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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优惠政策

时间:2018-02-2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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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优惠政策 第一篇_房产税与优惠政策汇编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时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本地或产权没有确定或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以上所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表

三、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从价征收是指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从租征收是指对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

[内外资企业政策比较]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内资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五、纳税期限

条例规定:“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细则规定: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我市规定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在五月

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额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季缴纳。

六、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房产、土地的登记手续。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2、困难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第6条

3、事业单位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4、企业免税房产。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

5、人防工程免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

6、危房免税。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7、微利亏损企业免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8、停产、撤销企业免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9、临时性房屋免税。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0、大修房产免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1、未开征地区免税。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2、集贸市场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由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

13、铁道部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号)

14、劳改劳教企业免税。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和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凡生产经营用房产,照章征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全部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29号)

15、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1999]44号)

16、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17、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18、医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1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0]78号)

20、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

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21、住房租赁免税。从2000年1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销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22、个人出租住房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23、回收土地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10号)

24、储备粮油房产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

25、农村邮政企业不征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中能划分清楚的,不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

2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免税。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7号)

27、储备糖、肉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所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3号)

28、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房地产优惠政策】

[2003]88号)

29、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30、储备棉用房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

房地产优惠政策 第二篇_房地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优惠政策】

(财税[2008]24号)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苏政发[2006]136号)

(三)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125号)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五)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

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六)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

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

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二)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

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3%的预计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

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地税发〔2009〕19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

税。

(财税字〔1999〕278号)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

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

(三)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财税[2003]123号)

(四)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

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税字〔1999〕278号)

(五)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用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9〕278号)

(六)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

(七)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

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2008]24号)

四、其他地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

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

(二)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

(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

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

(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

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08]24号)

(七)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137号)

(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

(十)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税字[2000]125号)

(十一)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二)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十四)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

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

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房地产优惠政策 第三篇_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

(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2)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3)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

(4)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5)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例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税收筹划

某房地产企业A,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B协商,A企业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那么,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审报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经常发生的情况,A、B企业均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方案。

出售方选择方案1

直接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A企业取得转让收入6000万元

减:已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

减:加计扣除3500×20%=700万元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30万元

增值额:1470万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税:147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出售方选择方案2

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大致相等。

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转让,因此没有涉及该项目的税收。但由于转让股权产生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6000-3500)×20%=500万元

股权转让差价应当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较方案1和方案2,从A企业最终纳税款可以看出,对于A企业,选择方案2,才能达到最佳节税目的。

假设写字楼项目最终建成后,可以实现全部销售收入9000万元,同时B企业接手该在建工程后,为完成写字楼项目又发生成本1000万元。那么,对于B企业来讲,选择方案1和方案2,纳税结果有何区别?

收购方选择方案1

直接收购该在建项目,所要缴纳的各项税收为:

营业税: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7000-1400-495=105万元

105÷7000=1.5%

105×30%=31.5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7000-495-31.5)×33%=486.26万元

收购方选择方案2

B企业按照A公司的意愿,收购A公司股权,收购的前提是保证A公司的利益不变。即使股权差价与项目转让差价相等,B企业收购股权需缴纳的各税税收为:

营业税:9000×5.5%=495万元

土地增值税:由于B企业以收购股权的形式进行交易,与土地开发和收购等成本没有直接联系。因此,B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是A公司原来成本,3500万元与B企业原来发生的1000万元之和4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9000-4500-4500×20%)×40%=1242万元

企业所得税;(9000-4500-495-1242)×33%=911.79万元

房地产优惠政策 第四篇_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8号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房地产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上述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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