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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

时间:2018-02-25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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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 第一篇_外地公积金转入武汉办理流程

外地公积金分三步转入武汉 可跨中心就近办理

长江日报马振华2014-11-0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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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中心昨日公布了新的异地公积金转入业务流程办法,规定流程分为三步,可跨中心办理。

以前异地公积金转入武汉,只能转入各自所在的公积金分中心,比如汉口的高校,办手续要跨江去武昌的高校分中心办理。新的流程办法规定,异地公积金转入登记业务可跨中心办理,缴存职工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登记业务。像汉口的高校职工,就可以去位于汉口京汉大道的公积金中心大厅办理。

新的异地转入流程分三步。第一步是职工本人或调入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单位审核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申请》,到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开具《异地转入联系函》。第二步是职工凭《异地转入联系函》回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第三步是银行收到划入本行“异地转入专户”资金后,依据职工异地公积金转入资金收款凭证,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审核、入账业务,将转入资金记账到职工个人账户。

据了解,此前,职工回到武汉工作后,必须在汉重新缴满6个月公积金,才能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现在,职工只要此前在外地正常缴存 1

公积金6个月以上,把公积金转入武汉,即可在汉办理还贷业务。至于呼声很高的外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买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何时实现没有时间表。

外地公积金转入流程

①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单位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申请》,到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开具《异地转入联系函》

②职工凭《异地转入联系函》回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③银行收到划入本行“异地转入专户”资金后,在公积金信息系统办理异地公积金转入审核、入账业务,将转入资金记账到职工个人账户 2

武汉公积金 第二篇_武汉公积金操作规范(详细)

公积金操作规范

一、公积金新增缴存

(一)缴存对象审核

1、公司新录用或新调入员工;

2、已参加公司的社会保险;

3、公积金已转移到公司账户(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

(二)缴存办理

1、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根据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如图1-1:

图1-1

注意事项:

1)月均工资:以社保申报工资为准进行填写。

2)月缴存额:分个人和单位两部分,比例为:单位8%,个人8%,故:单位金额=申报工资*8%,

个人金额=申报工资*8%,以上金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此表单页可增加人数为20,如一次申报的人数超过单页,则需在最后一页进行费用合计, 如 图1-2:

图1-2

(2)材料盖章

本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每页须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

(3)资料申报

携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新增缴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经办银行网点(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平洋支行)进行新增缴存受理登记。

(4)开户回单打印、签章

1)银行柜员受理登记,进行新增信息录入后,并打印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及明细单;

2)《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及《开户清册回单》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3)银行柜员在《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开户清册回单》、《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上签章;

4)《开户清册汇总回单》、《开户清册回单》、《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

网点转交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5)信息记录

根据《开户清册回单》在总表中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记录员工的工资基数、月缴存额,个人账号等,如图1-3:

图1-3

(6)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2、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

(1) 通知办理转移【武汉公积金】

开具《公积金接收函》并加盖公章,通知该员工到原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如图1-4

【武汉公积金】

图1-4

转移办理后,需将已办理好转移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三联交至单位公积金经办人。

(2) 基数调整

收到《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三联后,需对该员工进行工资基数调整,根据凭证信息,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如图1-5:

图1-5

注意事项:1)个人账户:可从转移凭证上提取信息;

2)原月均工资:如不知道,可不填,申报材料时,由银行柜员查询后再进行填写;

3)现月均工资:以社保申报工资为准进行填写;

4)调整后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以现月均工资的8%的比例进行额度申报。

(3)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图1-6:

图1-6

注意事项:1)根据业务不同,“摘要”栏填写:新开户、调入、启封;调出、销户、封存;

2)办理启封,则在“摘要”栏填写“启封”,并在应缴存额增加栏填写“合计”、“单

位”、“个人”的数额;

3)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交经办银行网点受理登记后,单

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网点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4)材料盖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2)。

(5)资料申报。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3)。

(6)开户回单打印、签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4)。

(7)信息记录。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5)。

(8)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二、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

(一) 对象审核

1、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2、公积金账户暂无新单位接收。

(二)封存办理

1、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图2-1:

图2-1

注意事项:1)根据业务不同,“摘要”栏填写:新开户、调入、启封;调出、销户、封存;

2)办理启封,则在“摘要”栏填写“封存”,并在应缴存额减少栏填写“合计”、

“单位”、“个人”的数额;【武汉公积金】

3)本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交经办银行网点受理登记后,

单位留存一份,经办银行网点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2、材料盖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2)。

3、资料申报。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3)。

4、开户回单打印、签章。操作规范同“首次办公积金的员工”中的(4)。

5、以上步骤完成后,转至“付款程序”。

注意事项:1)男性年龄达50周岁,女性45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托管,直接办理销户提

取;

2)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不托管,直接提取及账户内的

余额并销户。

三、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 对象审核

1、和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

2、公积金账户有新单位接收。

(二)转移办理

1、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在接到转移员工递交的《公积金接收函》后,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转移员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如果是批量转移,还需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材料盖章

将填写好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

3、资料申报

单位经办人或转移员工持《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单位经办银行办理。

4、材料审核

经办银行审核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打印转移信息,盖章后交经办人转移员工签字确认。

5、回单

《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份,转出单位一份,经办银行转交中心一份,由转移员

工转交转入单位一份。

注意事项:1)转移后个人账号不发生变化;

2)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状态为封存状态;

3)新单位为转入职工缴存公积金时须先办理个人缴存基数调整,然后办理启封

手续;

4)如员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变的,可直接办理启封手续。

武汉公积金 第三篇_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武汉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大部署,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武汉地区有关规定,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违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审案小组,对审议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三)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时,被举报、投诉单位若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宣传督促。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十三条 立案。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案。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立案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清册等证据。

第十五条 限期整改决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限期整改决定书》。

第十六条 告知行政处罚。限期不整改的,且当事人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罚款金额超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在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执行。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批准结案:

(一)当事人主动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决定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公积金 第四篇_2016武汉8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

2016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在武汉市内购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该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昨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中心将于8月1日起推出八项服务政策,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2016武汉8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

据介绍,现役军人家庭在武汉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其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军人在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将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现役军人设立“绿色服务窗口”,开展预约上门服务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下同),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在考

虑其家庭偿还能力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

三、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五、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武汉公积金】

七、积极支持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八、切实提高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优先为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为我市驻军单位经济适用房配售现场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在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武汉公积金 第五篇_武汉公积金详细算法

个人实际贷款计算公式

实际你能贷款多少?

(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取数值低的为实际可以贷款的额度)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例:缴存工资基数320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8%。贷款期限30年

则最大额度为3200*0.45*12*30=518400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例:缴存工资基数320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8%。单位各人分别交256元。 则交存一年后最大贷款额度为512*12*20*1=122880

【武汉公积金】

两年后最大贷款额度为 245760

三年 368640

武汉公积金 第六篇_武汉公积金办理表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

备注:1、委托扣划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的,需各自填写申请表一份,分别到所在单位进行信息核实后,

到各自的缴存银行申请。

2、委托扣划申请人单位填写栏不得涂改,填写信息有误的,申请表作废,委托扣划申请人需重新

提交申请表。

武汉公积金 第七篇_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具体方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具体方法是:

(1)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批量转移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转移职工本人签字后,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转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持所需资料到转出单位的缴存银行办理;

(3)缴存银行审核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打印转移信息,盖章后交单位经办人员或转移职工签字确认;

(4)《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三联,转出单位一份、缴存银行转交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一份、转入单位一份;

(5)转移后个人账号不发生变化,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状态为封存状态;新单位为转入职工缴存公积金时须先办理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提供转移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系统根据新单位缴存比例自动生成月缴存额,然后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不变的,直接办理启封手续)。

二、在武汉地区调动的

转出职工应在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若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在20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公积金转移手续可有转出单位指定经办人员办理,也可由本人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转出单位开具,并应在凭证上写明:

(一)转移职工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二)转入、转出单位名称及其公积金缴存银行和账号;

(三)转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及其余额。

银行方面会根据以上证件和职工转出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批量的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调入武汉的

由新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新单位出具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回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四、从武汉调往外地的

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携带材料包括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转账手续。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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