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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时间:2018-02-2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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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一篇_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停工损失补偿计算原则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二篇_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

反映,以便修正。

附表1 组合式钢模板,复合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次数 施工损耗% 备注

1 钢模板 50 1 包括梁卡具,柱箍损耗为2%

2 零星卡具 20 2 包括U型卡具,L型插销,钩头螺栓,对拉螺栓,3型扣件 3 钢支撑系统 120 1 包括连接杆,钢管,扣件

4 复合木模板 5 5

5 木支撑 10 5 包括琵琶撑,支撑,垫板,拉板

附表2 木模板周转次数和施工损耗表

序号 名称 周转

次数 补损率% 系数K 施工损耗率%

1 圆柱 3 15 0.2917 5

2 异形梁 5 15 0.2350 5

3 整体阳台,拦板,楼梯 4 15 0.2563 5

4 小型构件 3 15 0.2917 5

5 支撑材,垫板拉板 15 10 0.13 5

附表3 脚手架耐用周期和残值表

序号 名称 耐用周期(月) 规格 残值%

1 钢管 180 直径48*3.5 10

2 扣件 120 5

3 底座 180 5

4 木脚手杆,板 42 10

5 竹脚手板 24 5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6 安全网及

其他 1次 0

附表4 脚手架一次性使用期表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序号 名称 一次使用期

1 脚手架15米内 6个月 6 脚手架90M内 25个月

2 脚手架24M内 7个月 7 脚手架110M内 32个月

3 脚手架30M内 8个月 8 满堂脚手架 25天 4 脚手架50M内 12个月 9 挑脚手架 10天 5 脚手架70M 内 20个月 10 悬空脚手架 7.5天

附表5 主要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原值(元) 使用年限 1 塔式起重机 起重量6吨以内

2 塔式起重机 起重机8吨以内【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3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100以内 4 自由式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200以内 5 卷扬机带塔 牵引力3-5吨 H=40M

6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7 卷扬机双筒慢速 中型 牵引力10吨 8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75以内

9 单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0 双笼施工电梯 中型100以内

11 双笼施工电梯 大型200以内

12 砼搅拌机 电动500L内

13 灰浆搅拌机 200L内

14 钢筋调直机 直径14以内

15 钢筋切断机 直径40以内

16 钢筋弯曲机 直径40以内

17 对焊机 75KVA

18 木工圆锯机 直径1000以内

19 木工压刨机 双面600内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三篇_被拆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被拆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确定的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四篇_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

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

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五篇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

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工商局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六条 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七条 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对从事生产制造的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期限超过本办法附表所规定标准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注:被征收房屋容积率≤0.5时,补偿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第六篇_因甲方停工造成的损失赔偿

甲方责任造成的工程停工一般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有规定: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根据以上合同条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搜集好各种证据及时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停工费用索赔,具体的计算人工可以按照总人数*天数*工日单价*双方同意的百分比计算,机械费费用=各种施工机械*停滞台班数*双方统一的百分比计算,现场租赁材料费用=材料用量*每天租赁费*停工天数,垫资项目还要计取各种投入费用的利息,这样就可达到一份完整的索赔。

也可以按照一下管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 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

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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