得扣除)。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该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将下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收入作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对金融服务中的部分收入项目给予了免税处理,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 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

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即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即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及以下)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 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包括: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3.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4.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5.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其他重要政策及征管规定

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处理: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良贷款处理: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跨境金融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含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金融服务的,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购买方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凭票抵扣进项税。

纳税期限: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其他规定,一般按照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观察和分析

政策总体特点

金融服务业从1994年起适用营业税至今,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何根据金融服务的行业特性,设计相应的增值税制度以有利于金融服务业的平稳过渡非常具有挑战性。总体来看,本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有如下特点: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沿用

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实现平稳过渡,本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上,很大程度上沿用了目前营业税的免税处理,基本保留了原有营业税下的免税优惠(如金融企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涉农贷款利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收入免税等等)。

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明确

对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定义模糊的应税范围,36号文作出了多处明确。以“贷款服务”为例,业界对“利息收入”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例如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等),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而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更加剧了这一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后,36号文对贷款服务定义的进行了更新,将贷款业务定义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活动”,以正列举的方式将多项实践中常见的利息收入(参见本文之前的政策要点部分)明确统一纳入应税的“利息收入”范畴,并进一步明确“对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说,该文件从经济实质出发,对利息收入进行了诠释,有助于实现不同形式的债务融资方式的增值税税负均衡,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

尚有不少问题有待澄清

我们注意到,仍有不少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处理事项尚未在36号文中得到完全明确,有待财税部门的进一步澄清。例如,如何具体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一般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股权投资转让业务;不同类型的金融商

品其买入价如何确定;如何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或不含税销售额;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在增值税体系下应如何进行税目归类等等。

具体行业影响分析

银行业

营改增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如前所述,在原营业税制度下,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于利息收入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银行在缴纳营业税时,“利息收入”的计算口径出现分化。因此,在36号文对“贷款利息收入”的具体范畴进行重新统一界定的背景下,各银行对应税利息的认定范围可能会在营改增后发生变动,进而引起实际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以免征流转税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为例,这一概念在之前营业税实践中的理解和征管实务不一。不少纳税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宽泛,对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非人民银行)之间的线下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均作免征营业税处理。而36号文则将上述业务排除在了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范围之外(具体范围参见本文之前的政策要点部分),同时考虑到卖出回购证券等融资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对原先就上述业务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银行而言,营改增之后相关的流转税税负可能将会增加。此外,36号文规定银行联行(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免税范畴,但同一银行所属境内行与境外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可以被认定符合上述定义进而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

在实践操作层面,原营业税制度下银行一般仅在客户要求等极少数情况下才开具税务发票。营改增后,虽然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扣除,银行可能暂不需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仍可以抵扣,故而银行业可能将面临大量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鉴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量大,客户多,如何高效、合规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将对银行业提出较大的挑战。

此外,从贷款人角度来看,36号文规定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企业贷款融资环节出现中断,对于以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将无法实际获得营改增带来的融资成本降低。因此,这一政策将使得贷款融资在增值税方面不具优势。

保险业

营改增以后,从销项端来看,保险企业需就属于应税范畴的保费收入、手续费/管理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含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及转让收益)按6%缴纳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将延续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而从进项端来看,业界普遍比较关注与理赔支出有关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虽然36号文并未提及,但我们理解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是通过购入货物或服务的形式提供,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进项税应该可以获得抵扣。

总体上,36号文对于保险行业的很多行业性问题着墨不多,如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保险公司购入赔付用的货物和劳务在实际赔付时是否会被界定为视同销售,投连险、万能险等险种的非风险保费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等,均未予明确,而这些事项可能会对保险行业的流转税负和系统改造合规产生较大影响,相关处理仍待后续法规出台。

其他金融业(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与银行和保险业各自集中适用“贷款服务”和“保险服务”两大基础税目略有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增值税税目适用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承销保荐费、投资顾问费、咨询管理费等收入一般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或“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金融代理”缴纳6%增值税;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能会按“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自营证券业务则将根据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6%的增值税。除此以外,原先营业税体系下在应税范围界定方面存在一定争议的项目,如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在此次36号文中也被明确纳入“贷款服务”范畴征税,这可能会对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产生影响。

作为证券公司基础业务的证券经纪业务,其所涉及的代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和相关参与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抵扣将会对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证券公司及投资人的合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能从保证税收收入以及简化征管的角度,将由证券公司代证券交易所、中登、中债登等收取的手续费比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将其计入应税销售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另外,还有部分其他金融业的营业税政策,36号文并未明确其是否会被平移至增值税体系(例如证券公司提取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否仍可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投资人通过资管公司、证券公司等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如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等)取得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转让收益)的,该部分投资收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目前也还未完全明朗。

应对策略建议

鉴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收机制和征管要求上有很大差异,且距离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正式实施仅剩下30多天,我们建议金融企业:

重新评估企业税负变化和内部管控现状

36号文出台之前,不少金融企业对营改增后自身可能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前期测算,并据此对业务条线、内部管理流程、系统建设/改造需求制定了初步的应对方案。正式法规发布之后,金融企业需要第一时间对其税负变化及内部管控现状予以重新评估,以便对相关应对方案做进一步的调整(如有重大变化)。而对于暂未响应营改增的金融企业而言,了解和评估营改增带来的财税影响及内控要求就更加重要。

充分了解企业现有系统对营改增的支持程度并制定合规应急方案

据了解,为了满足增值税管理的系统化要求,各大金融机构已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相关系统改造。因此,政策实施前,金融企业首先务必对自身现有系统状况进行盘点,全面了解系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增值税管理的需求。对于5月1日前暂无法通过系统生成增值税申报数据的,企业相关部门之间应尽快沟通协调,制定合规应急方案,如整理形成营改增过渡期增值税申报及合规管理的手工作业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手工计算、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及报表数据的手工调整、手工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尤其是全国性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存在网点分布广泛,且所属不同省级辖区的现状;因此,在增值税申报缴纳实务中,其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或者省级一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将直接影响金融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及税控布局。36号文规定,总分机构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经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因此对于总分机构在同一省市的金融企业,有必要了解汇总纳税的相关申请要求(包括申请流程、报备资料等)以便评估进行汇总纳税的可行性。对于跨省分布的金融机构,我们了解到这类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纳税;这类企业可以考虑由总机构牵头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密切关注实操层面的各项具体要求。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力争5月1日前初步完成增值税管理的制度建设

与营业税征管不同,增值税在(专用)发票管理、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管理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由于这些政策规定会对企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有直接影响,并对企业增值税合规管理提出要求。因此,我们建议金融服务企业在政策实施前,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内控管理要求,对企业经营业务/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力争初步搭建增值税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管理有关的制度,以确保企业最大可能地获得营改增“减税”利好。

迅速启动营改增培训预案

尽管业界对金融业营改增预期已久,但是留给广大金融服务企业的"备考"时间仍非常有限。有鉴于此,我们建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五篇_上海中国银行薪易贷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手续

上海中国银行薪易贷申请条件、手续

额度范围:4~10万元 受理地区:直辖市 - 上海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0.90%

贷款期限:12~36个月 放款时间:5个工作日(审批为5个工作日) 产品特点:信用贷款 额度较高 速度较快

贷款申请条件

20-60周岁、打卡工资5000以上、信用良好

1、年龄条件:20-60周岁

2、流水条件:打卡工资5000以上,当前岗位工作满半年

3、信用条件:信用记录良好

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工作证明

3、半年银行流水、近1个月水、电费单据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薪易贷”是我行向行政事业等单位正式在职、收入稳定的个人提供的,可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的信用类贷款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六篇_2016外地人上海买房有什么条件

2016外地人上海买房有什么条件

上海房价虽然高吧,但是各个方面的条件还都是最先进的,独在异乡为异客,外地人在上海没房子真难过。那么2016年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有哪些?房金所来告诉你!

一、2016年外地人上海贷款买房条件限制条件?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 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

如果你想申请首套房商业贷款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二、2016年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上海贷款买房政策。

现在外地人上海买房政策如下: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ps:这也促成了很多因为买房的速配情侣,欢喜的背后尽是无奈。

2:本人在上海本地无房

3: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总结下2016年外地人在上海买贷款房需要满足三大条件:

1、为已婚人士,因为从上海限购政策执行的实操层面来看,已经禁止外地单身人士在

沪买房。

2、社保或者纳税需在上海缴满一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税单”交易中心已经不予过户了。

3、在上海没有房屋,符合首次购买要求。

这里再分享下上海户籍的买房条件和政策:单身上海户籍人士若名下已单独持有一套居住房,就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目前,在上海的部分中介机构称,已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暂缓执行上海单身户籍购二套房和外地户籍补办社保的政策 。

买房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买房子应该是人生的为数不多的几件事情,所以了解下买房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先来了解下买房签合同流程:

无论是办理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要走以下买房流程:

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交定金(拿收据)——开发商下载网签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者交首付——开发商将首付款打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下载备案单并打印备过案的合同——通知购房者再次签订备案合同——开发商将备案合同送到房产局审核盖章——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外地人在上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都需要哪些银行贷款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个体经营者要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3、外地、外籍或单身,要由有本地户口的人做担保;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和财产证明;

5、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6、财产共有人抵押承诺书;

7、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审批表。

以上就是房金所小编和大家分享的2016外地人上海买房有什么条件。买房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会花费我们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

上海最新银行贷款政策 第七篇_上海首套房贷利率政策难放松 银行政策收紧

上海首套房贷利率政策难放松 银行政策收紧

对首套房房贷政策倾斜的力度正在加大,市场预期普遍认为,购买首套房的房贷优惠政策将会逐渐加大。然而,银行针对首套房的利率优惠市场现实是否与市场预期的一致呢?更多内容请访问:

降息以及地方楼市政策微调带来的利好和对市场预期的改变正在逐渐显现,首套房贷利率进一步降低甚至重回7折被寄予厚望,由此给刚性需求购房者带来更多憧憬。

但事实上,对上海、北京房贷市场的调查显示,与市场判断方向相反,首套房按揭贷款

8.5折优惠利率非但没有放松的迹象,甚至还在收紧。在上海,能够给出8.5折优惠利率的银行越来越少,少数银行即便能给出优惠利率也会增加存款、投资等门槛。 上海房贷市场优惠利率普遍收紧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各银行之间揽储竞争加大,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加大,导致银行房贷业务短期内利润微薄,银行房贷利率优惠的空间极小,否则银行将会因利差缩小而亏本。 此前,央行特发文件中有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的表述被解读为放松信贷政策的举措之一。虽然央行很快对此进行辟谣,并重申房地产信贷政策并未放松,但本次有关“7折利率”的讨论却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市场心理,银行房贷价格战“一触即发”、优惠利率有望重回7折的预期一时间甚嚣尘上。

一方面是市场贷款利率将更优惠的乐观预期,一方面却是银行正在收紧首套房房贷优惠利率的市场现实。

上海汉宇地产交易按揭部主任王若榛表示,此前工商银行已将首套房贷款利率全部提高至基准利率,优惠折扣全部取消;建设银行最近也将首套房房贷全部恢复到基准利率;中国银行首套房房贷优惠利率从8.5折变为9折;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大多数股份制银行目前虽然还可以拿到8.5折优惠利率,但只对银行的优质客户提供贷款折扣,设定了收入、资产、职业等诸多门槛,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在该行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额的理财产品。王若榛表示,上海首套房贷款优惠利率明显有收紧的趋势,不仅给出的折扣力度有所减小,提供优惠折扣的银行也在减少。

“情况确实如此,虽然政策的方向是向首套购房倾斜,但实际上银行对首套房贷款业务并不感兴趣,优惠利率都在收紧。”德佑地产交易按揭部高级经理杨永介绍,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近期银行对于首套房优惠利率客户的挑选越来越严格,有的甚至毫无道理。“有时候十个各方面条件都相当的首套房贷款客户,银行就只选择其中的三、四个给出优惠折扣,其他的申请不到。”

“目前全上海首套房优惠利率折扣普遍在9折,从未出现低于85折的优惠利率,优惠利率非但没有放松,甚至有收紧之势。” 华燕集团房盟中国事业部总经理韩建君表示。 不过,同为一线城市,房贷收紧的现象在北京却不明显。北京链家房产交易中心经理张燕霞介绍,目前北京首套房贷款普遍仍能取得85折优惠利率,且审批速度、放款流程较为正常。“8折或7折优惠利率是肯定拿不到的,但只要符合首套房标准,一般拿到85折利率没有问题,且不需要有存款、资产等附加条件。” 更多内容请访问: 信贷资源紧缺房贷利率难放松

“不论是上海的各家银行普遍收紧贷款利率,还是京沪两地贷款市场的现状差异,归根结底的原因,都是信贷资源的问题。”韩建君表示,实际上,自2008年首套房贷利率下调至基准利率的0.7倍以来,央行并未取消这一优惠政策,而是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市场变化调整其利率水平。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主基调未变,银行贷款资源的倾斜重心并不在房贷按揭上。

“银行现在比较愿意做的是消费贷以及部分中小企业贷款,而以前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

时候,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低,信贷资源充足,更愿意把资源倾向于房贷这种跑量的业务上。”韩建君告诉记者,房贷业务对于银行来说是战略产品而非战术产品,也就是长期盈利而短期不赚钱,因此大多数银行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并不愿意把资源向房贷上倾斜。再加上现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贷比要求相对较高,用在房贷上的资金额度较少,因此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源非常有限。

“银行毕竟是企业,很多还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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