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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年 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证人证言】
你院受理 与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 现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签字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
证 人 证 言
王方金:男,57岁,工作单位: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业:驾长,小学文化,身份证号为:5221311 ,住赤水市康佳市场,电话:13984536990。
本人与赵汝成关系为同事。
本人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为受雇佣关系。
本人是2000年10月入职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就赵汝成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我所了解的情况证明如下:
赵汝成为本人同事,赵汝成自2005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一直在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一、我与赵汝成工作性质一样,都再船上跑船,船上的工作人员都没有休假时间,一年365天都再船上,除了吃饭、睡觉都在船上工作,公司也不安排任何休假日,周末、法定假日都不休息。公司也没有支付我们任何加班费。
二、我公司请假一直都为口头请假。
三、我们船上的人员都没有见过、被组织学习过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2011年8月9号,我知道公司派人接受了赵汝成的工作。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说明: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证人本人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代笔或打印。
证 人 证 言
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业: 身份证号: 。
电话:
证明内容: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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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证人证言】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与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 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专业:法学 班级:11—1 任课教师:黄灏波
姓名:吴章玮 学号:11064080144 成 绩
浅谈对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认识
一、概述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是独立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在英美法系指人证,即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包括当事人、证人、专家证人。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二、证人资格
证人需要亲自耳闻目睹了解案件事实,理解宣誓作证的义务,有感受和记忆能力,精神上和生理上没有缺陷,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2001年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作了如下司法解释“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该解释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纠正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的认识偏差。但这条解释还是比较宽泛的。年龄较小的儿童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弱,他们的思维方式以形象思维为主要特征,很难指望他们对感知的事物作出准确表述;还有,这些儿童很少自己独立参加活动,多有监护人看管,他们经历的事实必同时被监护人感知,故无必要由这类儿童作证。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作法,香港《诉讼证据条例》
第3条规定“7岁以下儿童没有作证资格”。由我国心理专家和儿童专家针对我国儿童智力发育水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规定一个年龄界点,界点以下的儿童不得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资格的认定,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如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对证人能否辩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鉴定。”应从立法上明确,将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作证的条件这样的专业问题交由专家鉴定,以确定证人资格。另外,鉴定人、翻译人、审理本案的法官及书记员一旦需要作为证人,根据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他们只能作为证人,不得兼任其它诉讼角色。对于“单位证人”来说,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本身不具有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和表述的心理过程,只有自然人才能凭借其生理上的感觉器官去感知案件事实,“单位证人”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因其是以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更具有书证特征,应划入书证之列。
三、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以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其客观性更强,也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得更为深入。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也限定了证人身份的不可替代,在诉讼中要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事实的反应,因而导致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真实准确的事实反映。证人只需陈述所知案件事实。证人对事实做出的分析判断、评论、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陈述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事实,也可以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四、证人的权利、义务:
1、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居住环境受保障不受侵犯的权利。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充分陈述权的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3、核对笔录权: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核对,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权利。
6、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7、出庭作证义务、如实作证义务
五、证人提供证言应该注意
为保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言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证人应单独作证、不参与庭审旁听。对于以贿买、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无论其真实性,关联性及对案件审理的意义多么重大,对这种方式取得的证言也不应采纳。否则,意味着对非法手段的肯定,对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应排除。
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公证事项: 委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于××年××月××日××时××分,在××省××市××街××号对证人××就××一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证人证言》一份共××页,并由××(证人)签名予以确认。兹证明证人××在上述谈话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人××阅读了全文,其在原件上签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属于证据分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很多时候会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那么大家知道证人证言公证是如何进行的吗?
赢了网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
(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式均各有千秋,采取第一种方式,公证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式的操作难而且容易使公证员陷入诱导性的发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方式应限于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第2种方式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只是保全了律师询问的过程,对于律师在询问过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发问,公证员应予以制止,如果律师拒绝接受,公证员应中止办理该项公证;采取第3种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在办理过程中还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着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客观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述时有遗漏等。此外,证人如果与公证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者因个人好恶,也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经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比较清楚,证人证言是如何办理公证的吧。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较一般的证人证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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