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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

时间:2018-02-2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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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篇_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

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因此, 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多发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人类认知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本条规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必须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始终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制利器。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原来立法目的中的“促进经济发展” 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单位重特大事故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进程,也会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形象。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不仅仅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更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进一步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这就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安全是个大概念,除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这些方面的安全与生产安全性质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本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是为了将生产安全与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区别开来,也就是说,本法只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对特定领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做出灵活处理

在明确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本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预防和扑救与一般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二篇_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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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点击章节查看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四篇_《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标 题】

《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发文部门】

【成文日期】 2002-11-01

【公文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索 引 号】 66787066101010020020001

《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

(一)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成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各类伤亡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 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

3. 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4.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生产放在次要地位;

2. 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

4.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安全。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例如,200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3万余起,其中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6.69亿元,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2亿元。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

1.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政府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

管理的空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能要钱不要(职工)命。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

1. 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2.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不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办事。

3. 有的重视事故发生的调查处理,但对预防事故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四) 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既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和体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一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对一些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比较健全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坚决贯彻实施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实践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因此,强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个方面,或仅靠少数部门或单位,都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才可能有效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从的安全生产意识。实践证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可能,也难以包揽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地、自觉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安全生产;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5. 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有针对性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这些安全生产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有效地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2.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即为了安全生产,要进行哪些常规检查和防范工作;

3.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哪个人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包括哪个岗位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5. 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有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人抓。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这里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配套的。仅有责任制度,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仅有安全生产条件,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条件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场所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 特殊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

1. 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 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3. 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样才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管生产又管安全,而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人来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决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主要负责人的指挥,按照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管安全生产,就没有资格成为生产

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五篇_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对照

新《安全生产法》变化对照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全文】

★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

“。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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